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伊斯蘭
中世紀的阿拉伯文化
羅惠強

    紐 約 九 一 一 事 件 的 三 週 年 記 念 活 動 在 嚴 密 的 保 安 下 和 一 片 哀 怨 聲 中 過 去 了 , 對 恐 怖 份 子 的 活 動 千 夫 所 指 , 由 於 有 些 恐 怖 份 子 是 打 著 伊 斯 蘭 的 旗 號 進 行 , 很 多 人 自 然 把 伊 斯 蘭 等 同 恐 怖 份 子 來 看 待 ! 又 由 於 很 多 伊 斯 蘭 國 家 給 人 的 印 象 是 一 片 荒 蕪 , 所 以 有 不 少 人 誤 以 為 伊 斯 蘭 就 是 物 質 和 文 化 的 沙 漠 。

    其 實 , 伊 斯 蘭 在 中 世 紀 時 代 對 世 界 的 貢 獻 不 應 漠 視 。 有 歷 史 學 者 形 容 , 伊 斯 蘭 、 希 臘 和 羅 馬 文 化 同 是 中 世 紀 時 期 高 舉 文 明 火 炬 的 代 表 , 對 歐 洲 文 藝 復 興 有 重 大 貢 獻 。 甚 至 有 人 認 為 歐 洲 文 藝 復 興 時 期 的 偉 人 們 , 是 站 在 伊 斯 蘭 巨 人 的 肩 膀 上 , 以 致 知 識 的 邊 界 開 拓 得 更 闊 , 眼 光 望 得 更 遠 。

    到 底 中 世 紀 的 伊 斯 蘭 有 什 麼 貢 獻 , 以 致 於 史 學 家 對 他 有 如 此 的 好 評 ?

    自 第 四 位 哈 里 發 阿 里 被 殺 後 , 麥 加 古 來 什 部 族 、 伍 麥 葉 家 族 的 穆 阿 維 取 得 政 權 , 他 要 建 立 的 是 個 世 俗 王 朝 。 所 以 , 伍 麥 葉 王 朝 也 是 正 式 表 示 伊 斯 蘭 的 神 權 統 治 時 期 結 束 。 他 把 帝 國 定 都 敘 利 亞 的 大 馬 士 革 , 麥 加 和 麥 地 那 的 地 位 便 顯 得 次 要 。 由 於 阿 拉 伯 從 沙 漠 走 向 大 城 市 , 歷 史 中 常 見 蠻 族 征 服 文 明 大 城 後 , 常 出 現 兩 種 結 果 , 一 是 蠻 族 粗 暴 的 對 待 文 明 , 惡 意 破 壞 , 結 果 蠻 族 也 很 快 的 滅 亡 。 另 一 結 果 就 是 蠻 族 征 服 文 明 大 城 後 , 在 文 化 上 被 文 明 大 國 所 吸 引 , 結 果 學 習 當 地 文 明 而 昇 華 進 步 。

    穆 阿 維 葉 是 個 優 秀 的 君 主 , 他 領 導 的 伍 麥 葉 王 朝 , 從 阿 拉 伯 沙 漠 走 向 大 馬 士 革 的 大 城 , 在 建 築 上 他 們 放 棄 了 帳 蓬 而 學 習 拜 占 庭 的 教 堂 和 宮 殿 的 建 築 術 , 結 果 在 建 築 術 上 溶 入 了 伊 斯 蘭 的 色 彩 而 成 阿 拉 伯 特 色 。 在 體 制 上 他 們 願 意 學 習 君 士 坦 堡 的 規 模 制 度 , 甚 至 樂 意 任 用 被 征 的 釋 奴 擔 任 重 要 的 官 職 , 以 致 阿 拉 伯 的 政 治 可 以 漸 上 正 軌 。 在 文 字 改 革 上 , 阿 拉 伯 文 面 對 新 的 政 局 、 經 濟 、 醫 學 、 社 會 、 文 化 或 哲 學 等 , 沙 漠 地 帶 的 用 詞 用 語 己 不 足 應 用 , 他 們 以 阿 拉 伯 字 母 統 一 各 地 文 字 , 且 樂 意 大 量 吸 納 各 地 如 希 伯 來 文 、 埃 塞 俄 比 亞 文 、 波 斯 文 、 希 臘 文 、 突 厥 文 、 梵 文 等 等 的 詞 彙 , 使 阿 拉 伯 文 更 豐 富 , 在 伊 斯 蘭 的 版 圖 內 產 生 內 聚 和 統 一 的 作 用 , 對 知 識 的 交 流 和 傳 遞 有 重 要 影 響 和 建 設 。 統 一 貨 幣 , 統 一 郵 政 和 改 良 驛 道 , 任 用 賢 能 , 改 革 稅 制 等 都 是 伊 斯 蘭 在 中 世 紀 為 人 樂 道 的 政 績 。

    但 為 何 在 二 十 一 世 紀 , 伊 斯 蘭 給 人 的 觀 感 郤 是 落 後 和 野 蠻 呢 ! 有 人 以 為 是 西 方 故 意 醜 化 他 們 , 有 人 又 認 為 是 經 濟 大 國 欺 人 太 甚 , 過 份 壓 迫 他 們 所 致 ! 社 會 學 家 冷 納 (Daniel Lerner) 對 現 代 化 所 給 的 五 個 定 義 值 得 一 提 : 他 以 為 國 家 能 現 代 化 , 一 ) 在 經 濟 上 要 自 我 生 長 和 支 持 , 不 斷 成 長 才 不 至 被 別 地 區 所 取 諦 。 二 ) 在 政 治 方 面 可 讓 大 多 數 人 能 參 與 , 自 由 意 志 非 常 重 要 , 一 言 堂 的 獨 裁 日 子 不 能 長 久 。 三 ) 在 思 想 或 信 仰 上 要 有 自 由 , 甚 或 世 俗 化 , 神 權 統 治 或 神 秘 的 思 想 控 制 只 會 叫 社 會 停 頓 或 退 步 。 四 ) 社 會 方 面 要 容 許 人 口 流 動 的 自 由 。 五 ) 人 民 的 素 質 上 , 由 於 以 上 四 種 的 社 會 生 活 方 式 都 有 相 當 大 的 變 化 , 所 以 人 民 面 對 變 遷 的 生 活 能 力 必 要 相 對 的 提 高 , 才 能 產 生 現 代 化 的 城 市 。

反 觀 不 少 伊 斯 蘭 國 家 , 正 與 以 上 五 點 背 道 而 馳 ! 當 然 社 會 學 者 的 分 析 不 一 定 是 絕 對 定 論 , 但 伊 斯 蘭 國 家 若 要 再 重 拾 中 世 紀 的 光 彩 , 走 向 現 代 化 , 以 上 五 點 的 意 見 值 得 引 為 借 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