沈 中 先 生 在 電 腦 網 頁 中 公 開 表 達 出 「 我 為 什 麼 成 不 了 基 督 徒 ? 」 的 許 多 問 題 , 因 問 題 眾 多 , 筆 者 在 過 往 曾 經 選 答 了 一 部 份 , 現 在 再 選 答 另 一 些 問 題 。
1. 猶 太 人 遭 到 迫 害 和 歧 視 , 可 以 說 與 天 主 教 有 著 直 接 的 聯 繫 , 因 為 天 主 教 看 他 們 是 殺 死 耶 穌 的 兇 手 。 希 特 勒 認 為 , 納 粹 黨 迫 害 猶 太 人 是 執 行 天 主 的 旨 意 。 希 特 勒 自 稱 是 天 主 教 徒 , 如 果 他 死 前 做 了 懺 悔 、 禱 告 , 接 受 了 主 耶 穌 , 那 麼 他 進 的 不 是 地 獄 而 是 天 堂 , 對 嗎 ?
答 : 筆 者 無 意 替 天 主 教 解 答 這 個 問 題 , 因 為 我 們 不 贊 成 天 主 教 的 教 義 。 我 們 從 許 多 近 代 資 料 中 知 道 , 希 特 勒 屠 殺 猶 太 人 和 發 動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 是 間 接 得 到 天 主 教 梵 蒂 崗 支 持 的 。 不 過 , 沈 先 生 的 問 題 也 實 在 問 得 不 明 不 白 , 因 為 你 還 沒 有 說 清 楚 , 希 特 勒 如 果 死 前 做 了 懺 悔 、 禱 告 , 接 受 了 主 耶 穌 , 為 甚 麼 不 可 上 天 堂 。 當 然 , 按 天 主 教 的 教 義 來 說 , 希 特 勒 死 後 還 要 落 煉 獄 受 苦 。 基 督 教 則 認 為 煉 獄 是 不 存 在 的 , 人 悔 改 也 無 須 向 神 父 告 解 懺 悔 , 聖 禮 也 沒 有 任 何 效 力 。 聖 經 告 訴 我 們 , 任 何 人 都 犯 了 罪 。 但 犯 大 罪 、 小 罪 與 多 罪 , 故 然 要 按 所 犯 的 罪 受 刑 罰 。 但 以 蒙 恩 得 救 方 面 來 說 , 就 沒 有 多 大 分 別 了 。 因 此 , 希 特 勒 有 沒 有 機 會 得 救 , 並 不 是 根 據 他 犯 了 多 少 罪 的 問 題 , 乃 是 根 據 他 是 不 是 真 心 信 主 的 問 題 。 凡 真 心 悔 改 信 主 的 , 都 可 以 得 救 。 如 果 沈 先 生 認 為 像 希 特 勒 這 樣 的 大 惡 人 , 就 是 「 真 心 信 主 」 也 不 應 該 讓 他 上 天 堂 的 話 , 你 就 完 全 不 明 白 甚 麼 是 「 靠 恩 得 救 」 的 真 理 了 。 神 為 要 表 明 他 的 大 愛 , 故 意 設 計 無 條 件 的 救 恩 , 好 叫 任 何 罪 人 都 有 機 會 靠 恩 得 救 。 既 然 是 靠 恩 得 救 , 就 不 計 較 罪 的 多 少 , 也 不 計 較 罪 人 能 付 出 多 少 代 價 , 免 得 罪 人 得 救 仍 然 有 可 誇 。 因 此 , 神 定 規 罪 人 只 要 真 心 悔 改 , 承 認 自 己 本 是 該 死 的 罪 人 , 他 就 可 以 因 著 「 相 信 耶 穌 在 十 字 架 上 代 替 他 受 刑 罰 」 , 就 可 以 因 信 耶 穌 得 救 了 。 這 樣 的 相 信 如 果 是 出 於 真 心 ( 無 所 不 知 的 神 知 真 誰 是 真 心 的 ) , 就 必 定 會 有 不 再 犯 罪 的 決 心 , 這 樣 , 神 就 能 挽 回 一 個 罪 人 不 死 了 。 本 來 罪 人 要 付 清 自 己 的 罪 債 , 現 今 有 神 的 兒 子 耶 穌 基 督 來 替 他 受 刑 罰 , 罪 人 若 相 信 , 他 就 不 需 要 再 付 自 己 的 罪 債 了 ; 罪 人 若 不 肯 相 信 , 就 等 於 拒 絕 耶 穌 來 替 他 付 清 罪 債 , 自 己 就 需 要 付 了 。 希 特 勒 若 肯 真 心 信 , 也 不 會 例 外 , 主 耶 穌 同 樣 可 以 替 他 付 清 罪 債 。 如 果 說 耶 穌 不 應 該 替 他 付 清 罪 債 , 就 等 於 說 耶 穌 不 應 該 愛 這 樣 的 大 罪 人 。 然 則 你 根 據 甚 麼 來 衡 量 應 該 與 不 應 該 呢 ? 神 的 大 愛 要 你 來 教 他 衡 量 嗎 ? 神 要 愛 世 人 , 你 不 接 受 , 自 有 別 人 接 受 , 你 怎 能 用 自 己 的 標 準 來 阻 止 別 人 接 受 呢 ?
2. 我 對 有 些 基 督 徒 仇 視 同 性 戀 極 不 理 解 , 聖 經 對 同 性 戀 和 通 姦 都 譴 責 , 但 為 甚 麼 基 督 徒 對 通 姦 卻 持 更 大 的 寬 容 態 度 ? 我 相 信 有 的 同 性 戀 是 天 生 的 , 譴 責 一 種 天 生 的 東 西 就 像 譴 責 別 人 眼 瞎 、 跛 腳 一 樣 毫 無 道 理 。 是 否 應 該 多 一 點 寬 容 和 理 解 呢 ?
答 : 同 性 戀 、 吸 毒 、 賭 博 等 , 是 不 是 嚴 重 的 罪 行 ? 你 以 甚 麼 準 則 來 衡 量 罪 的 大 小 ? 以 許 多 地 方 政 府 的 標 準 來 說 , 這 些 都 是 「 合 法 化 」 的 。 但 仍 然 有 政 府 看 這 些 都 是 罪 行 。 無 論 政 府 怎 樣 將 這 些 合 法 化 也 好 , 絕 大 部 份 父 母 都 反 對 自 己 的 兒 女 有 這 些 行 為 。 看 這 些 為 合 法 的 人 士 認 為 : 每 一 個 人 都 有 人 權 , 這 人 歡 喜 吃 甜 的 , 那 人 歡 喜 吃 鹹 的 , 雙 方 都 不 能 強 逼 別 人 跟 隨 自 己 的 喜 好 。 只 要 自 己 的 私 生 活 和 性 取 向 沒 有 對 社 會 和 別 人 造 成 傷 害 , 就 用 得 著 你 來 干 涉 ! 就 是 因 為 這 樣 的 標 準 , 多 年 前 英 國 政 府 就 有 議 員 提 議 , 讓 「 通 姦 、 亂 倫 、 獸 姦 、 戀 童 僻 」 等 合 法 化 。 英 國 政 府 雖 然 無 法 駁 斥 這 樣 的 標 準 , 卻 還 未 敗 壞 到 讓 「 通 姦 、 亂 倫 、 獸 姦 、 戀 童 僻 」 合 法 化 。 所 以 , 同 性 戀 是 不 是 一 種 嚴 重 的 罪 行 ? 按 現 今 加 拿 大 的 法 律 來 說 , 已 經 不 再 是 罪 行 了 。 但 按 聖 經 來 說 , 罪 的 標 準 只 能 由 創 造 天 地 萬 物 的 神 來 定 。 就 如 神 定 規 物 體 會 從 高 空 墮 下 , 你 若 觸 犯 這 定 律 , 你 就 會 跌 死 。 神 定 規 男 女 有 別 , 只 可 以 異 性 結 合 , 同 性 戀 者 絕 不 能 結 合 , 人 若 觸 犯 這 一 個 定 律 , 神 就 看 他 們 為 犯 了 嚴 重 的 罪 , 這 有 何 不 可 ? 「 通 姦 」 的 罪 是 得 罪 別 人 的 丈 夫 , 同 性 戀 的 罪 是 得 罪 神 。 同 性 戀 者 可 以 贏 得 人 間 法 律 的 認 同 , 定 他 們 為 無 罪 , 決 不 能 贏 取 神 的 認 同 。 難 道 神 要 對 他 們 說 : 「 對 不 起 , 我 造 你 們 的 時 候 , 忘 記 造 男 和 男 也 可 以 有 性 行 為 」 ? 同 性 戀 者 可 以 根 據 加 拿 大 法 律 進 入 任 何 加 拿 大 機 構 做 事 , 但 要 進 入 天 堂 , 就 不 能 不 根 據 天 國 的 法 律 , 按 神 所 定 的 旨 意 。 如 今 我 們 無 法 改 變 加 拿 大 的 法 律 , 同 樣 加 拿 大 政 府 也 無 法 改 變 天 國 的 法 律 , 阻 止 聖 經 看 同 性 戀 為 嚴 重 罪 行 。 至 於 同 性 戀 是 不 是 天 生 的 , 各 說 各 法 。 贊 成 的 當 然 說 是 , 反 對 的 也 提 出 許 多 證 據 說 不 。 但 按 聖 經 的 立 場 來 說 , 如 果 贊 成 同 性 戀 是 「 天 生 」 的 , 就 等 於 說 「 神 造 錯 了 他 們 的 性 機 能 」 , 這 是 不 是 荒 謬 的 說 法 呢 ?
3. 聖 經 中 對 傷 殘 人 及 其 他 人 的 歧 視 也 不 少 。 「 凡 外 腎 受 傷 的 , 或 被 閹 割 的 , 不 可 入 耶 和 華 的 會 。 」 ( 申 23: 1~2) 。 中 世 紀 時 代 , 許 多 精 神 病 患 者 被 當 作 魔 鬼 附 身 而 被 折 磨 至 死 。
答 : 中 世 紀 時 代 , 人 們 還 未 有 精 神 病 學 的 常 識 , 所 以 做 出 如 此 慘 不 忍 睹 的 事 , 這 一 點 卻 不 能 入 罪 於 聖 經 。 中 世 紀 歐 洲 實 行 「 政 教 合 一 」 制 度 , 將 行 邪 術 和 交 鬼 的 人 處 死 , 錯 在 將 舊 約 時 代 「 神 治 社 會 」 制 度 應 用 到 「 政 教 合 一 」 的 「 人 治 社 會 」 制 度 中 。 而 當 時 的 天 主 教 已 經 遠 離 聖 經 教 訓 , 借 用 政 治 力 量 將 異 己 殺 死 。 因 此 天 主 教 殺 死 千 萬 不 同 他 們 信 仰 的 基 督 徒 , 造 成 千 年 黑 暗 時 期 。 乃 至 宗 教 改 革 之 後 , 歐 洲 國 家 才 開 始 醒 悟 , 放 棄 「 政 教 合 一 」 制 度 , 恢 復 人 民 的 信 仰 自 由 。 至 於 聖 經 定 規 傷 殘 的 不 可 入 耶 和 華 的 會 , 一 則 這 樣 的 規 條 是 舊 約 「 神 治 社 會 」 時 代 的 規 矩 , 當 然 由 神 自 己 來 厘 訂 ; 二 則 這 規 矩 不 是 指 傷 殘 的 人 士 不 能 得 救 , 乃 是 指 傷 殘 的 人 士 不 能 做 祭 司 事 奉 神 。 舊 約 時 代 , 神 定 規 以 色 列 人 要 將 最 好 的 獻 給 神 。 因 此 , 有 殘 疾 的 利 未 人 不 能 出 來 做 祭 司 , 就 如 神 要 以 色 列 人 將 無 殘 無 疾 的 牛 羊 獻 給 神 一 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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