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伊斯蘭
認罪的意義
羅惠強

在 很 多 比 較 崇 高 道 德 的 倫 理 哲 學 思 想 中 , 都 可 找 到 有 關 跟 從 者 反 省 自 己 的 過 失 、 以 求 改 善 自 己 的 待 人 接 物 和 處 事 態 度 , 以 達 到 完 美 和 諧 境 界 的 教 導 。 而 認 罪 在 很 多 宗 教 敬 拜 儀 式 中 都 是 常 有 的 項 目 。

宗 教 上 的 認 罪 有 兩 層 意 思 , 一 方 面 是 承 認 自 己 的 罪 過 或 過 失 是 背 棄 了 創 造 者 所 定 的 律 法 標 準 , 是 表 示 承 認 所 敬 拜 的 神 的 完 美 性 ; 另 一 方 面 也 表 示 相 信 所 敬 拜 的 那 一 位 是 賞 善 罰 惡 的 , 表 示 被 敬 拜 者 的 道 德 性 。 因 被 敬 拜 者 的 完 美 與 道 德 , 從 認 罪 而 產 生 對 造 物 者 的 稱 頌 。 舊 約 詩 篇 就 有 很 多 這 類 從 承 認 自 己 的 過 錯 , 進 而 對 造 物 者 的 稱 頌 讚 美 的 頌 歌 如 廿 二 篇 和 五 十 一 篇 等 。

在 今 天 傳 統 教 會 儀 式 上 , 我 們 仍 可 看 見 很 多 認 罪 詩 在 敬 拜 的 公 開 聚 會 中 頌 讀 , 可 見 認 罪 是 教 宗 聚 會 中 很 重 要 的 一 項 。

伊 斯 蘭 教 也 很 重 視 認 罪 , 在 他 們 的 聖 訓 中 ( 聖 訓 是 穆 罕 默 德 的 言 行 錄 , 其 地 位 與 古 蘭 經 相 約 ) , 有 各 類 不 同 的 認 罪 詩 , 阿 拉 伯 話 稱 認 罪 為 討 白 。 討 白 是 一 重 要 的 功 修 , 信 眾 要 常 討 白 , 檢 討 自 己 的 過 失 , 改 邪 歸 正 , 使 自 己 不 再 受 迷 誤 。

討 白 可 分 三 類 , 一 是 普 通 的 討 白 , 就 是 犯 輕 罪 的 , 或 無 知 犯 過 的 人 且 立 刻 承 認 自 己 的 過 錯 者 , 古 蘭 說 「 真 主 只 赦 宥 無 知 而 作 惡 , 不 久 就 悔 罪 的 人 」 。

二 是 特 殊 討 白 , 就 是 犯 大 罪 者 痛 改 前 非 的 認 罪 , 這 是 伊 斯 蘭 教 法 的 規 矩 。 大 罪 是 危 害 無 辜 、 誣 陷 貞 婦 、 奸 淫 婦 女 、 臨 陣 逃 走 、 侵 吞 孤 兒 財 產 、 飲 酒 、 賭 博 、 偷 竊 等 等 。 教 法 規 定 悔 罪 者 除 了 作 討 白 之 外 , 還 要 到 麥 加 朝 聖 一 次 , 以 求 洗 清 罪 惡 。 如 果 沒 有 經 濟 能 力 朝 聖 的 , 要 孝 敬 父 母 到 終 年 。

第 三 種 討 白 稱 之 為 臨 終 的 討 白 , 就 是 臨 終 前 的 認 罪 。 伊 斯 蘭 相 信 這 只 屬 一 項 儀 式 , 對 臨 終 離 留 的 人 能 否 得 赦 宥 沒 有 多 大 影 響 。 討 白 果 效 怎 樣 , 古 蘭 經 說 , 信 道 的 人 們 啊 ! 你 們 當 向 真 主 誠 意 悔 罪 , 你 們 的 主 或 許 免 除 你 們 的 罪 惡 , 並 且 使 你 們 進 入 下 臨 河 的 樂 園 。

伊 斯 蘭 的 認 罪 與 其 他 人 生 哲 學 相 似 的 是 一 項 個 人 的 功 修 , 有 助 提 升 個 人 的 境 界 , 達 到 美 好 的 道 德 標 準 , 雖 有 真 主 安 拉 或 許 會 赦 宥 的 可 能 , 但 犯 罪 者 與 超 然 物 外 的 真 主 沒 有 多 大 關 連 。

新 約 保 羅 在 羅 馬 書 中 指 出 , 人 的 罪 不 單 是 個 人 修 養 的 事 , 而 是 與 造 物 者 有 直 接 的 關 係 , 就 是 人 的 罪 惡 虧 缺 了 神 的 榮 耀 。 當 然 被 造 者 不 會 使 神 的 榮 耀 有 所 增 加 或 減 少 , 而 聖 經 的 觀 念 是 被 造 者 是 按 神 形 象 樣 式 所 創 造 的 ( 創 : 16 ) , 是 神 的 榮 耀 , 是 神 的 見 証 ( 賽 43 : 10 ; 44 : 8 ) , 作 神 在 世 上 的 代 表 , 應 反 影 出 造 物 者 的 完 美 來 , 但 因 人 的 罪 以 致 這 應 該 反 射 出 來 的 榮 耀 和 完 美 受 到 虧 損 。 對 基 督 徒 來 說 , 犯 罪 就 不 單 是 得 罪 人 , 破 壞 社 會 , 要 努 力 彌 補 這 樣 的 破 壞 這 麼 簡 單 , 而 是 得 罪 了 神 , 使 神 受 恥 辱 , 仇 敵 大 得 褻 瀆 神 的 機 會 ( 撒 下 十 二 : 14 ) , 所 以 認 罪 的 意 義 就 不 是 個 人 的 修 行 問 題 , 而 是 與 造 物 者 重 建 這 完 美 的 關 係 , 再 次 反 射 出 那 完 美 者 的 的 光 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