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 前 卑 斯 省 新 民 主 黨 政 府 通 過 了 三 十 一 、 三 十 二 號 議 案 , 這 對 省 民 及 社 會 大 眾 是 一 個 好 消 息 嗎 ? 絕 對 不 是 ! 相 反 地 , 那 是 一 個 令 人 悲 哀 的 消 息 , 原 因 是 新 民 主 黨 率 先 破 壞 了 傳 統 和 正 統 配 偶 、 婚 姻 家 庭 制 度 的 定 義 ! 作 為 普 羅 的 大 眾 , 我 們 豈 不 為 此 而 哀 嘆 嗎 ! 故 此 本 報 強 烈 遣 責 以 上 的 議 案 被 通 過 ! 無 論 按 “ 法 理 ” 、 “ 常 理 ” 與 “ 情 理 ” , 我 們 看 不 見 以 上 議 案 的 合 理 :
按 “ 法 理 ” , 三 十 一 號 議 案 與 加 拿 大 高 等 法 院 在 配 偶 的 定 義 上 有 所 抵 觸 。 加 拿 大 高 等 法 院 清 楚 地 指 出 : 婚 姻 與 婚 姻 的 公 法 是 肯 定 牢 固 地 建 基 在 生 理 與 社 會 實 況 下 ; 異 性 配 偶 有 著 那 獨 特 的 本 能 繁 愆 上 ( the Supreme Court of Canada ruling in 1995 that marriage and common law marriage are "firmly anchored in the biological and social realities that heterosexual cou ples have the unique ability to procreate" and hences "by nature heterosexual") 。 而 且 , 要 改 變 配 偶 與 婚 姻 的 定 義 ; 是 一 個 非 常 大 的 題 目 , 也 是 涉 及 每 一 個 家 庭 及 下 代 的 , 影 響 廣 、 遠 及 深 , 政 府 並 沒 有 廣 泛 地 徵 詢 民 意 , 獊 猝 地 所 謂 三 讀 通 過 , 有 反 對 的 聲 音 也 不 大 理 會 , 這 真 是 叫 人 失 望 !
按 “ 常 理 ” , 常 人 也 知 道 配 偶 應 是 一 男 一 女 不 同 性 別 的 自 然 結 合 , 人 類 只 有 那 樣 才 可 以 繁 愆 至 今 , 試 反 問 那 些 投 讚 成 票 的 人 ; 是 誰 生 他 或 她 出 來 ? 是 由 兩 個 男 人 嗎 ? 是 由 兩 個 女 人 嗎 ? 另 外 , 社 會 絕 大 多 數 的 配 偶 都 是 由 異 性 結 合 的 , 難 道 法 律 因 一 小 撮 喜 歡 同 性 結 合 的 人 便 要 被 更 改 嗎 ? 這 樣 合 常 理 嗎 ? 如 果 有 一 小 撮 的 人 喜 歡 賭 搏 時 , 賭 搏 便 要 合 法 化 ; 有 一 小 撮 的 人 喜 歡 娼 妓 時 , 娼 妓 便 要 合 法 化 ; 有 一 小 撮 的 人 喜 歡 吸 食 大 麻 時 , 買 賣 大 麻 便 合 法 化 ; 有 一 小 撮 的 人 喜 歡 女 性 露 胸 時 , 公 眾 露 胸 便 合 法 化 ; 有 一 小 撮 的 人 喜 歡 濫 交 時 , 濫 交 便 合 法 化 ; 有 一 小 撮 的 人 喜 歡 同 性 戀 時 , 同 性 戀 便 合 法 化 ; 有 一 小 撮 人 喜 歡 看 色 情 雜 誌 或 電 影 時 , 買 賣 色 情 雜 誌 或 電 影 帶 便 要 合 法 化 … … … 那 樣 合 常 理 嗎 ? 難 道 要 法 律 去 接 納 通 過 一 小 撮 人 反 常 的 行 為 , 使 到 越 來 越 多 人 去 接 納 那 些 反 常 的 行 為 , 甚 至 也 受 了 影 響 去 參 予 那 些 反 常 的 行 為 , 有 更 多 人 支 持 時 變 成 了 正 常 可 接 納 的 行 為 , 這 是 常 理 嗎 ?
按 “ 情 理 ” , 兒 女 在 家 庭 中 稱 呼 自 己 的 父 親 時 , 很 自 然 便 叫 他 “ 爸 爸 ” 或 “ daddy” ; 稱 呼 自 己 的 母 親 時 叫 她 “ 媽 媽 ” 或 “ mummy” , 試 想 像 你 對 著 一 個 男 人 叫 他 “ 媽 媽 ” 或 “ mummy” ; 向 著 一 個 女 人 叫 她 “ 爸 爸 ” 或 “ daddy” 時 , 你 會 有 甚 麼 感 受 ? 當 兒 女 不 認 識 甚 麼 是 “ 爸 爸 ” 或 “ 媽 媽 ” 、 甚 麼 是 真 正 的 男 人 或 真 正 的 女 人 時 , 那 會 是 一 個 甚 麼 的 社 會 ! 我 們 所 需 要 的 是 一 個 合 理 合 情 的 政 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