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事關心
欠缺民主的民主制度
嘉倫

    加 拿 大 理 應 是 一 個 民 主 國 家 , 但 細 察 它 現 行 的 政 治 制 度 , 實 質 上 卻 有 不 少 民 主 虧 缺 。

    就 以 一 項 法 例 的 通 過 為 例 子 。 首 先 , 政 府 內 閣 草 議 法 案 , 然 後 交 給 國 會 , 經 過 一 讀 、 二 讀 , 再 由 不 同 黨 派 的 國 會 議 員 辯 論 , 若 得 以 投 票 通 過 , 則 交 由 司 法 委 員 會 審 核 , 然 後 再 交 回 國 會 三 讀 投 票 , 倘 若 通 過 , 則 於 上 議 院 經 過 類 似 程 序 , 由 上 議 院 之 參 議 員 三 讀 投 票 , 若 能 通 過 , 最 後 由 總 督 同 意 . 並 簽 署 後 即 成 法 律 。

    每 一 項 法 例 都 直 接 影 響 加 國 民 生 , 國 會 是 聯 邦 的 立 法 機 構 , 國 會 議 員 是 由 國 民 選 出 , 其 職 責 之 一 是 在 國 會 中 代 表 選 民 發 言 及 投 票 。 所 以 , 過 往 好 些 重 要 法 案 通 過 前 , 國 會 議 員 的 辦 公 室 都 會 接 獲 許 多 國 民 的 信 件 、 電 郵 及 電 話 , 國 民 希 望 民 選 議 員 在 辯 論 及 投 票 時 能 反 映 民 意 , 然 而 , 過 往 在 國 會 中 的 情 況 郤 不 是 這 樣 。 執 政 多 年 的 自 由 黨 在 大 部 份 的 法 案 士 都 是 由 總 理 及 其 內 閣 制 定 了 強 硬 的 黨 路 線 , 在 國 會 中 其 佔 大 多 數 議 席 的 國 會 議 員 , 則 必 須 跟 隨 總 理 及 黨 之 指 示 而 投 票 , 而 並 非 反 映 國 民 的 意 願 。 再 者 , 草 議 法 案 的 內 閣 成 員 、 以 至 通 過 由 國 會 呈 交 法 案 的 上 議 院 成 員 、 與 及 簽 署 法 案 便 之 成 為 法 例 的 加 拿 大 總 督 , 均 由 總 理 所 委 任 或 推 薦 。

    另 一 方 面 , 加 拿 大 的 立 法 與 司 法 機 制 亦 理 應 兩 權 分 立 。 國 會 是 立 法 機 構 , 故 加 拿 大 的 法 律 應 由 民 選 的 國 曾 議 員 所 制 訂 ; 而 法 院 是 司 法 機 構 , 其 職 權 應 限 於 解 釋 國 會 所 制 訂 的 法 例 。 但 自 從 1982 年 通 過 加 拿 大 人 權 及 自 由 憲 章 之 後 , 法 庭 不 但 有 解 釋 法 例 的 權 力 , 更 有 權 決 定 現 有 的 法 例 是 否 違 憲 , 而 命 令 國 會 將 某 些 法 例 更 改 或 刪 除 。 另 外 , 聯 邦 政 府 又 設 立 「 法 庭 挑 戰 計 劃 」 ( Court Challenge Program ) , 由 傳 統 事 務 部 撥 出 基 金 , 以 支 助 一 些 團 體 就 加 國 現 有 的 法 律 向 法 庭 提 出 挑 戰 , 至 於 某 些 現 存 法 律 是 否 有 違 憲 法 , 則 由 加 拿 大 高 等 法 院 的 九 位 法 官 作 最 後 決 定 。 這 九 位 法 官 , 三 位 來 自 古 壁 省 、 三 位 來 自 安 省 、 二 位 來 自 西 部 省 份 、 一 位 來 自 大 西 洋 省 份 , 均 由 總 理 所 委 任 , 並 且 是 終 身 職 位 , 可 留 任 至 七 十 五 歲 。 由 此 可 見 , 加 拿 大 的 民 主 制 度 並 不 民 主 , 其 最 大 權 力 實 在 集 中 於 總 理 身 上 。 甚 至 現 任 總 理 馬 田 亦 承 認 有 此 流 弊 , 所 以 他 在 去 年 競 選 自 由 黨 黨 領 時 曾 經 承 諾 , 要 針 對 這 個 「 民 主 虧 缺 」 有 所 改 革 , 讓 加 拿 大 有 實 質 的 民 主 。

    可 惜 , 在 大 選 期 間 , 馬 田 的 表 現 卻 完 全 違 反 了 民 主 , 在 全 國 多 個 選 區 中 , 他 拒 絕 讓 區 內 黨 員 提 名 選 出 候 選 人 代 表 自 由 黨 參 選 , 卻 以 欽 點 方 式 親 自 委 派 候 選 人 競 逐 , 結 果 弄 至 有 選 區 理 事 會 忿 而 集 體 辭 職 事 件 , 原 本 準 備 角 逐 的 華 裔 候 選 人 更 登 報 呼 籲 選 民 , 要 憑 良 心 投 票 , 支 持 一 個 真 正 實 行 民 主 的 政 黨 。 大 選 前 , 馬 田 更 向 傳 媒 聲 明 , 在 「 同 性 婚 姻 」 和 「 墮 胎 」 的 議 題 上 , 堅 決 不 曾 使 用 「 但 書 條 款 」 以 暫 緩 執 行 法 庭 的 決 定 , 並 且 會 強 硬 要 求 其 黨 員 跟 隨 黨 路 線 投 票 。 這 樣 看 來 , 馬 田 所 承 諾 要 針 對 這 個 「 民 主 虧 缺 」 有 所 改 革 , 讓 加 拿 大 有 實 質 的 民 主 , 恐 怕 是 純 屬 空 談 !

    雖 然 人 世 間 的 政 治 制 度 沒 有 一 種 是 完 美 無 缺 , 但 西 方 的 民 主 政 制 其 實 是 基 於 聖 經 中 所 指 人 有 罪 性 的 理 念 , 因 而 發 展 出 一 個 可 以 互 相 監 察 互 相 制 衡 的 政 體 ; 至 於 西 方 社 會 對 人 權 的 尊 重 亦 是 緣 於 聖 經 所 說 , 人 是 照 著 神 的 形 像 和 樣 式 所 造 的 基 礎 上 。 但 人 若 拼 棄 創 造 人 類 社 會 的 神 , 漠 視 神 的 主 權 和 衪 為 受 造 之 物 所 定 下 的 規 律 , 而 把 人 權 無 限 量 的 擴 張 , 這 樣 我 們 所 珍 惜 的 人 權 , 就 只 會 變 成 一 少 撮 人 對 社 會 上 大 部 份 人 的 霸 權 , 而 政 客 所 承 諾 的 民 主 , 恐 怕 亦 只 會 變 成 一 些 玩 弄 政 治 的 空 談 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