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 代 表 基 督 教 大 溫 哥 華 華 人 教 牧 同 工 團 契 , 一 個 包 括 95 間 教 會 和 機 構 ( 為 二 萬 五 千 華 人 基 督 徒 之 所 屬 教 會 及 機 構 ) 的 團 契 , 發 放 這 個 宣 言 。 這 是 一 個 愛 的 宣 言 , 因 著 愛 我 們 的 上 帝 、 我 們 的 國 家 、 我 們 的 國 民 和 我 們 的 下 一 代 , 我 們 責 無 旁 貸 地 站 出 來 捍 衛 傳 統 一 男 一 女 的 婚 姻 定 義 。
作 為 基 督 徒 , 我 們 相 信 一 男 一 女 的 婚 姻 制 度 是 神 所 創 立 的 , 生 育 後 代 是 神 在 創 造 世 界 的 秩 序 中 所 設 定 的 , 先 於 一 切 社 會 、 法 律 、 文 化 與 宗 教 的 機 制 , 因 此 , 同 性 婚 姻 乃 違 反 神 的 創 造 與 規 定 。
雖 然 婚 姻 不 純 是 ? 了 生 兒 育 女 , 但 生 兒 育 女 卻 一 定 要 透 過 一 男 一 女 的 結 合 , 這 是 自 然 定 律 , 亙 古 不 變 的 原 則 。 生 兒 育 女 繁 衍 後 代 , 人 類 歷 史 和 文 明 才 得 以 延 續 , 一 男 一 女 的 婚 姻 制 度 便 是 人 類 歷 史 延 續 的 基 礎 。
隨 著 時 代 的 改 變 , 家 庭 中 夫 婦 的 角 色 、 子 女 的 相 處 方 式 等 可 能 有 所 不 同 ; 但 是 , 數 千 年 來 , 子 女 透 過 學 效 模 仿 父 母 的 樣 式 成 長 , 是 一 個 不 爭 的 事 實 。 沒 在 兩 性 父 母 作 為 仿 效 樣 式 , 子 女 怎 能 健 全 地 成 長 ? 怎 能 有 效 地 處 理 日 後 與 異 性 相 交 的 複 雜 人 際 關 係 ?
我 們 愛 加 拿 大 , 我 們 的 國 家 , 因 為 她 是 我 們 選 擇 放 棄 在 故 鄉 辛 苦 建 立 的 基 礎 的 盼 望 。 我 們 下 這 重 大 的 決 定 時 , 乃 深 受 加 拿 大 傳 統 的 價 值 觀 所 吸 引 ; 我 們 斷 定 , 一 男 一 女 婚 姻 觀 念 是 培 育 我 們 子 女 成 材 的 要 素 。 1999 年 ( 同 樣 是 聯 邦 自 由 黨 執 政 期 間 ) , 國 會 曾 以 216 票 對 55 票 , 大 比 數 支 持 一 男 一 女 婚 姻 定 義 便 是 一 個 好 例 子 , 反 映 了 加 拿 大 國 民 的 婚 姻 價 值 觀 。
我 們 第 一 個 憲 法 是 1867 年 訂 立 的 。 1866 年 時 , 普 通 法 定 義 婚 姻 是 一 男 一 女 的 結 合 , 當 加 拿 大 制 訂 1867 的 憲 法 時 , 沿 用 普 通 法 的 加 拿 大 理 所 當 然 定 義 婚 姻 為 一 男 一 女 婚 姻 , 故 在 1867 年 憲 法 內 婚 姻 只 稱 為 「 婚 姻 」 , 而 沒 有 ( 更 不 需 ) 明 列 為 「 一 男 一 女 婚 姻 」 。 又 1982 年 的 人 權 憲 章 內 是 沒 有 「 性 傾 向 」 一 詞 的 , 這 是 在 1995 年 聯 邦 最 高 法 院 把 「 性 傾 向 」 加 進 人 權 憲 章 內 , 雖 然 這 違 反 修 改 憲 法 的 規 定 ( 修 改 憲 法 , 政 府 定 要 經 過 正 當 的 修 改 程 序 ) , 但 當 時 沈 默 的 大 多 數 卻 沒 有 適 切 的 反 應 。 因 此 , 不 幸 地 1995 年 的 人 權 憲 章 便 成 為 這 次 修 改 婚 姻 定 義 的 依 據 。
再 說 , 在 加 拿 大 的 人 權 法 中 , 「 平 等 」 乃 至 高 的 原 則 。 只 照 顧 少 數 同 性 戀 者 之 利 益 , 而 不 理 會 絕 大 多 數 珍 惜 傳 統 異 性 婚 姻 及 傳 統 社 會 結 構 的 人 , 這 又 是 否 平 等 ? 「 性 權 是 人 權 」 的 講 法 若 只 是 說 , 所 有 人 都 有 自 由 在 合 法 和 合 理 的 情 況 下 追 求 性 滿 足 , 那 我 們 並 不 反 對 ; 但 若 「 性 權 是 人 權 」 意 指 任 何 形 式 的 性 行 為 都 是 天 經 地 義 , 社 會 不 應 規 管 和 不 應 批 評 , 甚 至 要 立 法 保 障 , 強 迫 人 民 接 受 , 那 只 是 性 革 命 分 子 沒 有 理 據 的 斷 言 而 已 。 改 變 整 體 社 會 的 制 度 和 人 民 的 生 活 模 式 , 剝 削 全 體 人 民 自 決 的 權 利 , 是 否 又 是 真 正 的 「 人 權 」 呢 ?
有 關 宗 教 自 由 是 否 受 到 保 障 這 一 方 面 , 聯 邦 最 高 法 院 2004 年 12 月 9 日 的 意 見 書 說 他 們 現 在 考 慮 的 , 只 是 政 府 的 行 動 , 不 是 私 人 的 行 動 ; 換 句 話 說 , 是 政 府 不 能 強 迫 宗 教 人 士 去 主 持 同 性 婚 姻 等 。 話 說 回 來 , 若 私 人 行 動 不 在 監 管 之 列 , 宗 教 自 由 在 民 事 訴 訟 中 便 不 受 保 障 。 同 性 戀 人 仕 若 要 求 宗 教 人 仕 證 婚 而 被 拒 絕 , 他 們 可 告 上 人 權 局 , 從 過 往 人 權 局 的 例 子 來 看 , 宗 教 人 士 多 數 會 敗 訴 , 人 權 局 可 判 宗 教 人 士 罰 款 或 發 出 禁 制 令 。
聯 邦 最 高 法 院 更 說 , 就 算 涉 及 政 府 方 面 的 行 動 , 當 宗 教 自 由 與 其 他 自 由 的 保 障 有 所 衝 突 時 , 便 會 由 他 們 去 決 定 「 界 限 」 在 那 裡 , 從 過 往 聯 邦 最 高 法 院 的 例 子 來 看 , 我 們 有 理 由 相 信 宗 教 自 由 當 會 不 保 。 聯 邦 最 高 法 院 又 說 宗 教 自 由 是 受 保 障 的 , 除 非 在 例 外 或 特 殊 的 環 境 下 。 界 定 何 謂 「 例 外 或 特 殊 的 環 境 」 的 權 力 既 在 聯 邦 最 高 法 院 的 手 裡 , 根 據 過 往 的 記 錄 , 我 們 懷 疑 宗 教 自 由 是 否 能 真 正 得 以 保 障 。
我 們 呼 籲 信 徒 站 出 來 反 對 更 改 一 男 一 女 婚 姻 定 義 , 並 積 極 採 取 行 動 如 下 :
( 一 ) 直 接 打 電 話 、 發 電 郵 或 信 件 , 向 國 會 議 員 及 總 理 反 映 你 的 意 向 , 告 訴 他 們 這 是 你 下 ? 大 選 會 否 再 選 他 / 她 的 主 要 考 慮 ;
( 二 ) 鼓 勵 你 的 親 屬 朋 友 採 取 以 上 行 動 ;
( 三 ) 留 意 並 參 加 將 陸 續 推 出 的 基 督 徒 集 體 行 動 。 對 教 會 或 不 同 機 構 發 起 的 抗 議 行 動 , 均 留 意 並 積 極 響 應 參 加 。
( 四 ) 恆 切 禱 告 , 仰 望 及 倚 靠 我 們 萬 軍 之 耶 和 華 , 求 神 感 動 民 ? 並 議 員 的 心 , 並 帶 領 國 會 開 會 的 結 果 。 若 能 相 約 齊 集 一 起 禱 告 則 更 佳 , 甚 至 可 作 禁 食 禱 告 。
我 們 更 呼 籲 所 有 加 拿 大 人 , 因 著 愛 我 們 的 國 家 、 國 民 及 下 一 代 , 攜 手 保 衛 一 男 一 女 婚 姻 定 義 。
二 零 零 五 年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附 :
基 督 教 大 溫 哥 華 華 人 教 牧 同 工 團 契
有 關 一 男 一 女 婚 姻 之 宣 言
去 年 ( 2004 年 ) 12 月 9 日 加 拿 大 聯 邦 最 高 法 院 發 表 意 見 書 , 國 會 有 權 根 據 憲 章 修 改 婚 姻 定 義 , 把 婚 姻 視 為 「 任 何 二 人 同 意 之 結 合 」 。 馬 田 總 理 隨 後 聲 稱 於 今 年 ( 2005 年 ) 一 月 動 議 法 案 , 將 修 改 現 行 法 律 對 婚 姻 之 定 義 。
代 表 大 溫 哥 華 地 區 內 達 九 十 五 間 基 督 教 華 人 教 會 及 機 構 ( 為 二 萬 五 千 華 人 基 督 徒 之 所 屬 教 會 及 機 構 ) 之 「 基 督 教 大 溫 哥 華 華 人 教 牧 同 工 團 契 」 對 以 上 的 動 議 作 出 公 開 回 應 , 並 發 表 宣 言 如 下 :
自 有 人 類 歷 史 以 來 , 婚 姻 一 直 是 一 男 一 女 的 結 合 , 此 傳 統 倫 理 道 德 觀 念 , 乃 人 類 社 會 、 家 庭 組 合 的 根 基 。 夫 婦 可 生 兒 育 女 , 傳 宗 接 代 , 子 女 更 可 以 經 歷 兩 性 父 母 的 呵 護 , 得 以 整 全 成 長 , 人 類 社 會 的 組 成 得 以 健 全 發 展 。
若 同 性 的 結 合 也 可 稱 為 婚 姻 , 那 麼 婚 姻 一 詞 , 便 抹 殺 了 男 女 結 合 而 產 生 下 一 代 的 天 職 , 亦 否 定 繁 衍 下 一 代 的 社 會 責 任 , 所 以 同 性 結 合 就 不 能 說 是 跟 異 性 結 合 具 相 同 的 婚 姻 意 義 。
維 護 一 男 一 女 婚 姻 的 定 義 乃 是 保 有 現 存 的 婚 姻 價 值 , 絕 不 是 侵 犯 人 權 , 更 不 是 歧 視 任 何 不 接 納 一 男 一 女 婚 姻 價 值 觀 的 群 體 。
只 照 顧 少 數 同 性 戀 者 之 利 益 , 而 不 理 會 絕 大 多 數 珍 惜 傳 統 異 性 婚 姻 及 傳 統 社 會 結 構 的 人 , 是 選 民 所 不 能 接 受 的 !
作 為 基 督 徒 , 我 們 深 知 道 同 性 婚 姻 乃 違 反 神 的 創 造 與 規 定 , 亦 與 華 人 及 其 他 族 裔 傳 統 的 道 德 觀 背 道 而 馳 。 在 此 , 我 們 要 求 聯 邦 政 府 慎 重 考 慮 修 改 婚 姻 定 義 對 整 體 社 會 的 禍 害 , 也 呼 籲 所 有 國 會 議 員 三 思 而 後 行 , 要 明 白 大 多 數 選 民 的 意 願 。 本 團 體 盼 望 政 府 不 要 為 「 政 治 正 確 」 而 漠 視 廣 大 民 意 。
最 後 , 我 們 歡 迎 各 宗 派 基 督 徒 及 認 同 我 們 宣 言 的 人 士 , 與 我 們 堅 持 同 站 一 陣 線 ,
保 衛 一 男 一 女 婚 姻 。 數 千 年 來 人 類 文 明 基 石 , 實 有 賴 一 男 一 女 的 婚 姻 結 合 , 我 們 堅 決 保 護 此 寶 貴 傳 統 !
二 零 零 五 年 一 月 二 十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