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望哨
家庭教会为何不能有合法身份?
杨爱程

最 近 发 生 的 一 件 不 同 寻 常 的 事 引 起 了 笔 者 很 大 的 兴 趣 , 四 川 成 都 一 间 家 庭 教 会 的 领 袖 受 到 当 地 宗 教 局 官 员 的 警 告 , 要 求 他 们 停 止 聚 会 , 因 为 他 们 的 人 数 已 超 过 当 局 规 定 的 30 人 限 量 , 并 且 已 不 是 在 信 徒 家 里 聚 会 ( 地 方 太 小 ) , 而 是 在 商 业 性 楼 宇 内 租 用 大 会 议 厅 聚 会 。 据 此 , 该 教 会 领 袖 向 法 院 提 出 告 诉 , 指 宗 教 局 的 指 令 有 违 宪 法 有 关 保 障 公 民 信 仰 自 由 的 条 款 。 令 人 颇 感 意 外 的 是 , 宗 教 局 官 员 竟 向 该 教 会 领 袖 表 示 , 不 想 上 法 院 打 官 司 , 也 不 再 干 涉 他 们 的 聚 会 了 。 既 如 此 , 该 教 会 的 领 袖 们 也 就 撤 回 了 对 宗 教 局 的 告 诉 。

这 件 事 是 否 表 明 , 中 国 大 陆 的 家 庭 教 会 已 经 具 有 了 合 法 身 份 呢 ?

当 然 不 是 这 样 , 但 这 一 事 件 的 确 表 明 家 庭 教 会 正 在 逐 步 从 地 下 浮 上 地 面 , 从 隐 藏 转 向 公 开 。 类 似 的 情 形 不 但 在 成 都 出 现 , 也 在 北 京 、 上 海 、 武 汉 等 大 城 市 出 现 。 这 是 值 得 高 兴 和 感 恩 的 事 。

但 是 , 家 庭 教 会 到 底 能 不 能 有 完 全 的 合 法 身 份 呢 ? 我 们 暂 还 无 法 作 出 肯 定 的 判 断 , 但 对 相 关 的 发 展 势 头 作 出 审 慎 研 究 之 後 , 似 乎 可 以 让 我 们 有 一 个 比 较 乐 观 的 期 待 - 也 许 在 三 五 年 内 这 个 问 题 可 以 得 到 最 终 解 决 。

在 去 年 12 月 12 日 温 哥 华 浸 信 会 信 友 堂 和 温 哥 华 基 督 徒 短 期 宣 教 训 练 中 心 联 合 主 办 的 “ 信 仰 与 文 化 讲 座 ” 上 , 洪 予 健 牧 师 以 《 三 自 运 动 的 真 相 - 中 国 教 会 的 严 峻 试 炼 》 为 题 , 对 “ 三 自 运 动 ” 和 家 庭 教 会 的 历 史 和 现 状 作 了 深 入 的 探 讨 。 他 指 出 :

“ 中 国 自 上 世 纪 八 十 年 代 在 经 济 上 实 行 改 革 开 放 後 , 政 府 的 宗 教 政 策 也 随 之 放 宽 。 各 地 在 文 革 中 被 封 的 原 属 於 三 自 会 的 教 堂 陆 续 向 外 开 放 了 。 但 是 许 多 传 道 人 和 信 徒 宁 愿 担 著 ‘ 非 法 聚 会 ’ 的 罪 名 , 冒 著 被 抓 的 风 险 , 坚 持 以 家 庭 教 会 的 名 义 聚 会 , 拒 不 加 入 ‘ 三 自 会 ’ 的 系 统 。 ”

为 什 么 会 有 这 样 的 情 况 发 生 呢 ? 原 因 就 在 於 :

" 三 自 会 " 自 上 世 纪 50 年 代 初 成 立 以 来 , 就 是 中 共 控 制 、 打 击 , 以 致 最 终 消 灭 基 督 教 的 工 具 , 是 一 个 如 同 妇 联 、 工 会 、 工 商 联 之 类 的 共 产 党 外 围 组 织 , 准 政 府 机 构 。 在 1957 年 至 1977 年 这 二 十 年 里 , 除 了 在 文 革 中 其 自 身 也 失 去 运 作 能 之 外 , " 三 自 会 " 对 基 於 信 仰 的 原 因 拒 不 顺 服 其 领 导 的 教 会 和 教 会 领 袖 进 行 了 严 酷 地 逼 害 。 在 文 革 结 束 , " 三 自 会 " 恢 复 运 作 之 後 , 其 领 导 层 却 没 有 就 对 教 会 的 逼 迫 作 任 何 检 讨 和 反 省 , 反 而 藉 著 成 立 “ 中 国 基 督 教 协 会 ” ( 1980 年 10 月 6 日 ) 作 为 宗 教 政 策 开 明 的 表 现 , 藉 此 重 新 管 理 和 控 制 基 督 教 , 力 图 将 其 纳 入 “ 有 中 国 特 色 的 社 会 主 义 ” 的 轨 道 内 。 为 达 此 目 的 , 以 丁 光 训 为 首 的 三 自 领 袖 就 遵 从 政 府 的 意 图 , 发 展 了 一 种 有 中 国 社 会 主 义 特 色 的 " 三 自 神 学 " 。

因 此 , 坚 守 圣 经 真 理 的 教 会 和 信 徒 认 为 , 加 入 " 三 自 会 " 就 等 於 卖 主 叛 教 。 洪 予 健 牧 师 在 分 析 了 《 中 国 基 督 教 三 自 爱 国 运 动 委 员 会 章 程 》 第 二 条 所 阐 明 的 宗 旨 之 後 指 出 :

1. " 三 自 会 " 的 宗 旨 是 政 府 要 求 教 会 在 政 治 上 效 忠 表 态 , 由 此 干 涉 了 基 督 徒 在 信 仰 上 的 良 心 和 自 由 。

2. 政 府 对 於 文 革 前 所 执 行 的 政 策 都 有 所 改 变 和 废 止 , 唯 独 对 " 三 自 会 " 的 牌 子 近 六 十 年 不 变 , 岂 非 咄 咄 怪 事 ?

3. " 三 自 会 " 成 立 以 来 , 卖 主 求 荣 , 组 织 控 诉 大 会 , 迫 害 拒 不 加 入 该 会 的 主 耶 稣 忠 心 的 仆 人 和 使 女 , 血 债 累 累 至 今 仍 不 悔 改 , 如 今 仍 有 忠 心 事 主 的 传 道 人 被 赶 出 " 三 自 会 " 的 事 发 生 。

4. " 三 自 会 " 因 著 在 信 仰 、 神 学 上 迎 合 政 府 政 治 上 的 需 要 , 在 教 牧 按 立 、 任 命 上 由 宗 教 局 决 定 , 讲 坛 上 不 能 供 应 真 信 徒 的 需 要 , 对 内 使 信 徒 不 能 自 由 相 交 , 对 外 更 不 能 四 处 广 传 福 音 。

5. 众 教 会 的 合 一 是 在 真 道 的 根 基 上 的 属 灵 合 一 , 而 非 是 在 世 俗 政 府 要 求 下 的 组 织 合 一 , 故 " 三 自 会 " 必 须 解 散 。

洪 牧 师 也 进 一 步 澄 清 说 :

1. 反 对 " 三 自 会 " 不 是 反 政 府 , 真 正 的 基 督 徒 只 是 希 望 " 上 帝 的 物 当 归 给 上 帝 " 。

2. 将 " 三 自 会 " 这 个 准 政 府 机 构 与 加 入 其 中 的 教 会 及 其 牧 者 与 信 徒 作 区 别 : 他 们 与 " 三 自 会 " 的 掌 权 者 和 自 觉 自 愿 的 投 靠 者 不 同 , 也 许 因 为 软 弱 和 妥 协 , 或 因 真 理 装 备 不 足 者 , 或 对 " 三 自 会 " 的 性 质 认 识 不 清 , 便 在 随 波 逐 流 下 落 入 其 网 罗 之 中 。 希 望 所 有 忠 於 圣 经 、 忠 於 基 督 的 " 三 自 会 " 属 下 的 牧 者 和 信 徒 靠 主 坚 立 , 勇 敢 地 站 起 来 , 使 所 属 的 教 会 脱 离 " 三 自 会 " , 或 个 人 离 开 " 三 自 会 " , 加 入 忠 於 主 的 家 庭 教 会 。 当 然 也 可 以 继 续 留 在 " 三 自 会 " 内 为 神 的 真 道 极 力 争 辩 、 造 就 信 徒 。

回 到 家 庭 教 会 能 不 能 有 完 全 的 合 法 身 份 这 个 问 题 上 , 本 文 开 头 提 到 的 事 件 给 了 我 们 一 个 重 要 的 提 示 , 就 是 从 维 护 宪 法 明 文 规 定 的 信 仰 自 由 、 集 会 结 社 自 由 、 言 论 自 由 的 角 度 , 争 取 家 庭 教 会 的 合 法 身 份 应 该 是 有 一 定 空 间 的 。 据 最 近 得 到 的 数 据 , 中 国 大 陆 属 " 三 自 会 " 系 统 的 教 会 信 徒 总 人 数 已 超 过 3000 万 , 而 按 最 保 守 的 估 计 , 属 家 庭 教 会 的 信 徒 总 数 在 6000 万 至 8000 万 之 间 。 中 国 政 府 公 开 宣 布 要 推 进 民 主 与 法 制 的 建 设 , 要 构 建 " 和 谐 社 会 " , 不 考 虑 这 近 一 亿 人 的 要 求 是 非 常 不 合 逻 辑 的 。

另 外 , 单 从 政 府 对 家 庭 教 会 进 行 依 法 监 管 的 而 要 看 , 长 期 使 之 处 於 非 法 或 半 非 法 的 状 态 下 也 是 很 不 利 的 。 谁 都 不 能 保 证 如 此 众 多 的 家 庭 教 会 在 财 务 、 教 产 、 教 会 与 社 会 各 界 , 乃 至 教 会 内 部 人 际 关 系 处 理 等 方 面 不 会 发 生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事 件 。 政 府 只 有 在 确 认 其 法 律 地 位 的 情 况 下 才 有 可 能 同 时 依 法 监 管 。 现 在 的 一 个 奇 怪 的 现 象 是 , 政 府 坚 持 要 对 “ 属 上 帝 的 ” 层 面 ( 即 有 关 信 仰 与 良 心 的 层 面 ) 进 行 管 制 , 却 因 此 而 无 法 对 “ 属 凯 撒 的 ” 层 面 ( 与 教 会 有 关 的 外 部 行 为 ) 监 管 起 来 。 从 构 建 " 和 谐 社 会 " 的 现 实 要 求 来 看 , 这 个 问 题 必 须 得 到 妥 善 解 决 , 而 且 越 早 得 到 解 决 越 好 。

关 於 这 个 问 题 , 原 来 在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从 事 法 学 研 究 , 现 任 美 国 三 藩 市 华 人 宣 道 会 牧 师 的 刘 同 苏 弟 兄 作 过 一 系 列 的 论 述 。 在 《 宗 教 团 体 注 册 制 度 中 隐 性 规 定 的 违 宪 性 质 》 一 文 中 , 刘 牧 师 指 出 : “ 中 国 国 家 权 力 不 断 干 预 家 庭 教 会 的 主 要 理 由 是 後 者 从 事 ‘ 非 法 ’ 活 动 , 诸 如 ‘ 非 法 聚 会 ’ 、 ‘ 非 法 传 教 ’ 、 ‘ 非 法 敛 财 ’ , 等 等 。 ” 然 而 , 绝 大 多 数 家 庭 教 会 都 是 力 图 按 照 圣 经 教 导 循 规 蹈 矩 的 信 仰 团 体 ( 不 仅 尽 力 守 法 , 而 且 遵 守 道 德 等 其 他 社 会 规 范 ) , 却 常 常 被 国 家 权 力 视 为 “ 违 法 ” , 这 似 乎 有 点 让 人 费 解 。 原 就 在 於 , “ 引 起 诸 种 所 谓 非 法 活 动 的 症 结 是 注 册 问 题 。 一 旦 家 庭 教 会 可 以 通 过 法 律 程 式 注 册 为 合 法 团 体 , 那 末 , 其 一 切 活 动 也 就 都 随 之 而 合 法 。 ”

可 是 为 什 么 家 庭 教 会 不 能 合 法 登 记 呢 ? 刘 牧 师 指 出 :

家 庭 教 会 没 有 注 册 并 不 是 因 为 家 庭 教 会 不 愿 意 注 册 。 自 2005 年 3 月 1 日 “ 全 国 宗 教 事 务 管 理 条 例 ” 颁 布 以 来 , 不 同 省 市 的 许 多 家 庭 教 会 都 曾 正 式 向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注 册 , 但 是 至 今 尚 无 一 个 被 批 准 的 案 例 。 可 见 家 庭 教 会 没 有 注 册 的 原 因 在 於 国 家 权 力 不 准 其 注 册 。 而 在 家 庭 教 会 一 方 , 却 是 “ 非 不 愿 也 , 实 不 能 也 ” 。 在 此 情 形 之 下 , 国 家 权 力 一 再 指 控 家 庭 教 会 从 事 非 法 活 动 , 并 有 时 对 之 实 施 法 律 强 制 , 就 太 不 近 情 理 。 如 果 工 商 管 理 机 关 一 边 拒 绝 批 准 所 有 按 照 法 律 程 式 提 交 的 营 业 执 照 申 请 , 另 一 边 却 到 处 处 罚 无 照 经 营 的 百 姓 , 这 在 情 理 上 显 然 站 不 住 脚 。

家 庭 教 会 的 登 记 申 请 无 法 获 得 批 准 的 真 正 原 因 , 是 在 有 关 注 册 的 明 文 法 律 规 定 的 背 後 隐 藏 著 一 条 不 成 文 的 行 政 规 定 ∶ 不 参 加 " 三 自 会 " , 就 不 予 以 注 册 。 於 是 , “ 无 论 家 庭 教 会 怎 样 依 照 明 文 颁 布 的 现 行 法 律 申 请 注 册 , 最 终 总 要 被 这 个 未 经 立 法 机 关 核 准 的 隐 性 行 政 规 定 挡 在 ‘ 合 法 ’ 的 大 门 之 外 。 ”

刘 牧 指 出 了 问 题 的 关 键 :

隐 藏 在 宗 教 团 体 注 册 制 度 里 面 的 隐 性 行 政 规 定 完 全 违 反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第 三 十 六 条 规 定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有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 任 何 国 家 机 关 、 社 会 团 体 和 个 人 不 得 强 制 公 民 信 仰 或 不 信 仰 宗 教 。 ” 自 20 世 纪 50 年 代 以 来 , 由 於 奉 行 根 本 对 立 的 教 义 , 才 有 了 家 庭 教 会 与 官 方 教 会 ( 指 “ 三 自 会 ” , 下 同 ) 的 分 立 。 如 果 国 家 权 力 以 “ 加 入 官 方 教 会 ” 作 为 教 会 注 册 的 必 需 条 件 , 这 已 经 在 运 用 国 家 强 制 力 迫 使 六 千 万 家 庭 教 会 成 员 放 弃 自 己 信 仰 的 教 义 , 改 宗 官 方 教 会 的 教 义 。

从 性 质 上 说 , 国 家 权 力 以 注 册 制 度 的 形 式 对 宗 教 团 体 实 施 管 理 , 本 应 当 是 国 家 的 法 律 行 为 。 尽 管 注 册 制 度 的 管 辖 物 件 是 宗 教 信 仰 , 但 其 管 辖 的 范 围 只 限 於 宗 教 信 仰 的 外 在 行 为 , 而 不 包 括 宗 教 信 仰 的 思 想 内 容 。 如 果 “ 加 入 信 奉 某 种 特 定 教 义 的 官 方 教 会 ” 被 法 律 规 定 为 普 遍 适 用 的 注 册 条 件 , 那 末 , 其 教 义 就 成 为 具 有 国 家 强 制 力 的 法 律 标 准 , 而 做 出 如 此 规 定 的 法 律 就 蜕 变 为 规 定 思 想 的 法 律 。 如 此 一 来 , 该 法 律 自 身 已 经 失 去 了 法 律 应 有 的 性 质 , 因 为 法 律 按 本 性 只 能 管 理 外 在 行 为 , 而 不 允 许 规 范 内 在 的 思 想 。 心 灵 不 是 法 律 ( 国 家 ) 管 辖 的 物 件 , 管 辖 思 想 的 法 律 已 经 不 再 是 真 正 的 法 律 。 “ 灵 魂 的 管 辖 权 只 属 於 上 帝 。 ”

即 便 家 庭 教 会 在 现 存 的 注 册 制 度 下 不 能 注 册 , 也 不 能 将 其 简 单 定 性 为 非 法 组 织 。 从 整 体 上 看 , 家 庭 教 会 之 所 以 违 法 , 是 因 为 它 所 违 反 的 法 律 违 背 了 宪 法 。 家 庭 教 会 的 存 在 可 以 说 是 合 宪 却 不 合 法 的 现 象 。 由 於 宪 法 是 统 辖 所 有 具 体 法 律 的 根 本 大 法 , 在 整 个 法 律 体 系 里 面 具 有 至 高 无 上 的 地 位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第 五 条 规 定 ∶ “ 一 切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地 方 性 法 规 都 不 得 同 宪 法 相 抵 触 。 ” ) 所 以 , 违 反 “ 违 宪 的 法 律 ” 比 违 宪 的 法 律 本 身 具 有 更 多 的 合 法 性 。 国 家 权 力 若 真 心 维 护 整 个 法 律 体 系 , 就 不 应 当 运 用 一 个 违 宪 的 隐 性 行 政 法 规 去 管 辖 人 们 的 思 想 , 反 倒 应 该 取 消 该 违 宪 的 行 政 法 规 , 使 宪 法 原 则 可 以 贯 彻 到 该 法 律 领 域 。

笔 者 认 为 刘 牧 师 的 分 析 是 十 分 精 当 的 , 盼 望 中 国 政 府 能 够 从 构 建 " 和 谐 社 会 " 的 大 局 出 发 , 认 真 考 虑 数 千 万 家 庭 教 会 信 徒 的 正 当 要 求 , 重 新 审 核 有 关 宗 教 团 体 登 记 制 度 的 规 定 和 管 理 制 度 , 纠 正 其 中 明 显 违 宪 的 部 份 , 为 众 多 家 庭 教 会 开 通 合 法 登 记 的 道 路 。 我 坚 信 , 绝 大 多 数 中 国 大 陆 家 庭 教 会 的 领 袖 和 信 徒 都 会 是 奉 公 守 法 的 模 范 , 因 这 是 他 们 从 圣 经 中 领 受 的 教 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