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 住 在 加 國 的 華 裔 , 因 受 到 東 南 亞 的 社 會 形 態 轉 變 , 而 產 生 有 「 太 空 人 」 的 名 詞 , 其 次 又 因 加 國 經 濟 的 低 迷 , 加 國 婚 姻 法 律 的 影 響 , 因 而 產 生
不 少 的 家 庭 糾 紛 , 男 方 有 外 遇 , 女 方 不 甘 寂 寞 等 因 素 , 而 導 致 婚 姻 失 敗 走 向 離 婚 的 道 路 , 他 們 沒 有 聖 靈 的 感 動 , 夫 妻 二 人 同 甘 共 苦 , 也 失 去 中 國 的
倫 理 道 德 觀 念 , 他 們 沒 有 遵 從 聖 經 所 言 : 夫 妻 不 再 是 兩 個 人 , 乃 是 一 體 的 了 , 所 以 神 所 配 合 的 , 人 不 可 分 開 ( 馬 太 福 音 十 九 章 六 節 ) 。 所 以 , 華 裔
已 婚 人 士 的 離 婚 百 分 率 比 本 土 西 人 為 高 , 這 種 趨 勢 且 會 繼 續 上 升 … … 。
由 於 加 拿 大 婚 姻 法 律 自 1983 年 修 改 後 , 分 居 一 年 有 証 據 顯 示 即 可 辦 理 離 婚 手 續 。 加 上 中 國 倫 理 道 德 觀 念 的 改 變 , 新 移 民 太 空 人 的 產 生 , 加 國 經
濟 的 影 響 等 等 因 素 , 華 裔 已 婚 人 士 的 離 婚 數 字 有 逐 步 上 升 的 趨 勢 。 辦 理 華 裔 離 婚 案 件 佔 百 分 之 九 十 的 黃 文 威 律 師 指 出 : 華 裔 辦 理 離 婚 人 士 的 百 分 率
在 溫 哥 華 地 區 來 說 比 加 國 本 土 西 人 為 高 。 法 庭 個 案 華 裔 人 士 離 婚 佔 百 分 之 二 十 。 而 年 齡 以 界 乎 三 十 至 五 十 歲 的 中 年 人 士 為 高 , 而 由 八 六 至 九 七 年 移
民 加 國 的 華 裔 已 婚 人 士 離 婚 數 字 佔 多 數 。 其 次 是 二 十 至 三 十 歲 的 已 婚 人 士 , 這 種 情 況 相 信 會 持 續 。
黃 律 師 說 : 以 往 溫 哥 華 法 庭 很 少 華 裔 離 婚 案 件 , 現 在 可 以 說 每 次 審 理 之 案 件 中 必 有 十 至 二 十 宗 離 婚 案 。 而 佔 百 分 之 六 十 華 裔 人 口 生 活 的 烈 治 文
市 , 離 婚 個 案 更 不 用 說 了 。
黃 律 師 指 出 , 導 致 華 裔 人 士 離 婚 的 因 素 是 多 方 面 , 大 致 可 分 :
( 一 ) 新 移 民 一 家 來 到 加 國 , 男 方 因 在 原 居 地 ( 香 港 、 台 灣 或 其 他 東 南 亞 地 區 ) 有 工 作 , 職 級 地 位 均 高 尚 ( 有 工 程 師 , 有 專 業 人 士 等 ) , 但 到
加 後 , 因 加 國 經 濟 低 迷 , 找 不 到 心 目 中 理 想 的 工 作 或 做 粗 工 , 而 產 生 心 理 不 平 衡 , 經 常 發 脾 氣 , 引 致 夫 妻 關 係 惡 化 , 打 妻 、 虐 妻 之 情 形 而 導 致 離 婚
。
( 二 ) 把 太 太 或 兒 子 留 在 加 國 生 活 , 自 己 返 原 居 地 工 作 , 有 第 三 者 介 入 , 產 生 戀 情 ( 與 第 三 者 同 居 ) , 導 致 離 婚 。
( 三 ) 因 丈 夫 在 原 居 地 有 外 遇 , 對 留 在 加 國 的 妻 子 和 兒 女 不 作 經 濟 上 的 負 擔 , 不 照 顧 家 計 , 使 妻 子 陷 入 困 境 , 進 而 提 出 離 婚 , 以 取 得 在 加 國 的
一 半 財 產 。 加 上 加 國 政 府 對 婦 孺 的 保 障 , 妻 子 可 領 取 救 濟 金 以 維 持 生 計 。
( 四 ) 由 於 丈 夫 留 在 原 居 地 工 作 , 夫 妻 不 能 一 齊 生 活 , 在 加 國 生 活 的 妻 子 枯 燥 寂 寞 , 在 得 到 其 他 男 士 的 關 心 下 , 或 出 外 工 作 打 發 時 間 , 得 到 其
他 男 士 的 追 求 , 產 生 戀 情 , 也 引 致 婚 姻 破 裂 , 走 上 離 婚 路 。
( 五 ) 中 國 傳 統 的 盲 婚 制 , 因 加 國 經 濟 不 好 , 有 些 加 國 四 十 多 歲 未 婚 男 士 因 找 不 到 結 婚 對 象 , 而 通 過 人 際 關 係 在 中 國 大 陸 娶 得 年 輕 女 子 為 妻 ,
由 於 生 活 習 慣 及 文 化 背 景 不 同 , 妻 子 到 加 後 , 目 睹 丈 夫 的 一 切 並 非 理 想 , 互 不 協 調 , 爭 吵 、 打 架 而 導 致 離 婚 。
其 次 , 也 有 一 些 中 國 年 青 女 子 , 藉 著 離 婚 後 , 自 己 取 得 加 國 公 民 資 格 , 申 請 自 己 以 前 在 國 內 的 戀 人 ( 甚 至 丈 夫 , 蒙 騙 加 國 華 裔 男 士 謂 自 己 未 婚
) , 或 父 母 親 等 移 民 加 國 。 黃 律 師 指 出 , 曾 經 有 一 個 個 案 , 是 女 方 提 出 離 婚 的 理 由 : 一 . 不 准 打 她 , 二 . 不 准 迫 她 做 不 喜 歡 的 事 , 三 . 全 部 財 政 由
她 管 理 。 另 一 方 面 , 或 女 子 來 加 後 , 不 做 家 務 , 不 生 養 子 女 , 或 出 外 工 作 , 另 結 新 歡 , 都 是 導 致 離 婚 的 產 生 。
( 六 ) 由 於 台 灣 、 香 港 法 律 要 男 女 雙 方 同 意 簽 署 才 能 達 到 有 效 的 離 婚 , 有 些 夫 妻 在 原 居 地 已 感 情 不 好 , 加 上 外 來 的 因 素 影 響 , 礙 以 原 居 地 的 法
律 , 來 加 國 後 ( 因 加 國 法 律 袛 有 單 方 面 提 出 即 可 離 婚 ) , 受 加 國 法 律 促 成 則 提 出 離 婚 。
( 七 ) 也 有 年 青 男 女 , 本 來 一 起 讀 書 或 留 學 , 一 起 生 活 , 意 趣 相 同 結 為 夫 妻 , 組 織 定 庭 , 但 因 經 濟 壓 力 大 , 爭 吵 、 打 架 , 越 陷 越 深 , 為 了 財 產
爭 執 而 離 婚 。
黃 律 師 認 為 : 總 觀 華 裔 離 婚 個 案 的 形 成 , 大 部 份 是 由 男 方 造 成 , 女 方 比 例 較 少 , 但 無 論 如 何 , 離 婚 對 家 庭 一 定 帶 來 不 幸 , 有 子 女 的 家 庭 更 甚 ,
會 給 子 女 帶 來 負 面 的 影 響 , 在 社 會 方 面 亦 會 造 成 不 良 的 效 果 , 對 中 國 倫 理 道 德 方 面 也 帶 來 沖 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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