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篇
叛逆時代別被神放棄!
王永信

    編 者 按 : 去 年 , 加 拿 大 聯 邦 政 府 迫 於 自 由 派 法 官 把 持 下 的 安 省 、 卑 詩 省 和 魁 省 高 等 法 院 有 關 一 男 一 女 的 傳 統 婚 姻 定 義 「 違 憲 」 的 裁 決 , 不 顧 維 護 傳 統 婚 姻 與 家 庭 價 值 的 群 眾 抗 議 的 聲 浪 , 要 通 過 向 聯 邦 憲 法 法 院 查 詢 的 動 作 , 來 推 動 修 改 憲 法 中 有 關 婚 姻 的 定 義 , 並 且 推 動 通 過 了 C250 法 案 , 使 之 成 為 正 式 法 律 , 從 而 為 日 後 進 一 步 緊 縮 堅 守 聖 經 信 仰 者 的 言 論 自 由 開 啟 了 一 道 十 分 便 利 的 大 門 。 與 此 同 時 , 一 些 堅 持 公 開 為 聖 經 真 理 發 聲 的 人 , 已 經 遭 受 到 越 來 越 嚴 厲 地 搔 擾 和 逼 迫 , 甚 至 被 剝 奪 正 當 的 言 論 自 由 。 如 今 , 這 股 陰 風 又 在 美 國 各 地 掀 起 陣 陣 波 瀾 , 波 士 頓 和 舊 金 山 市 竟 然 不 顧 聯 邦 憲 法 的 威 嚴 , 一 意 孤 行 , 要 為 同 性 「 婚 姻 」 張 目 ! 這 真 是 一 個 背 逆 神 , 一 步 步 走 向 黑 暗 的 時 代 啊 ! 今 天 , 我 們 特 別 轉 載 大 使 命 中 心 王 永 信 牧 師 的 這 篇 文 章 , 希 望 有 助 於 美 加 及 世 界 各 地 神 的 兒 女 看 清 現 時 代 的 大 趨 勢 , 儆 醒 守 望 , 盼 主 再 來 。

    「 無 奈 我 的 民 不 聽 我 的 聲 音 , 以 色 列 全 不 理 我 。 我 便 任 憑 他 們 心 裡 剛 硬 , 隨 自 己 的 計 謀 而 行 。 」 ( 詩 八 一 :11 , 12)

    「 所 以 神 任 憑 他 們 , 逞 著 心 裡 的 情 慾 行 污 穢 的 事 , 以 致 彼 此 玷 辱 自 己 的 身 體 。 」 ( 羅 一 :24)

    「 因 此 神 任 憑 他 們 放 縱 可 羞 恥 的 情 慾 。 他 們 的 女 人 , 把 順 性 的 用 處 , 變 為 逆 性 的 用 處 , 男 人 也 是 如 此 , 棄 了 女 人 順 性 的 用 處 , 慾 火 攻 心 , 彼 此 貪 戀 , 男 和 男 行 可 羞 恥 的 事 , 就 在 自 己 身 上 受 這 妄 為 應 得 的 報 應 。 」 ( 羅 一 :26)

    「 他 們 既 然 故 意 不 認 識 神 , 神 就 任 憑 他 們 存 邪 僻 的 心 , 行 那 些 不 合 理 的 事 。 」 ( 羅 一 :28)

不 可 充 耳 不 聞 神 的 呼 喚

    被 神 放 棄 是 一 件 可 怕 的 事 !

    神 絕 不 輕 易 放 棄 一 個 人 或 一 個 民 族 。 當 一 個 人 或 民 族 犯 罪 離 棄 神 一 心 作 惡 時 , 神 使 用 百 般 的 方 法 勸 告 、 警 誡 、 呼 召 人 悔 改 歸 向 祂 , 正 如 舊 約 及 新 約 聖 經 中 所 記 載 的 。

    其 實 , 當 神 對 不 肯 悔 改 之 人 或 民 族 施 行 審 判 時 , 祂 的 心 中 有 無 限 傷 痛 , 好 像 父 母 管 教 兒 女 時 , 自 己 心 中 更 為 痛 苦 。

主 前 八 世 紀 時 , 以 色 列 人 不 斷 背 逆 神 , 受 神 管 教 , 國 家 迅 速 衰 敗 。 以 色 列 人 雖 是 罪 有 應 得 , 但 慈 悲 憐 憫 的 神 心 中 痛 苦 , 藉 著 先 知 何 西 阿 發 出 了 沉 痛 的 呼 聲 :

「 以 法 蓮 哪 ,

我 怎 能 捨 棄 你 ,

以 色 列 啊 ,

我 怎 能 棄 絕 你 ‥ ‥

我 回 心 轉 意 ,

我 的 憐 愛 大 大 發 動 ! 」 — — 何 十 一 8

    但 是 當 神 的 百 姓 或 世 人 一 直 不 肯 回 頭 的 時 候 , 神 有 時 對 他 們 的 一 種 態 度 就 是 「 任 憑 」 他 們 。 詩 篇 八 十 一 篇 11 , 12 節 說 : 「 無 奈 我 的 民 不 聽 我 的 聲 音 , 以 色 列 全 不 理 我 。 我 便 任 憑 他 們 心 裡 剛 硬 , 隨 自 己 的 計 謀 而 行 。 」

    新 約 時 代 也 是 如 此 。 保 羅 在 羅 馬 書 一 章 裡 曾 三 次 用 「 任 憑 」 這 兩 個 字 。 這 是 一 個 讀 起 來 輕 鬆 但 內 容 嚴 重 的 字 , 英 文 聖 經 對 任 憑 二 字 的 原 文 意 思 有 不 同 的 翻 譯 : 放 棄 ﹙ give up ﹚ , 任 由 ﹙ give over ﹚ , 捨 棄 ﹙ abandon ﹚ , 不 再 管 束 ﹙ cease to restrain ﹚ 。 換 句 話 說 , 人 悖 逆 神 到 一 個 地 步 , 神 只 得 放 棄 ﹙ 或 暫 時 放 棄 ﹚ 他 們 , 把 他 們 擺 在 一 邊 , 不 再 管 束 , 因 為 他 們 不 受 管 教 。 ﹙ 正 如 主 後 70 年 以 色 列 人 被 神 暫 時 放 棄 , 飄 散 天 下 , 遭 受 無 數 痛 苦 , 直 到 1948 年 復 國 。 但 以 色 列 人 之 真 正 歸 向 神 卻 仍 要 等 到 大 災 難 時 , 以 色 列 人 遭 受 更 大 苦 難 , 才 至 終 仰 望 相 信 他 們 祖 先 所 釘 死 的 救 主 。 ( 羅 十 一 :25 , 26)

正 在 走 向 黑 暗 的 時 代

    羅 馬 書 一 章 24 , 26 , 28 節 , 清 楚 說 明 神 對 於 一 心 行 惡 之 人 的 三 種 「 任 憑 」 , 其 意 思 如 下 :

24 節 : 不 再 管 束 他 們 , 任 由 他 們 「 逞 著 心 裡 的 情 慾 行 污 穢 的 事 」 。

26 節 : 不 再 管 束 他 們 , 任 由 他 們 「 放 縱 可 羞 恥 的 情 慾 」 。

28 節 : 不 再 管 束 他 們 , 任 由 他 們 「 存 邪 僻 的 心 , 行 那 些 不 合 理 的 事 」 。

    這 幾 節 經 文 所 說 的 , 正 是 今 天 時 代 的 寫 照 。 大 多 數 的 世 人 背 逆 神 , 走 向 黑 暗 。 但 令 人 心 痛 的 是 西 方 所 謂 基 督 教 國 家 , 漸 漸 忘 記 了 基 督 教 的 傳 統 , 逐 個 離 開 神 。 更 不 該 的 是 由 虔 誠 的 清 教 徒 所 建 立 的 美 國 , 在 短 短 兩 個 多 世 紀 後 , 也 在 步 歐 洲 的 後 塵 。

    關 於 今 天 這 背 逆 的 世 界 , 可 討 論 的 範 圍 太 廣 , 本 文 僅 只 討 論 美 國 目 前 的 一 項 大 罪 -- 同 性 戀 ﹙ 包 括 同 性 結 合 ﹚ 。 本 文 討 論 內 容 只 限 於 道 德 及 信 仰 方 面 。 至 於 文 化 、 醫 學 、 遺 傳 學 等 方 面 的 討 論 , 請 閱 本 期 < 大 使 命 雙 月 刊 > 內 顏 重 剛 醫 生 及 吳 羅 瑜 博 士 等 文 。

    美 國 是 以 基 督 教 信 仰 立 國 , 總 統 就 職 時 需 手 按 聖 經 宣 誓 , 美 國 國 會 大 禮 堂 牆 壁 上 及 每 一 張 美 金 鈔 票 上 都 有 「 我 們 相 信 上 帝 」 ﹙ In God We Trust ﹚ 的 字 句 ; 但 是 曾 幾 何 時 , 近 年 的 美 國 社 會 迅 速 走 進 偏 邪 的 路 。 在 諸 多 的 敗 壞 之 中 , 一 項 嚴 重 的 罪 就 是 同 性 戀 。

同 性 戀 的 事 自 古 有 之 , 從 四 千 年 前 的 所 多 瑪 、 蛾 摩 拉 , 到 希 臘 、 羅 馬 帝 國 時 代 , 甚 至 包 括 歷 史 中 的 中 國 ﹙ 所 謂 「 斷 袖 分 桃 」 ﹚ , 從 未 絕 跡 。 所 不 同 的 是 , 今 天 美 國 的 同 性 戀 運 動 更 為 大 膽 , 更 有 計 謀 , 更 有 野 心 。

一 . 他 們 致 力 於 同 性 戀 的 公 開 化 ﹙ 不 再 隱 藏 ﹚ , 光 榮 化 ﹙ 以 同 性 戀 為 榮 , 遊 行 、 示 威 、 Gay Power 等 ﹚ , 合 法 化 ﹙ 爭 取 法 律 及 社 會 的 公 認 ﹚ , 及 廣 傳 化 ﹙ 他 們 通 過 各 種 媒 介 宣 傳 同 性 戀 ﹚ 。

二 . 他 們 廣 泛 爭 取 同 情 , 描 寫 自 己 為 「 受 迫 害 者 」 ﹙ Victims ﹚ , 稱 不 同 意 同 性 戀 之 人 為 「 迫 害 者 」 ﹙ Oppressors ﹚ 。

三 . 可 嘆 的 是 , 美 國 的 媒 體 ﹙ 電 視 、 電 台 、 報 紙 、 雜 誌 等 ﹚ 大 多 數 傾 向 同 性 戀 者 , 字 裡 行 間 為 他 們 宣 傳 。

四 . 他 們 的 目 標 不 以 本 身 的 合 法 化 及 公 認 性 為 滿 足 , 他 們 更 是 要 致 力 於 「 改 造 」 別 人 , 他 們 的 「 宣 教 」 精 神 甚 至 超 過 一 般 教 會 。 他 們 不 只 爭 取 大 眾 , 並 且 要 從 根 作 起 , 計 劃 通 過 教 育 重 寫 幼 稚 園 課 本 , 向 兒 童 灌 輸 同 性 戀 之 觀 念 , 使 兒 童 們 從 小 相 信 , 同 性 戀 生 活 方 式 是 個 人 合 理 合 法 的 權 利 與 選 擇 。

    目 前 , 荷 蘭 、 比 利 時 及 加 拿 大 三 國 的 政 府 , 已 正 式 承 認 同 性 結 合 的 合 法 化 。 美 國 三 藩 市 市 長 是 兩 月 前 妄 自 頒 發 同 性 「 結 婚 證 書 」 , 短 短 一 個 多 月 期 間 , 從 美 國 各 州 及 世 界 其 他 國 家 趕 來 的 同 性 戀 者 三 千 多 對 拿 到 了 「 結 婚 證 書 」 。 這 項 舉 動 數 週 前 遭 加 州 最 高 法 院 制 止 , 但 只 是 暫 時 停 止 , 到 今 年 六 月 才 能 決 定 是 否 合 法 。

五 . 他 們 目 前 爭 取 同 性 結 合 合 法 化 , 但 其 長 遠 目 標 可 能 包 括 :

1. 娼 妓 合 法 化 ;

2. 降 低 性 行 為 年 齡 合 法 化 ;

3. 二 人 以 上 結 合 合 法 化 ;

4. 家 人 結 合 , 甚 至 亂 倫 的 合 法 化 ; 等 等 。

    這 是 駭 人 聽 聞 的 事 , 是 罪 惡 的 人 類 任 意 妄 為 , 不 受 管 束 , 冒 犯 頂 撞 神 到 極 點 的 情 形 。 神 雖 然 憐 愛 世 人 , 但 祂 是 愛 與 公 義 並 重 , 所 以 主 耶 穌 在 世 時 , 曾 警 告 不 悔 改 的 世 代 說 : 「 但 我 告 訴 你 , 當 審 判 的 日 子 , 所 多 瑪 所 受 的 , 比 你 還 容 易 受 呢 ! 」 -- 太 十 一 24 。

聖 經 中 記 載 人 類 眾 多 的 罪 , 唯 獨 同 性 戀 的 罪 , 聖 經 特 別 說 是 神 所 「 憎 惡 」 的 。 ﹙ 利 十 八 22 ﹚ 聖 經 也 加 重 警 告 說 : 「 又 如 所 多 瑪 、 蛾 摩 拉 , 和 周 圍 城 邑 的 人 , 也 照 他 們 一 味 的 行 淫 , 隨 從 逆 性 的 情 慾 , 就 受 永 火 的 刑 罰 , 作 為 鑑 戒 。 」 -- 猶 7

所 謂 「 逆 性 的 情 慾 」 就 是 不 自 然 的 情 慾 , 違 反 天 理 的 情 慾 , 違 反 神 創 造 制 度 的 情 慾 。 神 最 初 創 造 了 亞 當 ﹙ 男 ﹚ , 又 為 他 創 造 了 夏 娃 ﹙ 女 ﹚ , 作 為 他 的 配 偶 , 二 人 成 為 夫 妻 ﹙ 創 一 , 二 ﹚ , 神 所 定 的 婚 姻 制 度 是 一 男 一 女 。 所 以 同 性 結 合 乃 是 違 反 天 理 , 不 能 有 子 女 , 不 能 達 成 婚 姻 主 要 目 的 之 一 。 假 若 世 人 都 是 同 性 結 合 的 話 , 則 人 類 只 有 今 天 的 一 代 , 然 後 即 將 絕 種 。

為 這 個 走 向 死 路 的 世 界 禱 告

    對 於 一 個 執 迷 不 悟 、 走 向 死 路 的 世 界 , 神 的 兒 女 們 ﹙ 教 會 ﹚ 要 痛 切 禱 告 , 大 聲 疾 呼 , 為 神 出 聲 , 呼 喚 美 國 , 呼 喚 世 界 離 罪 悔 改 , 歸 向 真 神 。 因 為 聖 經 警 告 世 人 說 : 「 神 是 輕 慢 不 得 的 , 人 種 的 是 甚 麼 , 收 的 也 是 甚 麼 。 」 世 界 若 不 悔 改 , 美 國 若 不 悔 改 , 三 藩 市 若 不 悔 改 , 恐 怕 神 的 審 判 就 要 來 到 !

    葛 培 理 ﹙ Billy Graham ﹚ 曾 說 : 「 神 若 不 審 判 美 國 , 祂 可 能 需 要 向 所 多 瑪 、 蛾 摩 拉 道 歉 ! 」 ﹙ If God does not judge America , He may have to apologize to Sodom and Gomorrah! ﹚

    讓 我 們 大 家 齊 心 向 神 祈 求 , 求 祂 賜 下 悔 改 的 靈 , 使 教 會 首 先 悔 改 復 興 , 重 新 得 力 , 剛 強 壯 膽 , 在 這 日 漸 沉 淪 的 世 代 中 , 站 在 破 口 , 為 神 發 聲 , 作 今 天 的 施 洗 約 翰 , 向 普 世 宣 告 : 「 天 國 近 了 , 你 們 應 當 悔 改 ! 」

    主 啊 , 求 ? 垂 聽 、 憐 憫 、 拯 救 ! 願 ? 的 旨 意 成 就 ! ( 本 文 轉 載 自 < 大 使 命 雙 月 刊 >2004 年 6 月 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