卑 詩 省 新 主 黨 政 府 通 過 , 由 溫 哥 華 選 民 投 票 決 定 未 來 市 選 投 票 方 式 , 只 要 有 半 數 選 民 同 意 實 行 分 選 舉 制 度 , 在 今 年 年 底 前 舉 行 的 溫 哥 華 市 議 會 選 舉 將 會 棄 用 目 前 全 面 選 舉 制 度 , 而 以 分 區 選 舉 制 度 選 出 市 議 員 。
該 決 定 自 然 獲 得 新 民 主 黨 的 政 治 伙 伴 進 步 選 民 聯 盟 (COPE)的 熱 烈 擁 護 , 但 就 並 未 獲 得 目 前 控 制 市 政 府 的 無 黨 派 協 會 (NPA)的 表 態 支 持 .
是 否 用 分 區 選 舉 制 度 的 問 題 在 上 一 次 市 選 前 已 經 引 起 爭 論 , 由 於 按 原 來 規 定 要 有 百 分 之 六 十 以 上 選 民 支 持 才 能 改 變 現 行 的 選 舉 制 度 , 因 此 進 步 選 民 聯 盟 要 求 選 舉 的 動 議 被 否 決 , 而 在 上 次 市 選 中 , 進 步 選 民 聯 盟 只 有 華 裔 候 選 人 關 慧 貞 勝 出 , 市 議 會 內 其 餘 九 個 議 席 均 被 無 黨 派 協 會 的 成 員 所 囊 括 。 今 次 市 選 , 在 省 新 民 主 黨 的 公 開 支 持 下 , 進 步 選 民 聯 盟 希 望 爭 取 以 分 選 舉 制 度 , 能 夠 有 更 多 候 選 人 進 入 市 議 會 , 甚 至 一 舉 擊 敗 無 黨 派 協 會 而 取 得 溫 華 政 大 權 。
分 區 選 舉 是 準 備 將 溫 哥 華 市 分 為 十 個 選 區 , 每 個 選 區 的 選 民 投 票 選 出 一 名 市 議 員 , 由 這 來 自 十 個 區 的 市 議 員 組 成 市 政 府 。 而 目 前 的 全 面 選 舉 制 度 並 不 分 區 , 十 個 獲 選 票 最 多 的 候 選 人 便 可 以 當 選 。
在 今 年 四 月 份 舉 行 的 省 議 會 選 舉 , 其 實 也 是 分 區 選 舉 制 , 由 於 新 民 主 黨 在 選 區 勝 出 數 目 較 多 而 得 以 連 任 , 相 反 , 整 體 票 數 較 優 先 的 自 由 黨 因 選 區 數 目 不 足 而 屈 居 反 對 黨 地 位 , 就 是 同 一 道 理 。 今 回 新 民 主 黨 推 動 市 選 實 行 分 區 選 舉 制 , 目 的 顯 然 是 希 望 歷 史 重 演 , 讓 他 們 的 政 治 盟 友 進 步 選 民 協 會 憑 籍 較 深 厚 的 地 方 力 量 而 進 佔 市 政 府 政 壇 。
民 主 社 會 的 選 舉 制 度 是 政 治 遊 戲 的 規 則 , 不 同 的 政 治 利 益 團 體 因 應 自 己 支 持 力 量 來 源 及 分 佈 而 傾 向 於 不 同 的 選 舉 制 度 , 總 希 望 以 有 利 於 自 己 勝 出 的 規 則 參 加 這 一 場 政 治 遊 戲 , 故 此 很 難 評 說 分 區 選 舉 或 全 面 選 舉 屬 優 屬 劣 , 因 為 兩 者 都 有 其 優 點 及 缺 點 , 選 民 不 應 偏 聽 某 一 方 面 誇 大 其 詞 的 宣 傳 。
支 持 分 區 選 舉 的 人 士 認 為 , 該 制 度 較 公 平 讓 每 一 個 區 都 能 有 代 表 進 入 市 議 會 , 而 避 免 主 要 來 自 富 有 西 區 的 市 議 員 操 縱 市 議 會 的 決 策 。 支 持 全 面 選 舉 的 人 士 則 認 為 , 分 區 選 舉 制 度 扼 殺 了 讓 更 多 有 能 力 的 人 參 加 市 政 府 事 務 的 管 理 , 因 為 每 一 個 區 只 能 有 一 個 人 當 選 . 來 自 同 一 個 選 區 或 居 住 在 大 溫 地 其 他 市 鎮 有 能 力 的 人 士 , 則 會 因 分 區 選 舉 制 度 而 被 拒 諸 於 門 外 , 因 為 選 民 只 能 選 舉 本 區 的 候 選 人 , 而 不 能 參 加 其 他 區 候 選 人 的 取 捨 投 票 。 還 有 一 些 局 內 人 認 為 , 假 如 實 行 分 選 舉 制 度 , 華 裔 等 少 數 政 客 當 選 的 機 會 便 轉 弱 , 因 為 少 數 族 裔 在 每 一 個 分 區 的 人 口 比 例 始 終 佔 少 數 , 而 他 們 獲 其 他 族 裔 認 同 的 可 能 性 也 較 低 。 但 假 如 沿 用 目 前 的 全 面 選 舉 制 度 , 則 可 以 集 中 全 市 本 族 裔 選 民 的 力 量 , 以 此 依 賴 某 一 政 治 團 體 的 支 持 , 而 爭 取 成 功 參 政 。
西 方 民 主 黨 社 會 政 治 最 主 要 的 規 則 是 少 數 服 從 多 數 。 雖 然 多 數 的 意 見 未 必 一 定 正 確 , 但 一 經 表 決 , 少 數 人 便 得 遵 行 多 數 人 的 意 見 做 事 , 故 此 無 論 分 區 選 舉 也 好 , 全 面 選 舉 也 好 , 最 主 要 還 是 要 爭 取 超 過 半 數 或 更 多 人 的 支 持 , 才 有 機 會 參 加 政 治 決 策 。 選 民 則 可 以 利 用 投 票 的 機 會 , 去 選 舉 有 能 力 的 人 去 執 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