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定義回應同志婚姻/伴侶法洪子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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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 光 社 項 目 主 任 ( 研 究 ) 、 香 港 性 文 化 學 會 執 委 )
「 人 人 都 有 權 結 婚 , 同 性 戀 者 也 有 權 結 婚 ? 」
其 實 , 現 在 同 性 戀 者 並 非 沒 有 權 結 婚 , 只 是 不 能 與 同 性 別 的 人 結 婚 。 同 性 戀 者 事 實 上 所 享 有 的 一 切 基 本 權 利 與 其 他 香 港 人 無 異 。 只 是 無 論 何 人 , 他 們 的 結 婚 對 象 都 是 有 限 制 的 。 正 如 任 何 人 都 沒 有 權 利 與 他 / 她 的 父 母 、 子 女 、 兄 妹 結 婚 , 沒 有 權 利 與 動 物 、 植 物 、 死 物 結 婚 , 也 沒 有 權 跟 同 性 別 的 人 結 婚 。 同 性 戀 者 和 異 性 戀 者 都 是 同 樣 對 待 的 。 其 實 同 志 團 體 爭 取 同 志 伴 侶 / 婚 姻 法 本 身 已 預 設 了 同 志 是 可 以 結 婚 , 但 卻 沒 有 提 出 理 據 支 持 。 事 實 上 , 婚 姻 制 度 自 古 以 來 都 是 為 男 女 結 合 而 設 的 , 因 男 女 的 結 合 可 以 生 育 兒 女 , 建 立 家 庭 , 延 續 人 類 社 會 。 有 的 男 女 不 能 生 育 並 非 情 願 , 只 是 由 於 一 些 生 理 上 的 障 礙 , 此 外 , 有 些 男 女 暫 時 選 擇 不 生 育 , 只 是 出 於 他 們 的 家 庭 計 劃 , 他 們 始 終 是 有 生 育 的 潛 能 。 但 同 性 伴 侶 很 明 顯 是 沒 有 生 育 的 可 能 性 , 因 為 根 據 自 然 規 律 , 人 類 的 同 性 性 行 為 是 不 能 導 致 生 育 的 , 就 算 他 們 可 能 要 求 領 養 或 接 受 人 功 受 孕 , 這 依 然 是 表 明 他 們 是 沒 有 生 育 的 可 能 性 。 另 外 領 養 的 目 的 主 要 是 為 孩 子 去 找 合 適 的 父 母 , 並 不 是 為 父 母 尋 找 子 女 , 首 先 的 關 注 是 該 環 境 是 否 適 合 孩 子 健 康 成 長 。 孩 子 的 成 長 是 從 父 母 兩 種 性 別 俱 在 的 環 境 去 學 習 建 立 自 己 的 性 別 角 色 , 以 及 如 何 與 異 性 相 處 。 社 會 上 普 遍 接 受 , 父 母 兩 性 健 全 與 和 諧 的 環 境 才 是 兒 童 最 健 康 成 長 的 環 境 。 透 過 父 母 兩 性 彼 此 的 相 愛 , 子 女 才 可 從 而 建 立 出 健 康 的 性 別 角 色 , 及 學 習 與 異 性 相 處 之 道 , 有 助 日 後 建 立 家 庭 。 故 此 若 父 母 關 係 不 和 諧 是 不 適 合 領 養 兒 童 的 , 單 身 人 士 亦 不 適 合 領 養 兒 童 , 兩 兄 弟 、 兩 姊 妹 又 或 者 兩 個 好 朋 友 都 不 適 合 領 養 兒 童 。 而 同 性 伴 侶 很 明 顯 是 缺 乏 了 一 種 性 別 模 範 , 對 於 在 當 中 成 長 的 兒 童 於 性 別 成 長 方 面 恐 怕 有 不 良 的 影 響 , 故 此 也 不 適 合 領 養 兒 童 。
「 難 道 一 對 彼 此 相 愛 的 同 性 戀 者 就 不 能 結 婚 、 長 相 廝 守 嗎 ? 」
那 倒 不 一 定 , 其 實 兩 個 在 一 起 , 他 們 根 本 有 權 利 做 任 何 事 情 , 只 要 是 不 傷 害 他 人 。 他 們 可 以 山 盟 海 誓 、 永 不 分 離 、 可 以 大 宴 親 朋 、 身 邊 的 朋 友 若 然 喜 歡 可 以 以 情 侶 / 伴 侶 / 甚 至 夫 婦 稱 呼 他 們 , 若 有 機 構 願 意 , 可 以 給 予 他 們 夫 妻 般 的 福 利 。 在 這 個 自 由 的 社 會 , 各 人 都 可 行 各 自 喜 歡 的 事 ; 當 然 這 類 涉 及 倫 理 道 德 的 問 題 , 就 如 通 姦 、 婚 前 性 行 為 、 吸 毒 般 , 其 他 社 會 人 士 亦 有 權 作 出 批 評 , 但 基 本 上 社 會 並 沒 有 法 律 禁 止 這 等 行 為 , 這 已 是 社 會 對 於 不 同 價 值 觀 的 人 所 作 的 一 種 寬 容 。 但 立 同 志 婚 姻 / 伴 侶 法 卻 很 不 同 。 首 先 要 反 省 婚 姻 法 本 身 的 意 義 何 在 。 其 實 值 得 反 問 的 是 兩 個 人 結 婚 為 何 要 向 政 府 註 冊 呢 ? 兩 個 相 愛 的 人 願 意 彼 此 委 身 , 豈 非 只 是 兩 個 人 之 間 的 事 情 ? 為 何 要 政 府 批 准 , 發 結 婚 證 書 去 證 明 呢 ? 有 沒 有 結 婚 證 書 根 本 不 影 響 兩 人 的 感 情 、 委 身 、 及 在 親 友 之 間 的 地 位 。 但 事 實 上 有 了 結 婚 證 書 , 社 會 卻 給 予 很 多 的 福 利 , 於 大 公 司 工 作 , 配 偶 也 可 以 享 受 到 醫 療 福 利 , 己 婚 人 士 繳 稅 可 得 己 婚 人 士 免 稅 額 。 可 以 有 資 格 申 請 ( 非 單 身 ) 公 共 房 屋 , 可 以 無 遺 囑 的 情 況 下 承 繼 配 偶 的 遺 產 等 。 可 見 結 婚 並 非 只 是 兩 個 人 私 下 的 事 , 現 今 的 婚 姻 制 度 反 映 社 會 是 透 過 立 法 , 使 用 社 會 的 資 源 ( 納 稅 人 的 錢 ) 特 別 地 去 支 持 、 優 惠 一 男 一 女 之 結 合 , 因 為 社 會 認 為 一 男 一 女 、 一 夫 一 妻 的 婚 姻 關 係 , 與 其 他 關 係 相 比 , 是 較 穩 定 長 久 、 也 是 家 庭 生 兒 育 女 的 良 好 基 礎 , 是 社 會 繁 榮 和 進 步 的 根 基 ( 參 羅 秉 祥 著 , 《 自 由 社 會 的 道 德 底 線 》 , 香 港 : 基 道 出 版 社 頁 128 ∼ 129 。 ) 這 亦 符 合 社 會 可 持 續 發 展 的 原 則 。 故 此 社 會 是 鼓 勵 市 民 進 入 這 種 婚 姻 制 度 的 。 故 此 , 「 同 志 伴 侶 法 」 所 涉 及 的 並 不 是 個 人 人 權 問 題 , 這 與 「 肛 交 非 刑 事 化 」 不 同 , 並 不 是 同 性 戀 者 是 否 有 權 兩 相 廝 守 , 成 為 眷 屬 的 問 題 ; 而 是 社 會 是 否 願 意 撥 出 社 會 資 源 ( 即 納 稅 人 的 錢 ) 去 支 持 、 鼓 吹 這 一 類 的 結 合 呢 ? 這 實 在 是 整 個 社 會 要 去 共 同 商 討 的 。 而 現 今 同 志 組 織 所 爭 取 的 「 同 志 伴 侶 法 」 雖 只 稱 為 「 伴 侶 法 」 , 但 內 容 實 質 跟 「 婚 姻 法 」 不 大 分 別 / 甚 至 沒 有 分 別 , 故 此 很 明 顯 只 是 掛 羊 頭 賣 狗 肉 , 實 質 是 要 衝 擊 一 夫 一 妻 的 婚 姻 制 。 另 外 要 考 慮 的 , 若 然 通 過 「 同 志 伴 侶 法 」 , 即 代 表 著 整 個 社 會 對 婚 姻 的 觀 念 要 改 變 , 即 學 校 中 有 關 夫 妻 、 父 母 、 家 庭 的 觀 念 及 教 育 都 要 改 變 。 因 家 庭 可 能 不 再 只 是 有 爸 爸 、 有 媽 媽 ; 更 可 能 是 有 爸 爸 、 有 爸 爸 , 爸 爸 愛 爸 爸 。 而 宗 教 團 體 亦 需 要 為 同 性 戀 者 進 行 婚 禮 。 故 此 同 志 團 體 要 求 立 同 志 婚 姻 / 伴 侶 法 , 並 不 是 要 兩 相 廝 守 這 麼 簡 單 , 其 實 是 要 透 過 立 法 , 將 一 套 的 價 值 觀 念 強 加 於 社 會 上 。 尤 其 若 果 家 庭 是 社 會 的 重 要 根 基 的 話 , 「 同 志 伴 侶 法 」 所 引 起 對 家 庭 體 制 的 衝 擊 實 在 不 容 忽 視 。 所 以 如 美 國 如 此 開 放 的 國 家 , 都 已 有 三 十 一 個 州 通 過 法 律 , 只 接 納 一 男 一 女 的 婚 姻 為 合 法 婚 姻 。 而 加 州 更 提 出 二 十 二 號 「 保 障 婚 姻 提 案 」 , 提 案 原 文 只 有 十 四 個 英 文 字 : "Only marriage between a man and a woman is valid or recognized in California." 意 思 是 在 加 州 內 , 只 有 一 男 一 女 的 婚 姻 是 被 正 式 接 納 及 承 認 為 合 法 的 。 ( 贊 成 二 十 二 號 「 保 障 婚 姻 提 案 」 是 合 乎 情 理 的 正 確 選 擇 。 http://members.aol.com/pfccj/prop22.htm)
從 一 些 研 究 可 見 , 同 性 戀 行 為 ( 尤 其 肛 交 行 為 ) 於 濫 交 方 面 、 精 神 病 問 題 、 可 致 命 及 不 可 致 命 的 性 病 、 乙 、 丙 型 肝 炎 等 傳 播 問 題 , 都 明 顯 偏 高 很 多 。 而 同 性 戀 者 所 組 成 的 家 庭 缺 乏 兩 性 平 衡 的 性 別 模 範 , 根 本 不 是 一 個 適 合 兒 童 成 長 的 環 境 。 故 此 筆 者 認 為 社 會 不 應 鼓 吹 如 此 的 組 合 。 尤 其 在 現 今 社 會 , 同 性 戀 者 並 非 沒 有 空 間 走 在 一 起 的 , 他 們 根 本 有 權 山 盟 海 誓 、 大 宴 親 朋 、 長 相 廝 守 , 可 以 做 任 何 他 們 喜 歡 做 的 事 , 亦 沒 有 法 例 禁 止 他 們 , 故 此 沒 有 立 「 同 志 婚 姻 / 伴 侶 法 」 的 需 要 。 另 一 方 面 , 同 性 戀 行 為 實 在 是 社 會 中 極 具 爭 議 性 的 問 題 , 社 會 中 大 多 數 人 士 都 認 為 這 是 不 道 德 的 行 為 , 強 行 立 法 只 是 強 迫 社 會 中 的 所 有 市 民 去 接 受 一 些 他 們 認 為 不 道 德 的 事 。 最 後 同 志 團 體 始 終 沒 有 回 應 的 是 , 若 然 兩 個 同 志 可 以 作 伴 侶 申 請 公 屋 , 那 為 什 麼 兩 個 朋 友 不 可 以 呢 ? 為 什 麼 亂 倫 、 人 獸 、 孌 童 、 戀 物 、 同 居 不 可 以 有 伴 侶 、 不 可 以 結 婚 申 請 公 屋 呢 ? 甚 至 不 只 打 破 性 別 限 制 , 並 且 打 破 數 目 限 制 , 三 男 四 女 、 五 男 四 女 又 為 何 不 可 呢 ? 理 由 何 在 ? 男 女 作 為 夫 妻 是 幾 千 年 來 傳 統 的 婚 姻 模 式 , 全 人 類 , 甚 至 動 物 、 自 然 界 都 已 接 受 。 「 同 志 婚 姻 / 伴 侶 」 的 合 理 性 並 非 不 證 自 明 的 , 「 同 志 婚 姻 / 伴 侶 」 是 會 影 響 社 會 對 「 婚 姻 」 的 定 義 , 沖 擊 社 會 的 婚 姻 制 度 的 。 若 然 「 同 志 伴 侶 法 」 要 社 會 接 受 , 必 須 要 提 出 足 夠 理 由 , 否 則 其 他 形 式 的 組 合 例 如 : 多 男 多 女 、 亂 倫 、 人 獸 、 孌 童 、 戀 物 、 同 居 等 等 的 組 合 , 也 會 紛 紛 要 求 合 法 化 , 最 終 若 然 什 麼 樣 結 合 都 可 以 稱 為 「 婚 姻 」 的 話 , 婚 姻 又 有 何 意 義 呢 ? 婚 姻 制 度 亦 會 隨 之 瓦 解 。 筆 者 雖 然 承 認 現 今 一 夫 一 妻 制 下 亦 有 不 少 家 庭 問 題 , 但 社 會 若 認 為 一 夫 一 妻 制 是 比 較 理 想 的 婚 姻 制 的 話 , 社 會 就 更 應 做 更 多 婚 姻 家 庭 的 教 育 及 輔 導 , 去 建 立 鞏 固 社 會 中 的 家 庭 , 讓 下 一 代 有 健 康 的 環 境 成 長 , 而 不 是 以 此 作 藉 口 , 破 壞 一 夫 一 妻 的 婚 姻 制 度 。 故 此 , 筆 者 雖 然 認 為 毋 須 立 法 禁 止 同 性 戀 者 私 下 結 成 伴 侶 , 但 反 對 設 立 同 志 伴 侶 法 , 顛 覆 社 會 的 價 值 觀 念 , 衝 擊 社 會 的 婚 姻 家 庭 基 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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