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事關心

管教與虐兒

嘉倫
















過 去 百 多 年 , 在 加 國 的 刑 事 法 中 有 一 條 文 , 容 許 父 母 、 教 師 或 監 護 人 因 矯 正 兒 童 錯 誤 的 行 為 , 可 以 使 用 合 理 力 度 的 體 罰 。 但 最 近 幾 年 , 不 斷 有 國 會 議 員 在 國 會 提 出 議 案 , 又 有 所 謂 保 護 兒 童 權 益 分 子 向 法 庭 提 出 訴 訟 , 務 要 令 體 罰 變 為 刑 事 罪 行 而 後 已 。

大 約 兩 年 前 , 安 省 一 個 名 為 「 加 拿 大 兒 童 、 青 年 及 法 律 基 金 會 」 (Canadian Foundation for Children, Youth and the Law)在 法 庭 展 開 挑 戰 , 要 求 刪 除 這 一 保 障 父 母 因 體 罰 子 女 而 免 受 刑 事 處 罰 的 條 文 , 參 與 訴 訟 的 團 體 還 有 「 安 省 兒 童 援 助 協 會 」 (Ontario Association of Children's Aid Societies), 他 們 爭 辯 的 理 由 是 : 體 罰 違 反 人 權 , 是 虐 待 的 行 為 , 會 令 兒 童 受 到 殘 酷 的 刑 罰 , 危 害 其 人 身 安 全 。 此 案 件 在 兩 年 之 內 , 先 後 在 安 省 高 等 法 院 及 安 省 上 訴 庭 接 受 聆 訊 , 而 兩 度 聆 訊 結 果 , 法 官 均 判 定 訴 訟 無 效 。 於 最 近 上 訴 庭 之 判 決 , 法 官 Stephen Goudge代 表 其 三 人 裁 判 團 一 致 認 為 , 此 保 障 父 母 的 刑 事 法 第 四 十 三 條 並 非 鼓 吹 虐 兒 , 而 是 讓 父 母 有 以 體 罰 來 矯 正 子 女 行 為 之 自 由 , 可 以 使 他 們 在 履 行 此 管 教 養 育 子 女 之 重 任 時 , 毌 須 顧 慮 會 受 到 法 律 制 裁 , 免 致 令 其 本 人 、 其 管 教 職 權 及 整 個 家 庭 均 受 危 害 。

刑 事 法 第 四 十 三 條 在 加 拿 大 已 有 百 多 年 歷 史 , 可 見 加 國 一 向 認 定 父 母 管 教 的 職 權 。 今 次 法 庭 的 判 決 亦 表 明 教 養 子 女 是 父 母 的 天 職 , 必 須 受 到 政 府 的 尊 重 。 誠 然 , 父 母 的 職 權 受 尊 重 , 方 能 栽 培 出 奉 公 守 法 、 有 利 於 國 家 的 公 民 。 法 官 Stephen Goudge 的 判 詞 亦 解 釋 得 十 分 清 楚 , 他 說 : 「 對 非 虐 待 性 的 懲 罰 進 行 制 裁 , 會 防 礙 父 母 對 子 女 的 管 教 , 對 家 庭 帶 來 負 面 的 影 響 。 」 刪 除 刑 事 法 第 四 十 三 條 , 不 但 令 父 母 管 教 子 女 之 時 誠 惶 誠 恐 , 更 令 頑 劣 的 孩 子 們 有 恃 無 恐 , 結 果 將 會 造 成 一 群 不 受 管 制 、 不 服 權 威 的 公 民 , 這 對 孩 子 、 對 國 家 將 是 禍 是 福 ?

其 實 管 教 與 虐 兒 之 分 別 是 顯 而 易 見 的 , 管 教 出 於 父 母 對 子 女 的 愛 , 即 使 加 以 體 罰 , 也 是 為 了 子 女 的 好 處 。 若 非 必 須 , 沒 有 父 母 喜 歡 體 罰 自 己 的 子 女 , 所 謂 打 在 兒 身 , 痛 在 娘 心 。 但 對 於 一 些 性 格 倔 強 的 孩 子 , 體 罰 通 常 是 無 可 避 免 , 亦 是 最 能 見 效 的 方 法 。 「 國 家 家 庭 研 究 基 金 會 」 (National Foundation for Family Research)發 言 人 Claudio Violatto 表 示 , 沒 有 任 何 證 據 顯 示 , 合 情 合 理 的 父 母 為 矯 正 子 女 錯 誤 的 行 為 而 施 與 體 罰 , 會 帶 來 任 何 不 良 的 後 果 , 況 且 接 近 百 分 之 九 十 的 父 母 , 都 曾 以 體 罰 的 方 法 來 矯 正 子 女 錯 誤 之 行 為 。 反 之 , 虐 兒 則 不 是 出 於 愛 的 管 教 , 而 純 粹 是 情 緒 的 發 洩 , 將 個 人 的 憤 恨 和 怒 氣 渲 洩 在 孩 子 身 上 , 結 果 會 帶 來 身 體 及 心 靈 的 創 傷 。 但 是 一 般 正 常 家 庭 的 父 母 , 很 少 會 這 樣 傷 害 自 己 的 親 生 骨 肉 , 即 使 有 個 別 如 此 個 案 , 殘 害 兒 童 身 體 亦 為 加 國 現 有 法 律 所 不 容 。 再 者 , 每 個 省 份 都 有 其 保 護 兒 童 法 例 , 令 兒 童 的 安 全 受 到 保 障 。 既 然 如 此 , 為 何 這 些 所 謂 保 護 兒 童 權 益 遊 說 團 體 仍 然 永 無 休 止 地 , 浪 費 納 稅 人 的 金 錢 和 法 庭 時 間 , 硬 要 擠 身 在 父 母 與 子 女 之 間 , 在 緊 密 的 親 子 關 係 中 進 行 不 必 要 的 干 擾 呢 ? 如 此 干 擾 只 會 掠 走 父 母 最 基 本 的 管 教 權 利 , 令 已 經 鬆 散 的 家 庭 架 構 更 形 鬆 散 , 令 已 經 嚴 重 的 青 少 年 問 題 日 益 嚴 重 , 這 對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 對 家 長 、 對 整 個 加 國 有 甚 麼 好 處 ?

今 次 安 省 法 庭 的 兩 度 判 決 , 已 經 一 再 肯 定 了 父 母 管 教 子 女 的 職 權 。 為 了 加 國 的 下 一 代 , 但 願 「 加 拿 大 兒 童 、 青 年 及 法 律 基 金 會 」 能 信 服 法 庭 的 判 決 。 然 而 , 按 情 形 看 來 , 這 個 高 舉 人 權 、 誤 解 人 權 的 特 殊 利 益 群 體 並 不 會 就 此 罷 休 , 相 信 此 案 會 直 達 聯 邦 高 等 法 院 。 在 此 , 我 們 懇 切 期 望 聯 邦 高 院 的 法 官 們 , 能 運 用 智 慧 和 遠 見 , 體 會 此 案 件 對 加 國 前 途 影 響 之 深 遠 , 而 作 出 正 確 的 判 斷 !



April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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