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 幾 年 , 卑 詩 省 政 府 從 家 庭 中 帶 走 兒 童 的 個 案 不 斷 上 升 , 自 兩 年 前 兒 童 家 庭 事 務 廳 成 立 後 情 況 更 為 嚴 重 , 此 事 已 受 到 社 會 人 士 之 廣 泛 關 注 :
* 兒 童 家 庭 事 務 廳 不 斷 從 家 庭 中 帶 走 兒 童 , 97 年 十 二 月 至 98 年 二 月 之 十 週 內 , Quesnel 鎮 共 有 七 十 一 名 兒 童 被 社 工 帶 走 , 因 為 人 數 太 多 , 許 多 兒 童 被 安 置 在 七 十 五 哩 外 之 中 途 宿 舍 , 慌 忙 失 措 的 父 母 當 時 不 知 子 女 所 蹤 , 更 不 知 他 們 被 帶 走 的 原 因 。 去 年 七 月 十 七 日 星 島 日 報 記 載 : 「 省 府 預 計 , 今 年 有 多 一 千 名 因 安 全 理 由 遭 政 府 帶 走 的 兒 童 要 交 予 寄 養 家 庭 看 管 」 , 據 上 月 十 六 日 BC Report 報 導 , 過 去 六 年 內 , 受 政 府 監 管 之 兒 童 由 六 千 名 增 至 九 千 名 , 有 不 少 寄 養 家 庭 都 收 有 四 、 五 名 寄 養 兒 童 , 而 任 何 已 婚 、 同 居 或 單 身 男 女 , 只 須 十 九 歲 或 以 上 , 均 可 申 請 成 為 寄 養 父 母 , 領 取 省 政 府 之 補 助 。
* 現 行 兒 童 、 家 庭 及 社 區 服 務 法 規 定 , 兒 童 若 曾 經 或 將 有 可 能 被 父 母 傷 害 , 或 兒 童 的 情 緒 被 父 母 的 行 為 所 傷 害 , 社 工 都 會 將 兒 童 先 行 帶 走 , 父 母 須 經 過 心 理 測 試 , 再 等 候 法 庭 聆 訊 , 方 知 可 否 將 子 女 領 回 。
* 法 庭 若 判 決 兒 童 受 政 府 監 管 , 社 工 可 再 向 法 庭 申 請 永 久 監 管 令 , 將 兒 童 監 管 至 十 九 歲 , 在 此 期 間 , 該 兒 童 則 會 成 為 領 養 對 象 。
* 受 政 府 監 管 下 的 兒 童 通 常 多 次 轉 換 寄 養 家 庭 , 年 紀 稍 長 者 則 入 住
Group Home , 有 寄 養 幼 童 在 十 多 個 月 內 轉 換 了 三 個 不 同 背 景 的 寄
養 家 庭 , 也 曾 在 某 家 庭 中 遭 性 侵 犯 , 及 入 住 由 三 個 女 人 五 個 寄 養 兒
童 所 組 合 之 「 家 庭 」 。 去 年 十 一 月 , 域 多 利 一 名 十 四 歲 少 女 Reena Virk 被 八 個 青 少 年 毆 打 後 淹 死 , 受 害 人 及 數 名 犯 事 者 都 是 由 政 府 從
家 中 帶 走 , 而 入 住 Group Home 之 少 年 , 據 稱 Reena 曾 受 朋 友 教 唆 , 指 控 父 親 性 侵 犯 , 以 擺 脫 父 母 管 制 , 結 果 遷 進 Group Home , 學 了 吸 煙 、 酗 酒 、 吸 毒 及 性 濫 交 , 八 個 月 後 即 遇 害 身 亡 。
* 十 一 月 十 日 明 報 報 導 , 教 育 廳 發 言 人 Paige MacFarlene 透 露 : 「
教 育 廳 與 兒 童 廳 達 成 協 議 , 在 日 後 的 省 試 或 學 科 學 習 評 核 試 , 採 取 新 的 程 序 來 達 到 加 強 保 護 兒 童 的 目 的 。 」 今 夏 , 省 教 育 廳 為 學 生 設 立 之 讀 寫 水 平 考 試 , 其 中 題 目 涉 及 家 庭 , 硬 性 規 定 學 生 必 須 作 答 , 而 「 教 育 廳 早 已 預 計 會 從 試 卷 中 揭 發 問 題 , 因 此 特 別 安 排 保 護 兒 童 的 人 員 與 改 卷 教 師 一 起 」 , 結 果 有 四 十 六 名 學 生 「 疑 被 虐 待 」 , 個 案 轉 由 兒 童 廳 跟 進 , 但 有 人 表 示 學 生 的 寫 作 有 時 是 虛 構 故 事 , 未 必 涉 及 虐 待 。
* 1995 年 法 官 Thomas Gove 的 推 薦 書 提 議 , 立 例 容 許 社 工 審 查 所 有 家 庭 , 即 使 未 被 証 實 , 仍 可 帶 走 有 可 能 被 虐 待 之 兒 童 。 ( BC Report 98.3.16 )
* 過 去 一 年 , 聯 邦 自 由 黨 國 會 議 員 Tony Ianno 及 新 民 主 黨 國 會 議 員 Libby Davis 均 提 議 撤 消 現 有 刑 事 法 之 第 四 十 三 條 , 此 條 例 容 許 父 母 、 監 護 人 或 教 師 為 糾 正 兒 童 行 為 而 施 行 合 理 量 度 之 體 罰 , 此 條 例 一 經 撤 消 , 父 母 體 罰 子 女 將 遭 受 刑 事 檢 控 , 而 子 女 亦 會 被 政 府 接 管 。
* 一 個 羅 馬 尼 亞 移 民 的 家 庭 Marcu , 因 政 府 要 帶 走 他 們 的 一 對 年 幼 子 女 , 結 果 母 親 要 和 子 女 藏 匿 起 來 , 父 親 因 不 供 出 他 們 之 所 在 , ( 據 稱 父 親 確 實 不 知 其 妻 兒 下 落 ) , 而 被 判 入 獄 廿 九 日 。 事 緣 其 女 兒 因 酵 母 菌 感 染 (yeast infection ) 而 多 次 就 醫 , 起 初 醫 生 未 能 正 確 斷 症 , 社 工 認 為 母 親 過 份 緊 張 憂 慮 而 告 訴 兒 童 醫 院 保 護 兒 童 之 主 管 Dr. Jean Hlady , Dr. Jean Hlady 即 定 Marcu 太 太 患 有 Munchausen Sydrome by Proxy , 此 為 傷 害 別 人 以 取 得 注 意 力 之 精 神 病 症 , 此 病 極 為 罕 有 , 在 1951 至 1967 年 此 病 案 在 全 球 只 得 五 十 九 宗 , 並 且 極 難 判 症 , 但 在 1995 年 至 1996 年 期 間 , 已 有 另 兩 名 於 兒 童 醫 院 陪 伴 患 病 女 兒 之 母 親 , 被 Dr. Hlady 判 定 患 此 精 神 病 , 而 由 社 工 將 其 女 兒 帶 走 走 , 事 後 兩 名 母 親 均 由 醫 生 證 實 此 斷 症 乃 屬 錯 誤 , 其 中 一 個 家 庭 傾 家 蕩 產 , 經 半 年 時 間 方 能 將 女 兒 領 回 , 另 外 一 名 則 至 今 仍 未 能 和 女 兒 見 面 , 甚 至 不 能 給 女 兒 致 送 生 日 禮 物 。 前 年 九 月 一 名 華 裔 女 童 剛 進 讀 幼 稚 園 兩 星 期 , 亦 因 玩 槓 桿 架 碰 瘀 腿 部 , 母 親 因 而 被 指 控 打 女 兒 , 而 女 童 則 由 學 校 被 帶 往 兒 童 醫 院 , 在 不 准 父 母 在 場 下 由 Dr. Hlady 驗 傷 , 雖 然 女 童 哭 哭 啼 啼 嚷 著 要 回 家 , 但 至 今 年 多 父 母 仍 未
能 將 女 兒 領 回 。 ( BC Report 97.08.18 、 省 報 98.11.4&9 、 BC Report 98.11.16 及 公 民 研 究 學 會 新 聞 發 放 98.11.24 )
卑 詩 省 兒 童 廳 這 些 「 寧 濫 莫 縱 」 「 先 斬 後 奏 」 的 「 保 護 兒 童 」 手 法 , 實 際 上 拆 散 了 多 少 無 辜 家 庭 , 令 骨 肉 分 離 ? 在 多 少 兒 童 的 幼 嫩 心 靈 留 下 不 能 磨 滅 的 烙 印 ? 多 少 父 母 因 怯 於 子 女 可 能 被 帶 走 , 即 使 子 女 強 頑 任 性 , 也 不 敢 嚴 於 管 教 ? 又 多 少 青 少 年 因 此 脫 離 了 父 母 管 教 而 誤 入 歧 途 , 導 致 嚴 重 的 社 會 問 題 ? 我 們 更 不 禁 要 問 , 這 種 政 策 的 推 行 , 真 個 是 為 了 保 護 兒 童 , 還 是 實 在 別 有 用 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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