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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移民家長須知-介紹BC省社會福利機構和兒童保護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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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 多 來 自 中 國 的 新 移 民 對 於 「 社 工 」 (social Worker) 這 個 專 業 名 稱 感 到 很 陌 生 , 因 為 在 中 國 大 陸 還 沒 有 這 個 專 業 , 目 前 也 只 在 上 海 復 旦 大 學 等 為 數 極 少 的 院 校 開 始 設 立 相 關 專 業 。 有 些 大 陸 來 的 新 移 民 甚 至 以 為 「 社 工 」 就 是 「 義 工 」 。

其 實 , 在 加 拿 大 , 「 社 工 」 和 教 師 、 護 士 等 職 業 一 樣 , 都 是 「 專 業 人 士 」 (professionals) , 只 有 已 獲 得 社 工 學 士 (B. SW) 或 者 社 工 碩 士 (M. SW) 學 位 後 , 才 有 資 格 在 政 府 部 門 和 學 校 、 醫 院 等 機 構 擔 任 專 職 社 工 。 在 其 他 一 些 社 會 服 務 機 構 工 作 的 社 工 , 也 都 要 先 接 受 一 定 的 專 門 訓 練 。

那 麼 , 社 工 的 工 作 領 域 有 哪 些 呢 ?

除 了 省 政 府 主 管 社 會 福 利 的 部 門 , 如 人 事 資 源 廳 (the Ministry of Human Resources) 、 兒 童 及 家 庭 發 展 廳 (the Ministry of Children and Family Development, 簡 稱 「 兒 童 廳 」 ) 之 外 , 也 包 括 一 些 獨 立 的 社 服 機 構 , 如 跨 族 裔 的 「 移 民 服 務 中 心 」 (MOSAIC) 、 「 加 拿 大 精 神 健 康 協 會 」 (the Canadian Mental Health Association) , 以 及 當 地 華 人 都 熟 知 的 「 中 僑 互 助 會 」 (the SUCCESS, 電 話 :604-684-1628) , 等 等 。 還 有 辦 理 社 會 保 險 號 (SIN) 的 「 加 拿 大 就 業 及 移 民 局 」 (the Employment and Immigration Canada) , 也 是 管 理 失 業 保 險 金 、 退 休 金 和 養 老 金 、 提 供 英 文 (ESL) 課 程 和 求 職 輔 導 的 機 構 。

社 工 的 服 務 範 圍 包 括 青 少 年 問 題 、 婦 女 問 題 、 家 庭 婚 姻 問 題 、 老 年 人 問 題 、 殘 障 人 士 問 題 、 失 業 者 、 流 浪 者 、 貧 窮 人 士 ( 為 之 申 請 救 濟 金 , Income Assistance 及 托 兒 補 助 , Day Care Subsidy) 等 等 。 總 之 , 凡 遇 到 家 庭 暴 力 、 虐 待 婦 女 、 兒 童 、 老 人 , 或 者 吸 毒 、 酗 酒 之 類 的 問 題 , 都 需 要 找 社 工 來 協 助 。 比 如 「 大 溫 家 庭 服 務 會 」 (the Family Service of Greater Vancouver, 電 話 :604-731-4951) 的 社 工 , 就 向 有 問 題 的 家 庭 提 供 多 方 面 的 心 理 輔 導 , 協 助 調 節 各 種 家 庭 糾 紛 。

BC 兒 童 及 家 庭 發 展 廳 ( 簡 稱 「 兒 童 廳 」 ) 是 省 政 府 所 屬 的 十 個 廳 之 一 , 是 專 門 負 責 監 督 實 施 「 兒 童 、 家 庭 及 社 會 服 務 法 」 的 權 力 機 構 。 兒 童 廳 有 數 千 名 專 業 社 工 做 保 護 兒 童 方 面 的 工 作 , 他 們 分 布 在 全 省 各 個 社 區 , 近 在 大 溫 地 區 各 街 區 , 遠 到 北 方 偏 僻 的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 都 有 他 們 的 辦 事 處 。 按 照 有 關 法 律 規 定 , 任 何 人 若 懷 疑 某 個 兒 童 受 到 虐 待 或 遭 到 遺 棄 , 都 必 須 盡 快 向 兒 童 廳 舉 報 。

所 謂 「 兒 童 虐 待 」 (Child Abuse) 可 包 括 身 體 虐 待 (physical abuse) 、 精 神 虐 待 (emotional abuse) 、 性 侵 犯 (sexual abuse) 和 忽 視 或 遺 棄 (neglect) 。 如 果 你 聽 到 孩 子 講 述 , 或 僅 僅 是 懷 疑 有 兒 童 遭 受 虐 待 , 你 就 有 法 律 責 任 向 兒 童 廳 如 實 報 告 。 學 校 教 師 、 醫 生 護 士 、 日 托 中 心 的 媬 姆 和 社 區 內 直 接 向 兒 童 接 供 各 項 服 務 的 人 士 , 更 有 責 任 報 告 他 們 所 接 觸 到 的 虐 兒 事 件 。

所 以 , 華 人 移 民 在 教 養 兒 女 時 一 定 要 注 意 遵 守 本 地 的 有 關 法 律 , 有 必 要 改 變 類 似 「 棒 下 出 孝 子 」 或 「 不 打 不 成 材 」 這 樣 的 傳 統 觀 念 , 否 則 你 會 因 用 棍 棒 ( 包 括 雞 毛 撣 子 、 掃 把 等 ) 、 鞭 子 、 皮 帶 、 衣 鉤 、 筷 子 、 尺 子 等 物 打 孩 子 而 吃 上 官 司 的 。 因 為 無 論 在 在 孩 子 身 體 的 任 何 部 位 留 下 青 傷 或 紅 印 而 被 人 看 見 , 都 有 可 能 被 舉 報 , 警 察 就 會 立 即 出 面 調 查 , 而 且 很 可 能 先 行 拘 留 , 待 調 結 束 才 出 庭 受 審 。 一 旦 定 罪 , 孩 子 可 能 就 被 帶 離 你 的 家 庭 。 就 連 普 通 家 長 打 孩 子 屁 股 (spanking) , 也 都 常 有 被 舉 報 的 。 還 有 , 12 歲 以 下 孩 童 不 可 以 單 獨 留 在 家 中 , 否 則 也 會 被 舉 報 遭 「 遺 棄 」 。 就 是 12 歲 以 上 的 兒 童 , 也 不 可 以 在 父 母 外 出 的 情 況 下 單 獨 生 活 。

我 就 見 到 有 華 人 移 民 因 不 懂 當 地 法 律 , 到 加 拿 大 後 還 如 在 國 內 一 樣 管 教 子 女 而 吃 了 官 司 , 甚 至 失 去 孩 子 的 監 護 權 。 也 有 人 急 著 去 辦 事 , 把 熟 睡 孩 子 留 在 車 裡 , 或 在 公 共 場 合 打 罵 孩 子 等 , 被 人 舉 報 , 遭 警 察 拘 留 的 事 。 如 果 夫 妻 打 架 時 有 兒 童 在 場 , 只 要 被 舉 報 , 警 察 就 會 和 兒 童 廳 社 工 一 起 來 調 查 。 也 有 因 犯 虐 待 婦 女 或 兒 童 被 取 締 移 民 資 格 的 事 例 。

所 以 , 華 人 新 移 民 一 定 要 花 些 時 間 , 多 多 了 解 有 關 的 當 地 法 律 制 度 和 社 會 福 利 制 度 , 一 來 可 使 自 己 和 家 人 犯 不 必 要 的 錯 誤 , 二 來 也 可 以 明 白 遇 到 類 似 問 題 去 哪 裡 尋 求 咨 詢 和 協 助 , 這 對 於 大 家 在 此 地 安 居 樂 業 是 非 常 有 益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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