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心聲
關於「患難」、「鐵杖」和「晨星」
楊愛程

編 者 按 :

本 欄 目 是 編 者 和 讀 者 互 相 對 話 的 窗 口 , 我 們 會 盡 可 能 回 答 讀 者 所 提 出 的 問 題 , 包 括 信 仰 上 、 生 活 上 、 事 奉 上 以 及 有 關 本 報 各 欄 目 的 內 容 等 方 面 的 問 題 。 我 們 常 常 收 到 讀 者 來 信 , 可 惜 很 多 來 信 沒 有 署 名 和 通 訊 資 料 , 我 們 的 政 策 是 不 對 匿 名 信 函 作 出 回 應 , 所 以 敬 請 讀 者 諸 君 下 次 來 信 時 不 要 忘 記 署 名 並 提 供 通 訊 地 址 、 電 話 或 電 郵 。 若 在 公 開 回 應 中 不 想 用 真 名 的 , 也 請 提 供 中 文 筆 名 。

宋 微 姊 妹 的 問 題 :

啟 2 : 10 中 「 受 患 難 10 日 」 如 何 解 ? 啟 2 : 26 : 如 何 制 服 列 國 ? 27 中 「 鐵 杖 」 何 意 ? 28 中 「 晨 星 」 指 誰 ? 啟 3 : 17 中 「 赤 身 」 、 「 悔 改 」 指 什 麼 ?

主 再 來 時 也 叫 不 信 主 的 已 死 者 復 活 受 審 判 嗎 ? 否 則 刺 祂 的 人 怎 麼 也 會 看 見 主 呢 ?

答 : 「 受 患 難 10 日 」 的 意 思 是 : 迫 害 雖 然 激 烈 , 但 為 期 較 短 。 迫 害 有 限 定 的 開 始 和 結 束 的 時 刻 , 並 且 神 會 持 續 控 制 一 切 。 迫 害 從 撒 但 而 來 , 並 非 來 自 神 。 魔 鬼 撒 但 要 把 信 徒 關 進 監 牢 , 甚 至 殺 害 他 們 。 但 信 徒 不 用 畏 懼 , 因 為 死 亡 只 會 使 他 們 得 到 生 命 的 冠 冕 。 撒 但 可 以 傷 害 他 們 的 身 體 , 但 不 能 傷 害 他 們 的 靈 魂 。 「 受 患 難 」 是 上 帝 給 屬 祂 的 教 會 ( 啟 示 錄 第 二 章 這 裡 指 士 每 拿 教 會 ) 必 須 要 學 習 的 功 課 , 好 叫 屬 祂 的 子 民 經 歷 試 煉 , 恆 久 忍 耐 , 至 死 忠 心 。 如 此 才 可 得 著 上 帝 所 賜 的 「 那 生 命 的 冠 冕 」 。

啟 2 : 26-28 說 : 「 那 得 勝 又 遵 守 我 命 令 到 底 的 , 我 要 賜 給 他 權 柄 制 伏 列 國 ; 他 必 用 鐵 杖 轄 管 ( 轄 管 : 原 文 作 牧 ) 他 們 , 將 他 們 如 同 窯 戶 的 瓦 器 打 得 粉 碎 , 像 我 從 我 父 領 受 的 權 柄 一 樣 。 我 又 要 把 晨 星 賜 給 他 。 」

這 裡 說 那 些 「 得 勝 又 遵 守 我 命 令 到 底 的 」 到 時 候 要 和 基 督 一 同 掌 王 權 , 「 制 伏 列 國 」 , 並 用 「 鐵 杖 轄 管 他 們 」 。 如 何 制 服 列 國 呢 ? 必 定 要 經 歷 一 場 惡 戰 , 但 是 有 上 帝 所 賜 的 權 柄 和 超 然 能 力 , 並 有 耶 穌 基 督 親 自 作 統 帥 , 那 些 不 肯 降 服 的 黑 暗 勢 力 必 定 會 「 如 同 窯 戶 的 瓦 器 」 被 打 得 粉 碎 。 第 27 節 中 的 「 鐵 杖 」 就 是 上 帝 所 賜 權 柄 的 象 徵 , 而 第 28 節 中 的 「 晨 星 」 指 的 就 是 主 耶 穌 基 督 。

啟 3 : 17 中 「 困 苦 」 、 「 可 憐 」 、 「 貧 窮 」 、 「 瞎 眼 」 、 「 赤 身 」 都 是 指 不 認 識 天 父 上 帝 , 不 接 受 主 耶 穌 救 恩 的 人 在 靈 性 上 的 狀 況 , 他 們 物 質 上 或 許 很 富 足 , 已 經 發 了 財 , 一 樣 都 不 缺 , 在 靈 性 上 卻 如 同 赤 身 露 體 、 無 家 可 歸 的 瞎 子 。 「 悔 改 」 就 是 接 受 主 耶 穌 作 救 主 和 生 命 之 主 , 只 有 這 樣 才 能 真 正 脫 離 那 樣 的 可 憐 光 景 。

按 我 的 理 解 , 主 再 來 時 暫 時 還 不 會 叫 不 信 主 的 已 死 者 復 活 受 審 判 ( 請 參 閱 啟 示 錄 20 : 5 ) , 但 在 「 仟 僖 年 」 結 束 之 後 , 上 帝 必 定 會 叫 所 有 的 死 人 都 復 活 過 來 , 接 受 基 督 在 「 白 色 大 寶 座 」 上 的 審 判 ( 啟 示 錄 20 : 11 ) , 那 時 那 些 刺 祂 的 人 也 必 會 看 見 主 , 並 要 為 他 們 所 犯 的 一 切 罪 行 作 出 交 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