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近 發 生 的 一 件 不 同 尋 常 的 事 引 起 了 筆 者 很 大 的 興 趣 , 四 川 成 都 一 間 家 庭 教 會 的 領 袖 受 到 當 地 宗 教 局 官 員 的 警 告 , 要 求 他 們 停 止 聚 會 , 因 為 他 們 的 人 數 已 超 過 當 局 規 定 的 30 人 限 量 , 並 且 已 不 是 在 信 徒 家 裡 聚 會 ( 地 方 太 小 ) , 而 是 在 商 業 性 樓 宇 內 租 用 大 會 議 廳 聚 會 。 據 此 , 該 教 會 領 袖 向 法 院 提 出 告 訴 , 指 宗 教 局 的 指 令 有 違 憲 法 有 關 保 障 公 民 信 仰 自 由 的 條 款 。 令 人 頗 感 意 外 的 是 , 宗 教 局 官 員 竟 向 該 教 會 領 袖 表 示 , 不 想 上 法 院 打 官 司 , 也 不 再 干 涉 他 們 的 聚 會 了 。 既 如 此 , 該 教 會 的 領 袖 們 也 就 撤 回 了 對 宗 教 局 的 告 訴 。
這 件 事 是 否 表 明 , 中 國 大 陸 的 家 庭 教 會 已 經 具 有 了 合 法 身 份 呢 ?
當 然 不 是 這 樣 , 但 這 一 事 件 的 確 表 明 家 庭 教 會 正 在 逐 步 從 地 下 浮 上 地 面 , 從 隱 藏 轉 向 公 開 。 類 似 的 情 形 不 但 在 成 都 出 現 , 也 在 北 京 、 上 海 、 武 漢 等 大 城 市 出 現 。 這 是 值 得 高 興 和 感 恩 的 事 。
但 是 , 家 庭 教 會 到 底 能 不 能 有 完 全 的 合 法 身 份 呢 ? 我 們 暫 還 無 法 作 出 肯 定 的 判 斷 , 但 對 相 關 的 發 展 勢 頭 作 出 審 慎 研 究 之 後 , 似 乎 可 以 讓 我 們 有 一 個 比 較 樂 觀 的 期 待 - 也 許 在 三 五 年 內 這 個 問 題 可 以 得 到 最 終 解 決 。
在 去 年 12 月 12 日 溫 哥 華 浸 信 會 信 友 堂 和 溫 哥 華 基 督 徒 短 期 宣 教 訓 練 中 心 聯 合 主 辦 的 “ 信 仰 與 文 化 講 座 ” 上 , 洪 予 健 牧 師 以 《 三 自 運 動 的 真 相 - 中 國 教 會 的 嚴 峻 試 煉 》 為 題 , 對 “ 三 自 運 動 ” 和 家 庭 教 會 的 歷 史 和 現 狀 作 了 深 入 的 探 討 。 他 指 出 :
“ 中 國 自 上 世 紀 八 十 年 代 在 經 濟 上 實 行 改 革 開 放 後 , 政 府 的 宗 教 政 策 也 隨 之 放 寬 。 各 地 在 文 革 中 被 封 的 原 屬 於 三 自 會 的 教 堂 陸 續 向 外 開 放 了 。 但 是 許 多 傳 道 人 和 信 徒 寧 願 擔 著 ‘ 非 法 聚 會 ’ 的 罪 名 , 冒 著 被 抓 的 風 險 , 堅 持 以 家 庭 教 會 的 名 義 聚 會 , 拒 不 加 入 ‘ 三 自 會 ’ 的 系 統 。 ”
為 什 麼 會 有 這 樣 的 情 況 發 生 呢 ? 原 因 就 在 於 :
" 三 自 會 " 自 上 世 紀 50 年 代 初 成 立 以 來 , 就 是 中 共 控 制 、 打 擊 , 以 致 最 終 消 滅 基 督 教 的 工 具 , 是 一 個 如 同 婦 聯 、 工 會 、 工 商 聯 之 類 的 共 產 黨 外 圍 組 織 , 準 政 府 機 構 。 在 1957 年 至 1977 年 這 二 十 年 裡 , 除 了 在 文 革 中 其 自 身 也 失 去 運 作 能 之 外 , " 三 自 會 " 對 基 於 信 仰 的 原 因 拒 不 順 服 其 領 導 的 教 會 和 教 會 領 袖 進 行 了 嚴 酷 地 逼 害 。 在 文 革 結 束 , " 三 自 會 " 恢 復 運 作 之 後 , 其 領 導 層 卻 沒 有 就 對 教 會 的 逼 迫 作 任 何 檢 討 和 反 省 , 反 而 藉 著 成 立 “ 中 國 基 督 教 協 會 ” ( 1980 年 10 月 6 日 ) 作 為 宗 教 政 策 開 明 的 表 現 , 藉 此 重 新 管 理 和 控 制 基 督 教 , 力 圖 將 其 納 入 “ 有 中 國 特 色 的 社 會 主 義 ” 的 軌 道 內 。 為 達 此 目 的 , 以 丁 光 訓 為 首 的 三 自 領 袖 就 遵 從 政 府 的 意 圖 , 發 展 了 一 種 有 中 國 社 會 主 義 特 色 的 " 三 自 神 學 " 。
因 此 , 堅 守 聖 經 真 理 的 教 會 和 信 徒 認 為 , 加 入 " 三 自 會 " 就 等 於 賣 主 叛 教 。 洪 予 健 牧 師 在 分 析 了 《 中 國 基 督 教 三 自 愛 國 運 動 委 員 會 章 程 》 第 二 條 所 闡 明 的 宗 旨 之 後 指 出 :
1. " 三 自 會 " 的 宗 旨 是 政 府 要 求 教 會 在 政 治 上 效 忠 表 態 , 由 此 干 涉 了 基 督 徒 在 信 仰 上 的 良 心 和 自 由 。
2. 政 府 對 於 文 革 前 所 執 行 的 政 策 都 有 所 改 變 和 廢 止 , 唯 獨 對 " 三 自 會 " 的 牌 子 近 六 十 年 不 變 , 豈 非 咄 咄 怪 事 ?
3. " 三 自 會 " 成 立 以 來 , 賣 主 求 榮 , 組 織 控 訴 大 會 , 迫 害 拒 不 加 入 該 會 的 主 耶 穌 忠 心 的 僕 人 和 使 女 , 血 債 累 累 至 今 仍 不 悔 改 , 如 今 仍 有 忠 心 事 主 的 傳 道 人 被 趕 出 " 三 自 會 " 的 事 發 生 。
4. " 三 自 會 " 因 著 在 信 仰 、 神 學 上 迎 合 政 府 政 治 上 的 需 要 , 在 教 牧 按 立 、 任 命 上 由 宗 教 局 決 定 , 講 壇 上 不 能 供 應 真 信 徒 的 需 要 , 對 內 使 信 徒 不 能 自 由 相 交 , 對 外 更 不 能 四 處 廣 傳 福 音 。
5. 眾 教 會 的 合 一 是 在 真 道 的 根 基 上 的 屬 靈 合 一 , 而 非 是 在 世 俗 政 府 要 求 下 的 組 織 合 一 , 故 " 三 自 會 " 必 須 解 散 。
洪 牧 師 也 進 一 步 澄 清 說 :
1. 反 對 " 三 自 會 " 不 是 反 政 府 , 真 正 的 基 督 徒 只 是 希 望 " 上 帝 的 物 當 歸 給 上 帝 " 。
2. 將 " 三 自 會 " 這 個 準 政 府 機 構 與 加 入 其 中 的 教 會 及 其 牧 者 與 信 徒 作 區 別 : 他 們 與 " 三 自 會 " 的 掌 權 者 和 自 覺 自 願 的 投 靠 者 不 同 , 也 許 因 為 軟 弱 和 妥 協 , 或 因 真 理 裝 備 不 足 者 , 或 對 " 三 自 會 " 的 性 質 認 識 不 清 , 便 在 隨 波 逐 流 下 落 入 其 網 羅 之 中 。 希 望 所 有 忠 於 聖 經 、 忠 於 基 督 的 " 三 自 會 " 屬 下 的 牧 者 和 信 徒 靠 主 堅 立 , 勇 敢 地 站 起 來 , 使 所 屬 的 教 會 脫 離 " 三 自 會 " , 或 個 人 離 開 " 三 自 會 " , 加 入 忠 於 主 的 家 庭 教 會 。 當 然 也 可 以 繼 續 留 在 " 三 自 會 " 內 為 神 的 真 道 極 力 爭 辯 、 造 就 信 徒 。
回 到 家 庭 教 會 能 不 能 有 完 全 的 合 法 身 份 這 個 問 題 上 , 本 文 開 頭 提 到 的 事 件 給 了 我 們 一 個 重 要 的 提 示 , 就 是 從 維 護 憲 法 明 文 規 定 的 信 仰 自 由 、 集 會 結 社 自 由 、 言 論 自 由 的 角 度 , 爭 取 家 庭 教 會 的 合 法 身 份 應 該 是 有 一 定 空 間 的 。 據 最 近 得 到 的 數 據 , 中 國 大 陸 屬 " 三 自 會 " 系 統 的 教 會 信 徒 總 人 數 已 超 過 3000 萬 , 而 按 最 保 守 的 估 計 , 屬 家 庭 教 會 的 信 徒 總 數 在 6000 萬 至 8000 萬 之 間 。 中 國 政 府 公 開 宣 佈 要 推 進 民 主 與 法 制 的 建 設 , 要 構 建 " 和 諧 社 會 " , 不 考 慮 這 近 一 億 人 的 要 求 是 非 常 不 合 邏 輯 的 。
另 外 , 單 從 政 府 對 家 庭 教 會 進 行 依 法 監 管 的 而 要 看 , 長 期 使 之 處 於 非 法 或 半 非 法 的 狀 態 下 也 是 很 不 利 的 。 誰 都 不 能 保 證 如 此 眾 多 的 家 庭 教 會 在 財 務 、 教 產 、 教 會 與 社 會 各 界 , 乃 至 教 會 內 部 人 際 關 係 處 理 等 方 面 不 會 發 生 違 反 法 律 法 規 的 事 件 。 政 府 只 有 在 確 認 其 法 律 地 位 的 情 況 下 才 有 可 能 同 時 依 法 監 管 。 現 在 的 一 個 奇 怪 的 現 象 是 , 政 府 堅 持 要 對 “ 屬 上 帝 的 ” 層 面 ( 即 有 關 信 仰 與 良 心 的 層 面 ) 進 行 管 制 , 卻 因 此 而 無 法 對 “ 屬 凱 撒 的 ” 層 面 ( 與 教 會 有 關 的 外 部 行 為 ) 監 管 起 來 。 從 構 建 " 和 諧 社 會 " 的 現 實 要 求 來 看 , 這 個 問 題 必 須 得 到 妥 善 解 決 , 而 且 越 早 得 到 解 決 越 好 。
關 於 這 個 問 題 , 原 來 在 中 國 社 會 科 學 院 從 事 法 學 研 究 , 現 任 美 國 三 藩 市 華 人 宣 道 會 牧 師 的 劉 同 蘇 弟 兄 作 過 一 系 列 的 論 述 。 在 《 宗 教 團 體 注 冊 制 度 中 隱 性 規 定 的 違 憲 性 質 》 一 文 中 , 劉 牧 師 指 出 : “ 中 國 國 家 權 力 不 斷 干 預 家 庭 教 會 的 主 要 理 由 是 後 者 從 事 ‘ 非 法 ’ 活 動 , 諸 如 ‘ 非 法 聚 會 ’ 、 ‘ 非 法 傳 教 ’ 、 ‘ 非 法 斂 財 ’ , 等 等 。 ” 然 而 , 絕 大 多 數 家 庭 教 會 都 是 力 圖 按 照 聖 經 教 導 循 規 蹈 矩 的 信 仰 團 體 ( 不 僅 盡 力 守 法 , 而 且 遵 守 道 德 等 其 他 社 會 規 範 ) , 卻 常 常 被 國 家 權 力 視 為 “ 違 法 ” , 這 似 乎 有 點 讓 人 費 解 。 原 就 在 於 , “ 引 起 諸 種 所 謂 非 法 活 動 的 癥 結 是 注 冊 問 題 。 一 旦 家 庭 教 會 可 以 通 過 法 律 程 式 注 冊 為 合 法 團 體 , 那 末 , 其 一 切 活 動 也 就 都 隨 之 而 合 法 。 ”
可 是 為 什 麼 家 庭 教 會 不 能 合 法 登 記 呢 ? 劉 牧 師 指 出 :
家 庭 教 會 沒 有 注 冊 並 不 是 因 為 家 庭 教 會 不 願 意 注 冊 。 自 2005 年 3 月 1 日 “ 全 國 宗 教 事 務 管 理 條 例 ” 頒 布 以 來 , 不 同 省 市 的 許 多 家 庭 教 會 都 曾 正 式 向 政 府 主 管 部 門 申 請 注 冊 , 但 是 至 今 尚 無 一 個 被 批 准 的 案 例 。 可 見 家 庭 教 會 沒 有 注 冊 的 原 因 在 於 國 家 權 力 不 准 其 注 冊 。 而 在 家 庭 教 會 一 方 , 卻 是 “ 非 不 願 也 , 實 不 能 也 ” 。 在 此 情 形 之 下 , 國 家 權 力 一 再 指 控 家 庭 教 會 從 事 非 法 活 動 , 並 有 時 對 之 實 施 法 律 強 制 , 就 太 不 近 情 理 。 如 果 工 商 管 理 機 關 一 邊 拒 絕 批 准 所 有 按 照 法 律 程 式 提 交 的 營 業 執 照 申 請 , 另 一 邊 卻 到 處 處 罰 無 照 經 營 的 百 姓 , 這 在 情 理 上 顯 然 站 不 住 腳 。
家 庭 教 會 的 登 記 申 請 無 法 獲 得 批 准 的 真 正 原 因 , 是 在 有 關 注 冊 的 明 文 法 律 規 定 的 背 後 隱 藏 著 一 條 不 成 文 的 行 政 規 定 : 不 參 加 " 三 自 會 " , 就 不 予 以 注 冊 。 於 是 , “ 無 論 家 庭 教 會 怎 樣 依 照 明 文 頒 布 的 現 行 法 律 申 請 注 冊 , 最 終 總 要 被 這 個 未 經 立 法 機 關 核 准 的 隱 性 行 政 規 定 擋 在 ‘ 合 法 ’ 的 大 門 之 外 。 ”
劉 牧 指 出 了 問 題 的 關 鍵 :
隱 藏 在 宗 教 團 體 注 冊 制 度 裡 面 的 隱 性 行 政 規 定 完 全 違 反 了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憲 法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憲 法 第 三 十 六 條 規 定 :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民 有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 任 何 國 家 機 關 、 社 會 團 體 和 個 人 不 得 強 制 公 民 信 仰 或 不 信 仰 宗 教 。 ” 自 20 世 紀 50 年 代 以 來 , 由 於 奉 行 根 本 對 立 的 教 義 , 才 有 了 家 庭 教 會 與 官 方 教 會 ( 指 “ 三 自 會 ” , 下 同 ) 的 分 立 。 如 果 國 家 權 力 以 “ 加 入 官 方 教 會 ” 作 為 教 會 注 冊 的 必 需 條 件 , 這 已 經 在 運 用 國 家 強 制 力 迫 使 六 千 萬 家 庭 教 會 成 員 放 棄 自 己 信 仰 的 教 義 , 改 宗 官 方 教 會 的 教 義 。
從 性 質 上 說 , 國 家 權 力 以 注 冊 制 度 的 形 式 對 宗 教 團 體 實 施 管 理 , 本 應 當 是 國 家 的 法 律 行 為 。 儘 管 注 冊 制 度 的 管 轄 物 件 是 宗 教 信 仰 , 但 其 管 轄 的 範 圍 只 限 於 宗 教 信 仰 的 外 在 行 為 , 而 不 包 括 宗 教 信 仰 的 思 想 內 容 。 如 果 “ 加 入 信 奉 某 種 特 定 教 義 的 官 方 教 會 ” 被 法 律 規 定 為 普 遍 適 用 的 注 冊 條 件 , 那 末 , 其 教 義 就 成 為 具 有 國 家 強 制 力 的 法 律 標 準 , 而 做 出 如 此 規 定 的 法 律 就 蛻 變 為 規 定 思 想 的 法 律 。 如 此 一 來 , 該 法 律 自 身 已 經 失 去 了 法 律 應 有 的 性 質 , 因 為 法 律 按 本 性 只 能 管 理 外 在 行 為 , 而 不 允 許 規 範 內 在 的 思 想 。 心 靈 不 是 法 律 ( 國 家 ) 管 轄 的 物 件 , 管 轄 思 想 的 法 律 已 經 不 再 是 真 正 的 法 律 。 “ 靈 魂 的 管 轄 權 只 屬 於 上 帝 。 ”
即 便 家 庭 教 會 在 現 存 的 注 冊 制 度 下 不 能 注 冊 , 也 不 能 將 其 簡 單 定 性 為 非 法 組 織 。 從 整 體 上 看 , 家 庭 教 會 之 所 以 違 法 , 是 因 為 它 所 違 反 的 法 律 違 背 了 憲 法 。 家 庭 教 會 的 存 在 可 以 說 是 合 憲 卻 不 合 法 的 現 象 。 由 於 憲 法 是 統 轄 所 有 具 體 法 律 的 根 本 大 法 , 在 整 個 法 律 體 系 裡 面 具 有 至 高 無 上 的 地 位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憲 法 第 五 條 規 定 : “ 一 切 法 律 , 行 政 法 規 和 地 方 性 法 規 都 不 得 同 憲 法 相 抵 觸 。 ” ) 所 以 , 違 反 “ 違 憲 的 法 律 ” 比 違 憲 的 法 律 本 身 具 有 更 多 的 合 法 性 。 國 家 權 力 若 真 心 維 護 整 個 法 律 體 系 , 就 不 應 當 運 用 一 個 違 憲 的 隱 性 行 政 法 規 去 管 轄 人 們 的 思 想 , 反 倒 應 該 取 消 該 違 憲 的 行 政 法 規 , 使 憲 法 原 則 可 以 貫 徹 到 該 法 律 領 域 。
筆 者 認 為 劉 牧 師 的 分 析 是 十 分 精 當 的 , 盼 望 中 國 政 府 能 夠 從 構 建 " 和 諧 社 會 " 的 大 局 出 發 , 認 真 考 慮 數 千 萬 家 庭 教 會 信 徒 的 正 當 要 求 , 重 新 審 核 有 關 宗 教 團 體 登 記 制 度 的 規 定 和 管 理 制 度 , 糾 正 其 中 明 顯 違 憲 的 部 份 , 為 眾 多 家 庭 教 會 開 通 合 法 登 記 的 道 路 。 我 堅 信 , 絕 大 多 數 中 國 大 陸 家 庭 教 會 的 領 袖 和 信 徒 都 會 是 奉 公 守 法 的 模 範 , 因 這 是 他 們 從 聖 經 中 領 受 的 教 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