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 年 四 月 , 第 二 十 三 法 案 在 國 會 中 被 提 出 辯 論 。 此 法 案 賦 予 有 一 年 或 以 上 同 居 性 關 係 的 同 性 或 異 性 人 士 , 在 法 律 上 有 等 同 婚 姻 的 權 利 、 責 任 及 福 利 , 其 中 包 括 領 養 孩 童 、 配 偶 移 民 申 請 及 稅 務 和 退 休 金 福 利 等 。 此 法 案 影 響 整 個 人 倫 體 系 , 對 社 會 架 構 會 造 成 難 以 收 拾 的 毀 壞 。 故 此 , 執 政 的 自 由 黨 內 有 部 份 國 會 議 員 要 求 , 容 許 他 們 有 憑 良 心 投 票 的 自 由 , 但 此 要 求 卻 被 總 理 克 理 田 所 拒 絕 。
分 之 十 三 , 猶 如 杯 水 車 薪 , 無 濟 於 事 。 Tom Wappel 就 是 其 中 的 一 位 反 對 者 , 他 毫 不 避 諱 地 指 出 , 政 府 有 意 循 著 為 婚 姻 另 立 定 義 的 秘 密 議 程 推 進 一 步 , 而 第 二 十 三 法 案 就 成 為 同 性 姻 婚 法 庭 案 件 的 台 階 。 他 說 : 「 法 庭 會 最 終 宣 判 , 禁 止 同 性 婚 姻 是 不 合 憲 法 的 。 」
在 國 會 通 過 第 二 十 三 法 案 後 , 下 一 步 就 是 把 同 性 婚 姻 的 案 件 帶 上 法 庭 , 這 是 一 點 不 難 預 料 的 。 事 實 表 明 , 第 二 十 三 法 案 一 經 通 過 , 在 卑 詩 省 已 經 有 兩 對 男 女 同 性 戀 人 士 向 婚 姻 生 死 註 冊 署 申 請 結 婚 。 註 冊 署 的 行 政 主 管 立 刻 將 個 案 請 示 省 律 政 廳 , 結 果 得 到 律 政 廳 長 潘 德 雅 大 力 支 持 。 雖 然 簽 發 結 婚 証 書 是 省 級 的 事 務 , 但 婚 姻 法 例 方 面 卻 屬 聯 邦 的 範 圍 , 於 是 一 連 串 的 法 律 訴 訟 便 展 開 了 ......
律 政 廳 長 潘 德 雅 動 用 省 民 的 稅 款 , 入 稟 高 等 法 院 , 要 求 法 庭 表 明 拒 絕 同 性 婚 姻 是 否 有 違 憲 法 。 同 性 戀 平 權 會 亦 向 法 庭 提 出 同 樣 挑 戰 , 並 呼 籲 其 他 同 性 戀 者 加 入 訴 訟 行 列 , 以 提 高 勝 訴 的 機 會 , 而 訴 訟 的 部 份 法 律 費 用 則 由 聯 邦 的 「 法 庭 挑 戰 計 劃 」 (Court Challenge Program) 撥 款 資 助 。 在 多 倫 多 及 滿 地 可 亦 有 同 類 案 件 , 相 信 在 短 期 之 內 , 同 性 婚 姻 的 案 件 將 會 在 全 國 各 地 像 野 火 般 漫 延 。
加 拿 大 的 婚 姻 法 例 一 直 沒 有 清 楚 註 明 婚 姻 是 一 男 一 女 的 結 合 , 因 為 此 法 例 訂 立 的 年 代 , 加 拿 大 是 採 用 英 國 普 通 法 。 根 據 普 通 法 , 婚 姻 就 是 一 對 男 女 的 結 合 , 故 無 須 另 作 說 明 。 直 至 一 九 八 二 年 , 當 時 的 總 理 杜 魯 多 將 加 拿 大 憲 法 加 以 修 改 , 並 且 加 入 人 權 憲 章 , 同 時 賦 予 法 官 權 利 , 可 以 判 定 某 項 法 例 是 否 有 違 憲 法 , 而 隨 時 將 國 會 所 立 下 的 法 例 加 以 否 定 或 更 改 。 換 言 之 , 在 議 會 所 立 的 法 例 上 , 聯 邦 高 等 法 院 的 法 官 , 有 最 後 之 決 定 權 。
但 另 一 方 面 , 國 民 必 須 知 道 , 聯 邦 高 等 法 院 的 九 位 法 官 , 全 部 均 由 聯 邦 政 府 所 委 任 。 所 以 , 以 第 二 十 三 法 案 為 例 , 聯 邦 政 府 雖 然 在 此 法 案 內 加 上 「 婚 姻 是 一 男 一 女 結 合 」 的 字 句 , 以 安 撫 反 對 此 法 案 的 人 。 但 明 眼 人 一 看 , 便 曉 得 這 只 不 過 是 魚 目 混 珠 的 做 法 , 因 為 轉 過 頭 來 , 政 府 隨 即 撥 款 給 某 些 特 殊 利 益 團 體 , 讓 他 們 在 法 庭 上 向 國 會 所 立 下 的 法 例 發 出 挑 戰 , 指 控 政 府 所 定 「 婚 姻 為 一 男 一 女 結 合 」 之 定 義 有 違 憲 法 。 明 顯 地 , 第 二 十 三 法 案 成 為 同 性 婚 姻 的 台 階 , 實 在 是 無 可 置 疑 的 事 實 。 倘 若 這 些 案 件 輾 轉 由 卑 詩 高 院 , 帶 到 上 訴 庭 , 再 上 聯 邦 高 院 ; 又 倘 若 聯 邦 高 院 那 幾 位 由 聯 邦 政 府 所 委 任 的 法 官 , 判 定 「 婚 姻 為 一 男 一 女 結 合 」 之 定 義 有 違 憲 法 , 而 必 須 修 改 的 話 , 政 府 的 反 應 將 會 如 何 ?
根 據 加 拿 大 憲 法 , 聯 邦 政 府 可 以 有 兩 個 不 同 的 反 應 :
一 、 依 照 法 庭 的 判 決 , 修 改 法 案 , 以 滿 足 某 些 特 殊 利 益 團 體 的 要 求 , 而 漠 視 社 會 整 體 利 益 , 任 由 人 倫 體 系 崩 潰 。
二 、 運 用 憲 法 中 第 三 十 三 條 所 賦 予 國 會 的 權 利 , 以 此 條 所 包 括 的 「 但 書 」 (notwithstanding clause) , 凍 結 法 庭 的 判 決 , 維 護 婚 姻 為 一 男 一 女 結 合 的 定 義 , 挽 回 加 國 社 會 架 構 即 將 崩 潰 的 危 局 。
但 聯 邦 政 府 將 會 選 擇 那 一 個 決 定 呢 ? 答 案 就 在 於 下 屆 聯 邦 大 選 後 那 一 個 政 黨 當 政 了 。 倘 若 一 個 注 重 傳 統 婚 姻 家 庭 、 願 意 讓 國 會 議 員 代 表 選 區 民 意 的 政 黨 能 勝 出 成 為 下 屆 政 府 , 而 民 意 又 能 強 烈 反 映 尊 重 傳 統 婚 姻 的 意 向 , 相 信 政 府 會 作 出 第 二 個 選 擇 ; 但 倘 若 一 個 輕 視 倫 理 觀 念 、 只 容 許 議 員 跟 隨 黨 路 線 投 票 的 政 黨 勝 出 , 則 此 政 府 大 有 可 能 作 出 第 一 個 選 擇 , 修 改 法 例 , 讓 同 性 婚 姻 合 法 化 , 把 社 會 導 向 倫 常 大 亂 之 境 。
不 同 政 黨 的 不 同 政 策 , 將 影 響 將 來 的 政 府 作 出 不 同 的 反 應 。 選 民 一 票 在 手 , 必 須 慎 思 明 辨 , 好 作 出 智 慧 的 抉 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