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 代 表 基 督 教 大 温 哥 华 华 人 教 牧 同 工 团 契 , 一 个 包 括 95 间 教 会 和 机 构 ( 为 二 万 五 千 华 人 基 督 徒 之 所 属 教 会 及 机 构 ) 的 团 契 , 发 放 这 个 宣 言 。 这 是 一 个 爱 的 宣 言 , 因 著 爱 我 们 的 上 帝 、 我 们 的 国 家 、 我 们 的 国 民 和 我 们 的 下 一 代 , 我 们 责 无 旁 贷 地 站 出 来 捍 卫 传 统 一 男 一 女 的 婚 姻 定 义 。
作 为 基 督 徒 , 我 们 相 信 一 男 一 女 的 婚 姻 制 度 是 神 所 创 立 的 , 生 育 後 代 是 神 在 创 造 世 界 的 秩 序 中 所 设 定 的 , 先 於 一 切 社 会 、 法 律 、 文 化 与 宗 教 的 机 制 , 因 此 , 同 性 婚 姻 乃 违 反 神 的 创 造 与 规 定 。
虽 然 婚 姻 不 纯 是 ? 了 生 儿 育 女 , 但 生 儿 育 女 却 一 定 要 透 过 一 男 一 女 的 结 合 , 这 是 自 然 定 律 , 亘 古 不 变 的 原 则 。 生 儿 育 女 繁 衍 後 代 , 人 类 历 史 和 文 明 才 得 以 延 续 , 一 男 一 女 的 婚 姻 制 度 便 是 人 类 历 史 延 续 的 基 础 。
随 著 时 代 的 改 变 , 家 庭 中 夫 妇 的 角 色 、 子 女 的 相 处 方 式 等 可 能 有 所 不 同 ; 但 是 , 数 千 年 来 , 子 女 透 过 学 效 模 仿 父 母 的 样 式 成 长 , 是 一 个 不 争 的 事 实 。 没 在 两 性 父 母 作 为 仿 效 样 式 , 子 女 怎 能 健 全 地 成 长 ? 怎 能 有 效 地 处 理 日 後 与 异 性 相 交 的 复 杂 人 际 关 系 ?
我 们 爱 加 拿 大 , 我 们 的 国 家 , 因 为 她 是 我 们 选 择 放 弃 在 故 乡 辛 苦 建 立 的 基 础 的 盼 望 。 我 们 下 这 重 大 的 决 定 时 , 乃 深 受 加 拿 大 传 统 的 价 值 观 所 吸 引 ; 我 们 断 定 , 一 男 一 女 婚 姻 观 念 是 培 育 我 们 子 女 成 材 的 要 素 。 1999 年 ( 同 样 是 联 邦 自 由 党 执 政 期 间 ) , 国 会 曾 以 216 票 对 55 票 , 大 比 数 支 持 一 男 一 女 婚 姻 定 义 便 是 一 个 好 例 子 , 反 映 了 加 拿 大 国 民 的 婚 姻 价 值 观 。
我 们 第 一 个 宪 法 是 1867 年 订 立 的 。 1866 年 时 , 普 通 法 定 义 婚 姻 是 一 男 一 女 的 结 合 , 当 加 拿 大 制 订 1867 的 宪 法 时 , 沿 用 普 通 法 的 加 拿 大 理 所 当 然 定 义 婚 姻 为 一 男 一 女 婚 姻 , 故 在 1867 年 宪 法 内 婚 姻 只 称 为 「 婚 姻 」 , 而 没 有 ( 更 不 需 ) 明 列 为 「 一 男 一 女 婚 姻 」 。 又 1982 年 的 人 权 宪 章 内 是 没 有 「 性 倾 向 」 一 词 的 , 这 是 在 1995 年 联 邦 最 高 法 院 把 「 性 倾 向 」 加 进 人 权 宪 章 内 , 虽 然 这 违 反 修 改 宪 法 的 规 定 ( 修 改 宪 法 , 政 府 定 要 经 过 正 当 的 修 改 程 序 ) , 但 当 时 沈 默 的 大 多 数 却 没 有 适 切 的 反 应 。 因 此 , 不 幸 地 1995 年 的 人 权 宪 章 便 成 为 这 次 修 改 婚 姻 定 义 的 依 据 。
再 说 , 在 加 拿 大 的 人 权 法 中 , 「 平 等 」 乃 至 高 的 原 则 。 只 照 顾 少 数 同 性 恋 者 之 利 益 , 而 不 理 会 绝 大 多 数 珍 惜 传 统 异 性 婚 姻 及 传 统 社 会 结 构 的 人 , 这 又 是 否 平 等 ? 「 性 权 是 人 权 」 的 讲 法 若 只 是 说 , 所 有 人 都 有 自 由 在 合 法 和 合 理 的 情 况 下 追 求 性 满 足 , 那 我 们 并 不 反 对 ; 但 若 「 性 权 是 人 权 」 意 指 任 何 形 式 的 性 行 为 都 是 天 经 地 义 , 社 会 不 应 规 管 和 不 应 批 评 , 甚 至 要 立 法 保 障 , 强 迫 人 民 接 受 , 那 只 是 性 革 命 分 子 没 有 理 据 的 断 言 而 已 。 改 变 整 体 社 会 的 制 度 和 人 民 的 生 活 模 式 , 剥 削 全 体 人 民 自 决 的 权 利 , 是 否 又 是 真 正 的 「 人 权 」 呢 ?
有 关 宗 教 自 由 是 否 受 到 保 障 这 一 方 面 , 联 邦 最 高 法 院 2004 年 12 月 9 日 的 意 见 书 说 他 们 现 在 考 虑 的 , 只 是 政 府 的 行 动 , 不 是 私 人 的 行 动 ; 换 句 话 说 , 是 政 府 不 能 强 迫 宗 教 人 士 去 主 持 同 性 婚 姻 等 。 话 说 回 来 , 若 私 人 行 动 不 在 监 管 之 列 , 宗 教 自 由 在 民 事 诉 讼 中 便 不 受 保 障 。 同 性 恋 人 仕 若 要 求 宗 教 人 仕 证 婚 而 被 拒 绝 , 他 们 可 告 上 人 权 局 , 从 过 往 人 权 局 的 例 子 来 看 , 宗 教 人 士 多 数 会 败 诉 , 人 权 局 可 判 宗 教 人 士 罚 款 或 发 出 禁 制 令 。
联 邦 最 高 法 院 更 说 , 就 算 涉 及 政 府 方 面 的 行 动 , 当 宗 教 自 由 与 其 他 自 由 的 保 障 有 所 冲 突 时 , 便 会 由 他 们 去 决 定 「 界 限 」 在 那 里 , 从 过 往 联 邦 最 高 法 院 的 例 子 来 看 , 我 们 有 理 由 相 信 宗 教 自 由 当 会 不 保 。 联 邦 最 高 法 院 又 说 宗 教 自 由 是 受 保 障 的 , 除 非 在 例 外 或 特 殊 的 环 境 下 。 界 定 何 谓 「 例 外 或 特 殊 的 环 境 」 的 权 力 既 在 联 邦 最 高 法 院 的 手 里 , 根 据 过 往 的 记 录 , 我 们 怀 疑 宗 教 自 由 是 否 能 真 正 得 以 保 障 。
我 们 呼 吁 信 徒 站 出 来 反 对 更 改 一 男 一 女 婚 姻 定 义 , 并 积 极 采 取 行 动 如 下 ∶
( 一 ) 直 接 打 电 话 、 发 电 邮 或 信 件 , 向 国 会 议 员 及 总 理 反 映 你 的 意 向 , 告 诉 他 们 这 是 你 下 ? 大 选 会 否 再 选 他 / 她 的 主 要 考 虑 ;
( 二 ) 鼓 励 你 的 亲 属 朋 友 采 取 以 上 行 动 ;
( 三 ) 留 意 并 参 加 将 陆 续 推 出 的 基 督 徒 集 体 行 动 。 对 教 会 或 不 同 机 构 发 起 的 抗 议 行 动 , 均 留 意 并 积 极 响 应 参 加 。
( 四 ) 恒 切 祷 告 , 仰 望 及 倚 靠 我 们 万 军 之 耶 和 华 , 求 神 感 动 民 ? 并 议 员 的 心 , 并 带 领 国 会 开 会 的 结 果 。 若 能 相 约 齐 集 一 起 祷 告 则 更 佳 , 甚 至 可 作 禁 食 祷 告 。
我 们 更 呼 吁 所 有 加 拿 大 人 , 因 著 爱 我 们 的 国 家 、 国 民 及 下 一 代 , 携 手 保 卫 一 男 一 女 婚 姻 定 义 。
二 零 零 五 年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附 :
基 督 教 大 温 哥 华 华 人 教 牧 同 工 团 契
有 关 一 男 一 女 婚 姻 之 宣 言
去 年 ( 2004 年 ) 12 月 9 日 加 拿 大 联 邦 最 高 法 院 发 表 意 见 书 , 国 会 有 权 根 据 宪 章 修 改 婚 姻 定 义 , 把 婚 姻 视 为 「 任 何 二 人 同 意 之 结 合 」 。 马 田 总 理 随 後 声 称 於 今 年 ( 2005 年 ) 一 月 动 议 法 案 , 将 修 改 现 行 法 律 对 婚 姻 之 定 义 。
代 表 大 温 哥 华 地 区 内 达 九 十 五 间 基 督 教 华 人 教 会 及 机 构 ( 为 二 万 五 千 华 人 基 督 徒 之 所 属 教 会 及 机 构 ) 之 「 基 督 教 大 温 哥 华 华 人 教 牧 同 工 团 契 」 对 以 上 的 动 议 作 出 公 开 回 应 , 并 发 表 宣 言 如 下 ∶
自 有 人 类 历 史 以 来 , 婚 姻 一 直 是 一 男 一 女 的 结 合 , 此 传 统 伦 理 道 德 观 念 , 乃 人 类 社 会 、 家 庭 组 合 的 根 基 。 夫 妇 可 生 儿 育 女 , 传 宗 接 代 , 子 女 更 可 以 经 历 两 性 父 母 的 呵 护 , 得 以 整 全 成 长 , 人 类 社 会 的 组 成 得 以 健 全 发 展 。
若 同 性 的 结 合 也 可 称 为 婚 姻 , 那 么 婚 姻 一 词 , 便 抹 杀 了 男 女 结 合 而 产 生 下 一 代 的 天 职 , 亦 否 定 繁 衍 下 一 代 的 社 会 责 任 , 所 以 同 性 结 合 就 不 能 说 是 跟 异 性 结 合 具 相 同 的 婚 姻 意 义 。
维 护 一 男 一 女 婚 姻 的 定 义 乃 是 保 有 现 存 的 婚 姻 价 值 , 绝 不 是 侵 犯 人 权 , 更 不 是 歧 视 任 何 不 接 纳 一 男 一 女 婚 姻 价 值 观 的 群 体 。
只 照 顾 少 数 同 性 恋 者 之 利 益 , 而 不 理 会 绝 大 多 数 珍 惜 传 统 异 性 婚 姻 及 传 统 社 会 结 构 的 人 , 是 选 民 所 不 能 接 受 的 !
作 为 基 督 徒 , 我 们 深 知 道 同 性 婚 姻 乃 违 反 神 的 创 造 与 规 定 , 亦 与 华 人 及 其 他 族 裔 传 统 的 道 德 观 背 道 而 驰 。 在 此 , 我 们 要 求 联 邦 政 府 慎 重 考 虑 修 改 婚 姻 定 义 对 整 体 社 会 的 祸 害 , 也 呼 吁 所 有 国 会 议 员 三 思 而 後 行 , 要 明 白 大 多 数 选 民 的 意 愿 。 本 团 体 盼 望 政 府 不 要 为 「 政 治 正 确 」 而 漠 视 广 大 民 意 。
最 後 , 我 们 欢 迎 各 宗 派 基 督 徒 及 认 同 我 们 宣 言 的 人 士 , 与 我 们 坚 持 同 站 一 阵 线 ,
保 卫 一 男 一 女 婚 姻 。 数 千 年 来 人 类 文 明 基 石 , 实 有 赖 一 男 一 女 的 婚 姻 结 合 , 我 们 坚 决 保 护 此 宝 贵 传 统 !
二 零 零 五 年 一 月 二 十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