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事關心
司法公正的信仰根基
盧維溢

現 今 北 美 的 治 安 每 況 愈 下 。 固 然 由 於 家 庭 的 崩 潰 、 經 濟 和 種 族 社 群 的 種 種 因 素 ﹐ 但 部 份 原 因 是 人 們 普 遍 不 敢 批 評 罪 行 、 議 論 什 麼 是 罪 。 為 何 不 敢 批 評 呢 ﹖ 究 其 原 因 ﹐ 越 來 越 多 人 在 學 校 受 到 「 道 德 中 立 」 的 思 維 教 育 ﹕ 沒 有 「 對 錯 」 的 意 識 。 當 社 會 大 部 份 人 沒 有 “ 錯 就 不 做 ” 的 觀 念 、 和 不 敢 作 任 何 道 德 判 斷 的 時 候 ﹐ 就 產 生 一 種 “ 政 治 正 確 ” 的 風 氣 ﹐ 雖 然 不 少 人 知 道 、 看 到 什 麼 是 罪 行 ﹐ 但 也 不 敢 發 言 ﹐ 原 因 是 ﹕ 如 果 不 是 " 政 治 正 確 " 就 會 惹 來 意 料 不 到 的 法 庭 官 司 。

筆 者 這 樣 的 觀 點 ﹐ 恰 好 吻 合 最 近 英 國 保 守 黨 領 袖 David Cameron 的 說 法 。 他 說 ﹕ “ 我 們 喜 歡 道 德 中 立 ﹐ 不 願 意 判 斷 何 謂 好 與 壞 、 何 謂 對 與 錯 。 這 些 詞 彙 是 今 天 我 們 在 公 眾 和 政 治 場 合 中 提 也 不 敢 提 的 。 ” 他 更 揚 言 “ 道 德 中 立 ” 正 在 侵 蝕 英 國 的 根 基 。

假 如 法 庭 的 法 官 不 受 自 由 主 義 的 思 維 和 “ 政 治 正 確 ” 的 風 氣 所 影 響 ﹐ 北 美 社 會 也 許 不 會 令 人 那 樣 擔 憂 。 假 如 法 庭 不 接 受 和 認 同 那 些 以 “ 政 治 正 確 ” 為 動 機 或 理 由 的 控 訴 ﹐ 美 加 人 民 就 會 敢 於 評 論 許 多 社 會 的 治 安 和 罪 惡 問 題 ﹐ 而 很 多 人 就 不 會 隨 便 在 法 庭 上 作 訴 訟 。 現 今 的 情 況 ﹐ 對 於 有 傳 統 道 德 觀 念 的 人 或 基 督 徒 來 說 ﹐ 他 們 不 單 在 社 會 中 被 邊 緣 化 ﹐ 而 且 在 法 庭 上 往 往 沒 有 受 到 公 正 的 對 待 , 在 數 年 前 的 溫 哥 華 市 就 有 這 樣 的 例 子 。

一 個 屋 主 在 其 家 中 發 現 有 竊 賊 意 欲 行 竊 ﹐ 他 在 驚 慌 中 和 竊 賊 搏 鬥 而 打 傷 竊 賊 。 結 果 ﹕ 法 官 譴 責 屋 主 並 判 他 打 傷 人 有 罪 。 法 官 的 判 決 精 神 反 映 出 自 由 主 義 那 種 政 治 正 確 觀 念 ﹕ “ 竊 賊 也 有 不 被 打 傷 的 權 利 ” ﹐ 法 官 似 乎 不 認 同 統 道 德 觀 念 對 盜 竊 罪 行 嚴 重 性 的 的 認 定 , 他 的 觀 點 似 乎 是 ﹕ 在 劫 匪 沒 有 打 你 之 前 ﹐ 你 不 能 作 任 何 制 服 匪 徒 的 自 衛 舉 動 ﹗

對 於 任 何 正 在 被 打 劫 的 人 ﹐ 他 哪 裡 有 時 間 思 想 什 麼 是 “ 劫 匪 不 受 攻 擊 的 應 有 權 利 ” ﹐ 他 唯 一 要 面 對 的 是 自 身 的 安 全 問 題 。 所 以 ﹐ 以 上 的 法 庭 判 決 既 不 合 情 、 也 不 合 理 ﹗ 任 何 有 傳 統 道 德 觀 念 的 人 都 不 會 判 決 因 在 家 中 自 衛 而 傷 及 劫 匪 是 罪 行 。 從 此 案 推 出 的 結 論 是 ﹕ 法 官 重 視 劫 匪 的 權 益 多 於 被 劫 的 屋 主 權 利 ﹐ 也 許 他 是 從 “ 盜 竊 是 道 德 中 立 的 ” 觀 念 來 看 該 案 的 ﹖ 不 否 因 那 個 竊 匪 因 為 窮 途 末 路 ﹐ 所 以 可 憐 他 呢 ﹖

從 “ 道 德 中 立 ” 的 角 度 來 看 ﹐ 加 拿 大 這 個 社 會 要 比 美 國 更 為 " 先 進 " 。 因 為 不 少 加 國 人 民 以 為 人 之 所 以 欺 騙 、 打 劫 和 盜 竊 他 人 的 財 物 , 完 全 是 經 濟 因 素 [ 即 因 為 貧 窮 ] 和 社 會 上 不 公 平 的 生 存 條 件 所 致 。 不 少 加 國 人 以 為 “ 人 窮 一 定 志 短 ” , 因 而 會 興 起 欺 騙 和 偷 盜 的 行 為 。

假 如 所 有 人 完 全 沒 有 道 德 觀 念 的 時 候 ﹐ 這 種 想 法 也 算 是 講 得 通 。 但 對 於 有 道 德 觀 念 的 人 來 說 ﹐ 這 種 看 法 就 非 常 不 盡 不 實 。 假 如 每 個 人 都 認 同 “ 人 窮 一 定 志 短 ” 的 話 ﹐ 筆 者 相 信 加 國 的 欺 騙 、 打 劫 和 盜 竊 案 件 一 定 是 現 實 數 字 的 百 倍 以 上 ﹐ 因 為 有 多 少 人 會 相 信 自 己 是 真 正 富 有 的 ﹖

神 在 聖 經 的 啟 示 中 指 出 ﹐ 每 個 人 要 在 祂 的 面 前 反 思 其 身 和 認 罪 ﹐ 檢 討 自 己 的 過 錯 。 基 督 徒 的 生 命 不 會 像 一 般 人 那 樣 ﹕ 將 一 切 的 過 錯 歸 咎 於 社 會 或 其 他 人 而 已 ﹗

現 今 加 拿 大 法 庭 很 多 時 候 令 人 失 望 的 地 方 , 就 在 於 沒 有 從 道 德 立 場 看 公 民 應 付 的 責 任 。 說 到 這 裡 ﹐ 筆 者 要 引 述 Prison Fellowship Ministries 的 創 辦 人 Charles Colson 在 其 著 作 "JUSTICE THAT RESTORES" 一 書 的 見 解 。

蔻 爾 森 [Colson] 指 出 現 代 的 自 由 主 義 教 人 不 用 思 想 自 己 的 個 人 責 任 ﹐ 以 致 作 奸 犯 科 的 人 將 自 己 的 責 任 推 卸 在 社 會 和 其 他 人 身 上 ﹐ 因 為 社 會 中 不 公 平 的 環 境 會 導 致 人 犯 罪 。 自 由 主 義 者 面 對 自 己 的 過 錯 時 , 可 以 用 種 種 的 心 理 解 釋 去 推 卸 本 身 的 責 任 。 蔻 爾 森 並 非 完 全 否 定 社 會 的 不 公 平 因 素 也 會 導 致 人 犯 罪 ﹐ 但 他 強 調 大 部 份 犯 罪 的 人 , 其 實 由 於 沒 有 正 確 的 道 德 觀 念 , 或 是 不 認 同 道 德 的 需 要 和 作 用 。 假 如 他 們 都 重 視 道 德 操 守 要 求 的 話 ﹐ 他 們 犯 罪 之 前 肯 定 會 三 思 ﹐ 他 們 認 定 什 麼 是 不 對 的 就 不 會 隨 便 行 事 。 犯 罪 是 道 德 失 敗 的 一 種 表 現 ﹗

蔻 爾 森 認 為 政 府 [ 包 括 法 官 ] 不 可 姑 息 罪 惡 , 而 要 嚴 懲 蔑 視 法 紀 的 人 ﹐ 這 樣 才 能 達 到 司 法 公 正 ﹐ 社 會 才 會 有 真 正 的 平 安 。 不 單 如 此 ﹐ 當 犯 罪 的 人 從 社 會 大 眾 和 政 府 身 上 明 白 到 犯 罪 的 後 果 是 自 己 要 承 擔 責 任 時 ﹐ 雖 然 人 也 許 還 有 犯 罪 的 意 欲 ﹐ 但 最 低 限 度 仍 會 產 生 一 種 攔 阻 的 作 用 。 他 以 紐 約 市 能 夠 在 短 短 5 年 內 脫 離 “ 罪 惡 之 都 ” 這 個 臭 名 來 證 實 這 一 點 。 1990 年 代 之 初 ﹐ 由 於 市 長 和 警 察 局 長 執 行 嚴 厲 的 公 安 法 例 去 打 擊 涂 鴉 、 盜 竊 、 搗 亂 或 破 壞 私 人 財 產 等 罪 惡 ﹐ 不 單 使 這 些 罪 行 大 幅 度 消 失 ﹐ 連 嚴 重 刑 事 案 如 凶 殺 也 減 少 了 超 過 一 半 。

現 今 加 拿 大 公 民 需 要 提 醒 政 府 ﹕

1 . 強 調 犯 人 本 身 要 承 擔 惡 果 ﹐ 他 們 不 可 以 種 種 借 口 去 推 卸 自 己 的 責 任 。

2 . 法 庭 要 嚴 厲 處 罰 有 超 過 3 次 犯 罪 記 錄 的 人 。

3 . 雖 然 犯 罪 的 人 也 有 公 民 權 利 ﹐ 但 法 官 判 案 時 要 以 保 護 受 害 人 的 權 利 為 首 要 考 量 。

刑 事 罪 一 定 是 道 德 根 源 的 失 落 使 致 ﹕ 犯 罪 的 人 沒 有 從 道 德 的 角 度 去 選 擇 行 善 和 對 的 事 。 北 美 的 基 督 徒 若 要 成 為 社 會 的 光 和 鹽 ﹐ 應 該 在 司 法 公 正 方 面 多 履 行 你 們 的 公 民 責 任 ﹐ 致 力 於 推 動 有 關 方 面 改 善 現 行 制 度 中 不 妥 善 的 地 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