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事关心
欠缺民主的民主制度
嘉伦

    加 拿 大 理 应 是 一 个 民 主 国 家 , 但 细 察 它 现 行 的 政 治 制 度 , 实 质 上 却 有 不 少 民 主 亏 缺 。

    就 以 一 项 法 例 的 通 过 为 例 子 。 首 先 , 政 府 内 阁 草 议 法 案 , 然 後 交 给 国 会 , 经 过 一 读 、 二 读 , 再 由 不 同 党 派 的 国 会 议 员 辩 论 , 若 得 以 投 票 通 过 , 则 交 由 司 法 委 员 会 审 核 , 然 後 再 交 回 国 会 三 读 投 票 , 倘 若 通 过 , 则 於 上 议 院 经 过 类 似 程 序 , 由 上 议 院 之 参 议 员 三 读 投 票 , 若 能 通 过 , 最 後 由 总 督 同 意 . 并 签 署 後 即 成 法 律 。

    每 一 项 法 例 都 直 接 影 响 加 国 民 生 , 国 会 是 联 邦 的 立 法 机 构 , 国 会 议 员 是 由 国 民 选 出 , 其 职 责 之 一 是 在 国 会 中 代 表 选 民 发 言 及 投 票 。 所 以 , 过 往 好 些 重 要 法 案 通 过 前 , 国 会 议 员 的 办 公 室 都 会 接 获 许 多 国 民 的 信 件 、 电 邮 及 电 话 , 国 民 希 望 民 选 议 员 在 辩 论 及 投 票 时 能 反 映 民 意 , 然 而 , 过 往 在 国 会 中 的 情 况 郄 不 是 这 样 。 执 政 多 年 的 自 由 党 在 大 部 份 的 法 案 士 都 是 由 总 理 及 其 内 阁 制 定 了 强 硬 的 党 路 线 , 在 国 会 中 其 占 大 多 数 议 席 的 国 会 议 员 , 则 必 须 跟 随 总 理 及 党 之 指 示 而 投 票 , 而 并 非 反 映 国 民 的 意 愿 。 再 者 , 草 议 法 案 的 内 阁 成 员 、 以 至 通 过 由 国 会 呈 交 法 案 的 上 议 院 成 员 、 与 及 签 署 法 案 便 之 成 为 法 例 的 加 拿 大 总 督 , 均 由 总 理 所 委 任 或 推 。

    另 一 方 面 , 加 拿 大 的 立 法 与 司 法 机 制 亦 理 应 两 权 分 立 。 国 会 是 立 法 机 构 , 故 加 拿 大 的 法 律 应 由 民 选 的 国 曾 议 员 所 制 订 ; 而 法 院 是 司 法 机 构 , 其 职 权 应 限 於 解 释 国 会 所 制 订 的 法 例 。 但 自 从 1982 年 通 过 加 拿 大 人 权 及 自 由 宪 章 之 後 , 法 庭 不 但 有 解 释 法 例 的 权 力 , 更 有 权 决 定 现 有 的 法 例 是 否 违 宪 , 而 命 令 国 会 将 某 些 法 例 更 改 或 删 除 。 另 外 , 联 邦 政 府 又 设 立 「 法 庭 挑 战 计 划 」 ( Court Challenge Program ) , 由 传 统 事 务 部 拨 出 基 金 , 以 支 助 一 些 团 体 就 加 国 现 有 的 法 律 向 法 庭 提 出 挑 战 , 至 於 某 些 现 存 法 律 是 否 有 违 宪 法 , 则 由 加 拿 大 高 等 法 院 的 九 位 法 官 作 最 後 决 定 。 这 九 位 法 官 , 三 位 来 自 古 壁 省 、 三 位 来 自 安 省 、 二 位 来 自 西 部 省 份 、 一 位 来 自 大 西 洋 省 份 , 均 由 总 理 所 委 任 , 并 且 是 终 身 职 位 , 可 留 任 至 七 十 五 岁 。 由 此 可 见 , 加 拿 大 的 民 主 制 度 并 不 民 主 , 其 最 大 权 力 实 在 集 中 於 总 理 身 上 。 甚 至 现 任 总 理 马 田 亦 承 认 有 此 流 弊 , 所 以 他 在 去 年 竞 选 自 由 党 党 领 时 曾 经 承 诺 , 要 针 对 这 个 「 民 主 亏 缺 」 有 所 改 革 , 让 加 拿 大 有 实 质 的 民 主 。

    可 惜 , 在 大 选 期 间 , 马 田 的 表 现 却 完 全 违 反 了 民 主 , 在 全 国 多 个 选 区 中 , 他 拒 绝 让 区 内 党 员 提 名 选 出 候 选 人 代 表 自 由 党 参 选 , 却 以 钦 点 方 式 亲 自 委 派 候 选 人 竞 逐 , 结 果 弄 至 有 选 区 理 事 会 忿 而 集 体 辞 职 事 件 , 原 本 准 备 角 逐 的 华 裔 候 选 人 更 登 报 呼 吁 选 民 , 要 凭 良 心 投 票 , 支 持 一 个 真 正 实 行 民 主 的 政 党 。 大 选 前 , 马 田 更 向 传 媒 声 明 , 在 「 同 性 婚 姻 」 和 「 堕 胎 」 的 议 题 上 , 坚 决 不 曾 使 用 「 但 书 条 款 」 以 暂 缓 执 行 法 庭 的 决 定 , 并 且 会 强 硬 要 求 其 党 员 跟 随 党 路 线 投 票 。 这 样 看 来 , 马 田 所 承 诺 要 针 对 这 个 「 民 主 亏 缺 」 有 所 改 革 , 让 加 拿 大 有 实 质 的 民 主 , 恐 怕 是 纯 属 空 谈 !

    虽 然 人 世 间 的 政 治 制 度 没 有 一 种 是 完 美 无 缺 , 但 西 方 的 民 主 政 制 其 实 是 基 於 圣 经 中 所 指 人 有 罪 性 的 理 念 , 因 而 发 展 出 一 个 可 以 互 相 监 察 互 相 制 衡 的 政 体 ; 至 於 西 方 社 会 对 人 权 的 尊 重 亦 是 缘 於 圣 经 所 说 , 人 是 照 著 神 的 形 像 和 样 式 所 造 的 基 础 上 。 但 人 若 拼 弃 创 造 人 类 社 会 的 神 , 漠 视 神 的 主 权 和 为 受 造 之 物 所 定 下 的 规 律 , 而 把 人 权 无 限 量 的 扩 张 , 这 样 我 们 所 珍 惜 的 人 权 , 就 只 会 变 成 一 少 撮 人 对 社 会 上 大 部 份 人 的 霸 权 , 而 政 客 所 承 诺 的 民 主 , 恐 怕 亦 只 会 变 成 一 些 玩 弄 政 治 的 空 谈 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