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聞 摘 要
















「 遠 華 」 案 賴 昌 星 加 國 申 請 難 民 身 份

    本 報 綜 合 報 導 : 中 共 主 政 以 來 最 大 的 貪 瀆 案 - 廈 門 特 大 走 私 及 行 賄 受 賄 案 , 首 批 二 十 五 起 案 件 十 一 月 八 日 一 審 公 開 宣 判 , 廈 門 海 關 原 關 長 楊 前 線 、 福 建 省 公 安 廳 原 副 廳 長 、 福 州 市 公 安 局 原 局 長 庄 如 順 、 廈 門 市 原 副 市 長 藍 甫 、 中 國 工 商 銀 行 廈 門 市 分 行 原 行 長 葉 季 諶 等 十 四 人 被 判 處 死 刑 。

    據 報 導 , 賴 昌 星 走 私 犯 罪 集 團 及 其 他 走 私 犯 罪 份 子 , 採 取 進 口 貨 物 不 報 關 、 偽 報 貿 易 性 質 、 偽 報 貨 物 品 名 等 手 法 , 瘋 狂 走 私 , 偷 逃 巨 額 稅 款 , 牟 取 暴 利 , 並 以 金 錢 、 女 色 等 手 段 , 有 預 謀 地 拉 攏 腐 蝕 一 批 國 家 工 作 人 員 , 為 其 走 私 犯 罪 活 動 提 供 幫 助 和 庇 護 , 不 僅 嚴 重 破 壞 了 正 常 的 經 濟 秩 序 , 給 國 家 造 成 巨 大 經 濟 損 失 , 而 且 誘 發 了 大 量 的 腐 敗 現 象 , 對 社 會 政 治 、 經 濟 生 活 造 成 重 大 危 害 。

    經 海 關 、 公 安 、 檢 察 機 關 分 別 立 案 偵 查 , 並 由 檢 察 機 關 提 起 公 訴 , 廈 門 、 福 州 、 泉 州 、 漳 州 、 莆 田 五 市 中 級 人 民 法 院 , 於 今 年 九 月 分 別 對 首 批 二 十 五 起 案 件 開 庭 審 理 , 並 於 十 一 月 八 日 對 八 十 四 名 被 告 人 作 出 一 審 判 決 。

    而 本 案 主 犯 、 原 「 遠 華 公 司 」 董 事 長 賴 昌 星 , 卻 在 楊 前 線 和 庄 如 順 等 人 的 包 庇 下 , 在 案 發 後 和 其 妻 兒 一 道 遠 逃 加 拿 大 。 他 和 妻 子 曾 明 娜 於 十 一 月 間 被 加 拿 大 警 方 拘 捕 後 , 在 溫 哥 華 向 加 拿 大 移 民 局 提 出 申 請 難 民 身 份 , 目 前 仍 在 審 理 當 中 。

加 華 人 提 人 頭 稅 集 體 訴 訟

    曾 令 加 拿 大 華 人 深 受 痛 苦 的 人 頭 稅 及 排 華 法 , 已 經 由 全 加 華 人 協 進 會 ( 平 權 會 ) 向 聯 邦 部 府 提 出 集 體 訴 訟 。 平 權 會 十 一 月 二 十 日 宣 佈 , 已 獲 得 人 頭 稅 及 排 華 法 受 害 人 及 其 家 屬 的 授 權 , 正 式 向 聯 邦 司 法 部 發 出 了 律 師 信 。

    據 世 界 日 報 報 道 , 代 表 原 告 的 律 師 吳 瑤 瑤 二 十 日 表 示 , 在 日 前 向 司 法 部 發 出 的 律 師 信 中 , 人 頭 稅 及 排 華 法 的 受 害 人 及 其 家 屬 表 達 了 希 望 透 過 與 政 府 方 面 的 談 判 , 來 解 決 道 歉 與 賠 償 問 題 。 不 過 , 如 果 政 府 對 此 不 予 回 應 的 話 , 將 透 過 法 律 層 面 尋 求 解 決 。 平 權 會 將 十 二 月 十 五 日 定 為 截 止 期 , 屆 時 如 果 政 府 對 律 師 信 不 作 出 反 應 , 原 告 將 向 安 省 最 高 法 院 對 聯 邦 政 府 提 出 控 告 。 至 於 要 求 政 府 賠 償 的 金 額 , 吳 瑤 瑤 表 示 目 前 並 無 具 體 的 目 標 。

    從 一 八 八 五 年 至 一 九 四 七 年 長 達 六 十 二 年 的 時 間 裡 , 加 拿 大 政 府 向 華 裔 移 民 徵 收 人 頭 稅 。 開 始 時 是 每 人 徵 收 五 十 元 , 後 來 增 至 每 人 一 百 元 , 到 一 九 ○ 四 年 時 , 更 增 加 到 每 人 五 百 元 。 期 間 共 有 八 萬 一 千 名 華 人 移 民 成 為 人 頭 稅 的 受 害 人 , 政 府 從 他 們 身 上 總 共 徵 收 了 二 千 三 百 萬 元 , 這 筆 錢 到 一 九 八 八 年 時 , 價 值 已 超 過 一 億 二 千 萬 元 。

    此 外 , 在 一 九 二 三 年 , 政 府 通 過 了 「 排 華 移 民 法 」 , 全 面 禁 止 華 人 移 民 進 入 加 拿 大 。 這 項 針 對 華 人 的 歧 視 性 法 例 , 直 到 一 九 四 七 年 才 廢 除 。 這 期 間 只 有 不 足 五 十 名 華 人 被 准 許 進 入 加 拿 大 境 內 , 他 們 大 多 數 為 外 交 官 與 富 商 。

    平 權 會 行 政 主 任 謝 婉 卿 二 十 日 在 宣 佈 此 項 消 息 的 記 者 會 上 表 示 , 這 次 向 聯 邦 政 府 的 集 體 訴 訟 行 動 目 的 , 是 讓 那 些 受 到 不 公 正 待 遇 的 華 人 及 其 家 屬 能 夠 得 到 昭 雪 和 賠 償 。



January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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