卑 詩 上 訴 法 院 關 於 同 性 婚 姻 有 效 性 的 裁 決 , 再 一 次 使 加 拿 大 社 會 對 於 同 性 戀 地 位 的 爭 論 變 得 尖 銳 和 激 烈 起 來 , 而 且 這 項 突 破 性 的 裁 決 也 將 對 加 拿 大 的 婚 姻 制 度 產 生 進 一 步 的 衝 擊 。
這 項 裁 決 反 映 出 , 目 前 同 性 戀 者 所 爭 取 的 , 已 不 僅 僅 是 自 身 「 平 等 與 合 法 的 權 利 」 。 實 際 上 , 他 們 的 權 利 問 題 早 已 隨 著 同 性 戀 行 為 除 罪 化 , 以 及 有 關 其 權 益 和 義 務 法 案 的 通 過 而 得 到 解 決 。 他 們 現 在 所 要 求 的 , 是 通 過 改 變 人 類 一 夫 一 妻 婚 姻 家 庭 的 根 本 制 度 , 一 勞 永 逸 地 徹 底 實 現 自 己 少 數 人 凌 駕 於 社 會 之 上 的 特 權 。 就 此 意 義 來 說 , 卑 詩 上 訴 法 院 要 求 修 改 婚 姻 定 義 的 裁 決 , 對 於 婚 姻 制 度 和 家 庭 無 疑 是 傳 達 了 一 個 災 難 性 的 訊 息 。
由 男 女 兩 性 結 合 而 成 的 一 夫 一 妻 的 婚 姻 家 庭 , 不 僅 是 上 帝 的 的 意 志 , 也 是 人 類 社 會 與 生 俱 來 的 存 在 形 式 。 它 不 但 具 有 種 族 繁 衍 的 重 大 意 義 , 更 具 有 以 「 文 化 」 這 一 高 級 形 式 凝 聚 人 類 全 體 、 使 之 總 體 的 發 展 沿 著 健 康 的 途 徑 步 向 穩 定 與 繁 盛 的 目 的 。 因 此 , 一 夫 一 妻 制 的 婚 姻 家 庭 , 組 成 了 人 類 社 會 存 在 的 基 本 結 構 或 細 胞 , 它 的 功 能 與 活 力 悠 關 人 類 的 生 存 與 進 步 , 是 不 能 被 隨 意 侵 犯 和 破 壞 的 。
人 類 有 史 以 來 , 一 直 是 以 男 女 兩 性 一 夫 一 妻 的 婚 姻 家 庭 作 為 其 基 本 和 主 流 的 社 會 存 在 方 式 , 人 類 在 文 化 上 也 一 直 自 覺 地 努 力 保 護 這 種 婚 姻 家 庭 制 度 。 歷 史 上 婚 姻 制 度 和 家 庭 形 態 的 演 進 , 亦 體 現 了 人 類 上 述 的 文 化 自 覺 和 努 力 。 人 類 固 然 有 過 一 妻 多 夫 、 一 夫 多 妻 、 血 親 通 婚 、 近 親 聯 姻 以 及 童 婚 等 婚 姻 形 式 , 但 都 隨 著 歷 史 的 發 展 和 文 明 的 進 步 而 在 總 體 上 遭 到 淘 汰 , 沒 有 成 為 人 類 婚 姻 家 庭 制 度 的 主 流 , 也 無 法 與 非 血 緣 關 系 之 成 年 男 女 結 合 而 成 的 一 夫 一 妻 制 家 庭 並 行 不 悖 。 同 時 , 人 類 的 倫 理 、 道 德 和 法 律 也 從 不 同 的 角 度 、 通 過 各 種 方 式 規 範 和 限 制 著 人 類 的 性 關 系 , 目 標 都 是 使 一 夫 一 妻 的 婚 姻 制 度 和 以 此 為 根 基 的 家 庭 形 態 不 受 干 擾 和 侵 害 。 總 之 , 人 類 無 論 是 出 於 集 體 無 意 識 或 是 與 之 相 對 應 的 文 化 自 覺 , 都 在 維 護 一 夫 一 妻 的 婚 姻 和 家 庭 制 度 。
同 性 戀 自 古 就 有 , 但 它 從 來 就 不 過 是 少 數 人 或 隱 祕 或 公 開 的 趣 味 和 生 活 方 式 。 即 使 在 目 前 的 「 後 現 代 主 義 文 化 」 潮 流 中 , 有 更 多 的 同 性 戀 者 敢 於 登 堂 入 室 、 挑 戰 社 會 , 可 它 仍 然 是 少 數 人 的 「 性 取 向 」 , 而 從 未 有 過 「 非 傳 統 婚 姻 」 或 「 非 傳 統 家 庭 」 的 現 實 地 位 。 這 並 不 是 因 為 社 會 和 多 數 人 的 「 偏 見 」 或 「 歧 視 」 , 而 是 因 為 同 性 戀 這 種 「 非 傳 統 」 和 人 類 婚 姻 家 庭 的 「 傳 統 」 根 本 無 法 「 共 存 」 。
筆 者 認 為 , 對 於 同 性 婚 姻 合 法 化 的 反 對 , 根 本 不 是 緣 自 於 什 麼 「 傳 統 觀 念 」 , 而 是 起 自 於 人 類 種 的 存 續 本 能 和 精 神 文 化 自 覺 。 除 非 人 類 對 於 自 身 的 生 存 、 繁 衍 和 興 旺 發 達 徹 底 絕 望 , 否 則 絕 不 會 在 總 體 上 和 制 度 上 接 受 同 性 婚 姻 這 種 「 非 傳 統 」 。 另 一 方 面 , 同 性 戀 作 為 一 種 社 會 力 量 和 文 化 行 為 , 也 不 僅 僅 要 取 得 與 異 性 婚 姻 平 起 平 坐 的 權 利 , 而 是 要 求 整 個 社 會 全 面 變 更 其 普 遍 的 、 與 生 俱 來 並 生 死 攸 關 的 根 本 制 度 的 基 礎 , 以 滿 足 它 群 體 擴 張 的 強 烈 需 求 。 因 此 , 「 同 性 婚 姻 合 法 化 」 與 社 會 所 實 行 的 婚 姻 家 庭 制 度 的 矛 盾 是 無 法 調 和 的 。
同 性 戀 是 個 缺 乏 安 全 感 的 群 體 , 這 是 可 以 同 情 和 理 解 的 ﹔ 同 性 戀 者 在 保 持 其 「 特 殊 性 取 向 」 時 免 於 被 傷 害 的 要 求 也 是 合 理 的 。 我 並 不 反 對 政 府 以 法 律 的 形 式 保 護 同 性 戀 者 免 於 恐 懼 和 被 侵 害 的 權 利 。 但 是 , 同 性 戀 者 希 望 以 取 得 合 法 婚 姻 地 位 來 使 他 們 的 性 關 係 保 持 穩 定 , 並 且 因 此 免 受 愛 滋 病 等 威 脅 的 要 求 是 根 本 不 現 實 的 。 不 僅 是 同 性 戀 者 , 就 是 在 一 夫 一 妻 制 婚 姻 中 的 男 女 , 也 無 法 實 現 此 般 奢 望 。 因 為 , 這 不 是 制 度 的 妨 礙 或 局 限 , 而 是 生 活 態 度 和 生 活 方 式 的 後 果 。 企 圖 以 改 變 制 度 的 方 式 來 解 決 生 活 方 式 所 造 成 的 問 題 , 無 異 於 緣 木 求 魚 。 另 外 , 人 們 也 有 理 由 提 出 這 樣 的 疑 問 : 同 性 戀 者 是 否 有 權 因 為 爭 取 自 身 的 某 些 權 益 , 而 將 整 個 社 會 推 向 法 律 、 制 度 、 文 化 、 倫 理 道 德 、 價 值 認 知 以 及 人 際 關 係 識 別 的 全 面 分 裂 與 混 亂 ?
兩 性 結 合 、 一 夫 一 妻 的 婚 姻 和 家 庭 , 是 人 類 社 會 得 以 延 續 和 發 展 的 基 本 結 構 , 就 像 生 物 體 的 細 胞 。 對 於 這 些 細 胞 任 何 形 式 的 肆 意 攻 擊 侵 蝕 , 無 論 是 同 居 、 濫 交 、 家 庭 暴 力 或 是 同 性 戀 , 都 會 使 其 不 斷 癌 變 、 最 終 死 亡 。 而 婚 姻 家 庭 的 大 量 死 亡 , 勢 必 導 致 社 會 的 全 面 崩 解 , 人 類 的 毀 滅 也 就 指 日 可 待 了 。
人 們 如 果 真 的 有 理 性 而 且 不 狹 隘 , 不 能 不 對 此 次 卑 詩 上 訴 法 院 的 裁 決 感 到 憂 慮 , 因 為 愈 演 愈 烈 的 同 性 婚 姻 合 法 化 的 浪 潮 , 將 使 我 們 的 社 會 乃 至 整 個 人 類 付 出 他 們 無 法 承 擔 的 巨 大 成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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