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地 兩 家 大 型 超 級 市 場 的 一 萬 四 千 多 名 員 工 投 票 拒 絕 接 納 資 方 提 出 的 合 約 建 議 之 後 , 省 內 該 兩 家 超 市 轄 下 的 一 百 多 家 分 店 繼 續 關 閉 , 員 工 繼 續 在 超 市 外 設 立 糾 察 線 , 超 市 原 來 的 顧 客 只 好 前 往 其 他 同 類 型 商 店 購 買 他 們 的 生 活 必 需 品 。 ( 編 按 : 至 截 稿 為 止 , 兩 超 市 勞 資 雙 方 仍 未 妥 協 , 雖 然 資 方 接 受 調 解 願 意 退 一 步 , 同 意 延 長 現 有 合 約 兩 年 , 但 未 獲 勞 方 首 肯 , 超 市 何 時 重 開 仍 難 預 料 。 )
罷 工 , 似 乎 是 加 拿 大 人 生 活 不 可 分 割 的 一 部 份 。 我 們 每 時 每 刻 都 會 受 到 各 行 業 工 業 行 動 的 威 脅 。 每 當 勞 資 合 約 屆 滿 , 罷 工 的 熱 浪 便 會 湧 來 , 每 一 個 市 民 都 不 能 倖 免 , 都 會 被 淹 沒 , 受 影 響 的 程 度 是 深 淺 之 分 。
加 拿 大 是 一 個 民 主 社 會 , 國 民 具 有 結 社 的 自 由 、 擁 有 罷 工 的 權 利 。 本 國 工 會 勢 力 龐 大 , 控 制 了 不 少 主 要 的 行 動 , 操 縱 著 國 家 的 經 濟 命 脈 , 每 當 勞 資 雙 方 在 合 約 洽 談 上 出 現 分 歧 , 工 會 發 出 七 十 二 小 時 罷 工 通 知 之 後 , 便 可 採 取 工 業 行 動 , 封 閉 工 廠 、 封 閉 商 號 、 封 閉 學 校 、 封 閉 醫 院 。
罷 工 是 資 本 主 義 社 會 內 勞 工 階 層 向 資 本 家 爭 取 利 益 的 有 力 武 器 , 也 是 最 後 的 一 套 武 器 。 資 本 家 假 如 攫 取 過 份 利 潤 , 沒 有 給 予 員 工 合 理 報 酬 , 勞 方 據 理 力 爭 , 以 罷 工 手 段 迫 使 資 方 讓 步 , 廣 大 市 民 也 會 支 持 。 然 而 , 假 如 工 會 不 顧 社 會 現 實 , 不 顧 市 民 的 利 益 被 侵 吞 , 動 耴 使 用 罷 工 的 武 器 , 這 樣 的 罷 工 只 會 傷 害 勞 資 雙 方 的 利 益 , 對 社 會 經 濟 會 構 成 傷 害 。
兩 大 超 市 在 與 員 工 洽 談 新 合 約 時 提 出 新 建 議 , 是 由 於 超 市 經 營 成 本 過 高 , 不 及 市 場 內 其 他 同 業 的 競 爭 , 故 此 要 求 將 新 入 職 員 工 的 起 薪 點 由 時 薪 十 元 減 為 八 元 , 並 把 現 有 合 約 延 期 多 兩 年 , 資 方 的 建 議 未 算 苛 刻 , 且 據 聞 該 兩 超 市 員 工 平 均 時 薪 高 達 二 十 多 元 , 遠 遠 高 於 同 業 其 他 商 號 人 員 的 工 資 。 資 方 為 了 使 超 市 能 夠 繼 續 營 運 下 去 , 開 源 節 流 也 是 合 情 合 理 的 做 法 。 假 如 員 工 堅 持 既 得 利 益 或 要 索 取 更 多 , 到 頭 來 資 方 認 為 無 法 經 營 , 將 所 有 分 店 關 閉 , 吃 虧 最 甚 者 乃 是 員 工 及 其 家 屬 , 社 會 上 出 現 萬 多 名 失 業 人 士 , 對 整 個 社 會 將 造 成 巨 大 沖 擊 , 也 不 是 其 他 市 民 樂 意 見 到 的 事 情 。 望 兩 家 超 市 的 資 方 及 員 工 工 會 均 能 平 心 靜 氣 , 採 取 互 諒 互 讓 的 精 神 , 透 過 談 判 去 解 決 今 次 的 合 約 問 題 。
其 實 資 本 主 義 運 作 的 一 股 主 要 動 力 是 供 求 關 係 。 勞 動 力 也 是 商 品 , 也 受 供 求 關 係 主 宰 。 當 勞 動 力 缺 乏 時 , 工 人 可 以 爭 取 較 高 的 利 益 , 但 當 勞 動 力 供 過 於 求 時 , 市 場 上 的 工 資 也 會 作 出 相 應 的 調 整 。 資 本 家 不 會 維 持 長 期 虧 蝕 或 不 牟 利 的 生 意 。 工 會 是 維 護 工 人 正 當 權 益 的 集 體 組 織 。 然 而 , 假 如 工 會 只 保 護 部 份 既 得 利 益 者 , 而 妄 顧 社 會 經 濟 現 實 , 以 及 妄 顧 其 他 市 民 及 消 費 者 的 利 益 , 則 工 會 的 存 在 只 會 阻 礙 社 會 經 濟 發 展 , 其 權 力 則 應 該 加 以 限 制 。
另 一 方 面 , 為 了 大 多 數 人 的 利 益 , 政 府 實 有 需 要 立 法 , 規 定 政 府 公 務 員 應 放 棄 罷 工 的 權 利 , 政 府 並 應 該 將 部 份 服 務 , 例 如 教 育 、 醫 療 、 消 防 、 警 務 、 郵 政 、 交 通 運 輸 等 等 定 為 必 要 服 務 , 不 容 許 出 現 罷 工 , 相 信 加 拿 大 的 經 濟 將 有 復 甦 的 希 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