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國 大 陸 “ 家 庭 教 會 ” 在 經 歷 漫 長 嚴 冬 之 後 , 似 乎 遇 到 了 一 個 早 春 - 雖 然 依 舊 有 陣 陣 寒 風 刺 骨 , 卻 也 不 時 傳 來 縷 縷 暖 意 , 頗 有 一 些 “ 春 江 水 暖 ” 的 先 兆 。 這 也 許 是 我 太 過 一 廂 情 願 的 觀 感 吧 , 不 過 , 最 近 由 中 國 官 方 的 學 術 機 構 , “ 中 國 國 務 院 發 展 研 究 中 心 民 族 發 展 研 究 所 ” 和 “ 北 京 普 世 社 會 科 學 研 究 所 ” 聯 合 舉 辦 的 關 於 家 庭 教 會 的 專 題 研 討 會 ( 主 題 : “ 基 督 教 與 社 會 和 諧 研 討 會 — — 中 國 家 庭 教 會 問 題 專 題 討 論 ” ; 地 點 : 北 京 昌 平 ; 日 期 :2008 年 11 月 21 日 至 22 日 ) 確 實 給 了 我 們 一 點 期 盼 。 這 表 明 , 雖 然 決 策 部 門 還 沒 有 將 “ 家 庭 教 會 ” 合 法 化 的 課 題 擺 上 台 面 , 但 至 少 , 已 經 有 高 層 領 導 人 授 意 智 囊 機 構 開 始 進 行 政 策 導 向 性 及 決 策 可 行 性 的 研 究 了 。 就 是 說 , 走 出 下 一 步 , 即 作 出 正 式 決 定 已 經 是 可 以 預 期 的 了 。 但 到 底 會 作 出 怎 樣 的 決 定 , 我 們 現 在 還 很 難 預 料 。
不 過 , 在 “ 中 國 社 會 科 學 院 農 村 發 展 研 究 所 社 會 問 題 研 究 中 心 ” 主 任 、 于 建 嶸 教 授 最 近 發 表 的 一 系 列 調 查 報 告 和 他 在 幾 次 學 術 研 討 會 上 所 宣 講 的 報 告 中 , 似 乎 讓 我 們 看 到 一 些 端 倪 。 以 下 對 于 教 授 的 意 見 作 概 略 的 轉 述 。
一 、 “ 家 庭 教 會 ” 發 展 狀 況
于 建 嶸 教 授 對 “ 家 庭 教 會 ” 作 了 近 一 年 的 調 查 , 得 到 的 初 步 結 論 是 , 近 30 年 來 , “ 家 庭 教 會 ” 的 發 展 速 度 和 規 模 遠 遠 超 過 了 “ 三 自 教 會 ” , 已 經 成 為 中 國 基 督 教 非 常 重 要 的 組 成 部 分 。 他 認 為 , 中 國 的 基 督 徒 總 數 在 一 億 左 右 比 較 準 確 , 而 其 中 70% 以 上 在 “ 家 庭 教 會 ” 聚 會 。 他 了 解 到 , " 三 自 會 " 對 基 督 信 徒 數 量 的 統 計 是 失 實 的 , 因 為 由 於 種 種 原 因 , 各 地 上 報 的 統 計 數 字 了 被 大 大 壓 縮 了 ( 如 有 的 地 方 宗 教 局 登 記 時 要 收 錢 , 信 徒 不 願 交 錢 ; 還 有 些 信 徒 認 為 信 仰 是 屬 神 的 事 情 , 不 是 俗 世 的 事 情 , 因 此 不 願 到 政 府 機 構 登 記 ) 。 他 說 , 在 河 南 的 某 些 地 區 基 督 徒 佔 總 人 口 的 10% 。 有 資 料 稱 , 中 國 的 基 督 徒 每 天 增 加 一 萬 多 人 , 也 就 是 說 , 一 年 下 來 就 增 加 幾 百 萬 人 。 宗 教 局 統 計 的 信 仰 者 人 數 只 是 在 " 三 自 會 " 登 記 入 冊 的 人 數 , 排 除 了 " 家 庭 教 會 " 成 員 。
于 建 嶸 教 授 認 為 , “ 家 庭 教 會 ” 經 歷 了 地 下 傳 教 、 團 隊 式 “ 家 庭 教 會 ” 、 獨 立 地 方 教 會 等 三 個 發 展 階 段 。 目 前 , 相 對 封 閉 的 、 金 字 塔 式 結 構 的 “ 家 庭 教 會 ” 已 經 不 是 主 流 , 更 加 開 放 、 彼 此 平 等 獨 立 的 “ 家 庭 教 會 ” 正 在 成 為 主 流 。 由 於 “ 家 庭 教 會 ” 的 法 律 地 位 不 明 確 , 影 響 了 政 府 對 “ 家 庭 教 會 ” 的 管 理 及 “ 家 庭 教 會 ” 的 存 在 和 發 展 , 這 一 問 題 已 成 為 社 會 穩 定 的 重 大 隱 患 。
二 、 如 何 處 理 “ 家 庭 教 會 ” 與 政 府 的 關 係 ?
于 建 嶸 教 授 在 調 查 研 究 中 了 解 到 , “ 家 庭 教 會 ” 的 組 織 形 態 已 經 存 在 , 並 且 有 完 整 的 運 作 管 理 體 系 , 屬 於 社 團 性 質 。 但 政 府 現 在 不 承 認 它 , 它 也 沒 辦 法 去 登 記 。 一 般 “ 家 庭 教 會 ” 又 不 願 意 掛 靠 在 “ 三 自 會 ” 下 面 。 這 樣 就 導 致 “ 家 庭 教 會 ” 目 前 的 這 種 尷 尬 的 生 存 狀 態 : 外 面 的 人 覺 得 它 們 神 神 秘 秘 的 , 它 們 自 己 也 覺 得 自 身 的 存 在 有 一 種 不 安 全 感 , 這 樣 就 形 成 了 一 種 惡 性 循 環 。 由 於 “ 家 庭 教 會 ” 沒 有 法 律 地 位 , 不 被 法 律 承 認 , 這 就 為 許 多 糾 紛 和 衝 突 的 發 生 埋 下 隱 患 。 由 於 不 能 登 記 為 官 方 承 認 的 民 間 社 團 組 織 , 無 法 在 銀 行 開 賬 戶 , 無 法 公 開 募 捐 , 存 在 合 法 性 問 題 , 名 不 正 言 不 順 , 購 買 和 捐 獻 《 聖 經 》 等 物 品 也 無 法 享 受 國 家 規 定 的 免 稅 、 免 費 運 輸 等 待 遇 。
還 有 , 由 於 教 會 的 法 律 地 位 不 明 確 , 在 “ 家 庭 教 會 ” 聚 會 的 時 候 , 執 法 機 關 有 時 會 去 找 它 們 的 麻 煩 , 沒 收 它 們 的 財 產 , 抓 捕 傳 道 人 , 不 把 它 們 作 為 一 個 合 法 的 群 體 對 待 , 把 正 常 的 傳 道 活 動 視 為 非 法 。 例 如 在 2001 、 2002 年 , 杭 州 西 湖 區 警 方 對 農 村 的 家 庭 聚 會 有 過 衝 擊 , 當 事 的 警 方 和 宗 教 管 理 部 門 及 統 戰 部 門 人 士 認 為 非 家 庭 成 員 不 能 在 一 起 聚 會 , 一 旦 聚 會 發 現 有 非 血 緣 關 係 成 員 , 就 處 以 警 告 、 取 締 、 罰 款 和 行 政 拘 留 等 處 罰 , 沒 收 《 聖 經 》 和 信 徒 奉 獻 的 財 物 。 被 處 罰 的 教 徒 將 西 湖 公 安 局 起 訴 到 法 院 , 但 原 告 在 這 起 行 政 訴 訟 中 並 沒 有 獲 得 勝 訴 。 最 近 幾 年 , 杭 州 家 庭 聚 會 比 較 自 由 , 無 須 登 記 和 備 案 , 最 近 兩 三 年 杭 州 家 庭 聚 會 基 本 上 沒 有 碰 到 政 府 干 涉 和 停 電 等 非 常 待 遇 。
于 建 嶸 指 出 , 有 “ 家 庭 教 會 ” 領 袖 表 示 , “ 家 庭 教 會 ” 的 “ 非 法 ” 存 在 產 生 許 多 問 題 。 第 一 就 是 教 會 領 袖 和 普 通 信 眾 有 一 種 不 安 全 感 , 這 不 利 於 “ 家 庭 教 會 ” 的 正 常 發 展 。 第 二 , 這 種 尷 尬 的 生 存 狀 態 不 符 合 《 聖 經 》 的 要 求 , 教 會 的 發 展 也 容 易 出 現 偏 差 , 由 於 教 會 沒 有 法 律 地 位 , 不 能 公 開 活 動 , 這 肯 定 會 給 異 端 和 邪 教 的 發 展 帶 來 了 機 會 , 少 數 教 會 有 可 能 走 向 異 端 , 對 社 會 產 生 負 面 影 響 。 第 三 , 由 於 教 會 不 能 登 記 , 沒 有 明 確 的 法 人 地 位 , 教 會 財 產 關 係 上 可 能 出 現 一 些 法 律 糾 紛 , 卻 難 以 循 法 律 的 途 徑 得 到 解 決 。
在 這 個 問 題 上 , 需 要 認 真 區 分 三 個 層 面 的 宗 教 衝 突 事 件 : 第 一 類 是 真 正 的 全 局 性 質 的 宗 教 逼 迫 事 件 , 但 這 類 事 件 現 在 已 很 少 了 ; 第 二 類 是 地 方 性 事 件 , 由 於 一 個 行 政 區 域 的 宗 教 行 政 主 管 的 理 念 和 考 慮 或 者 其 個 人 素 質 和 修 養 問 題 而 導 致 的 衝 突 , 有 時 會 很 激 烈 , 但 只 限 於 當 地 行 政 區 域 範 圍 內 , 可 以 通 過 法 律 方 式 來 應 對 ; 第 三 類 是 基 層 事 件 , 這 類 事 件 最 多 , 往 往 出 於 利 益 動 機 對 教 會 進 行 權 力 尋 租 , 一 旦 形 成 國 內 輿 論 壓 力 , 這 類 問 題 自 然 會 化 解 。
目 前 各 級 政 府 對 待 “ 家 庭 教 會 ” 的 態 度 也 非 常 複 雜 。 一 方 面 “ 家 庭 教 會 ” 存 在 的 規 模 和 快 速 發 展 的 現 實 不 能 迴 避 , 另 一 方 面 又 沒 有 很 好 的 應 對 辦 法 。 這 種 不 確 定 性 影 響 到 了 各 方 面 的 態 度 。 比 如 , 由 於 “ 家 庭 教 會 ” 的 法 律 地 位 不 明 確 , 可 能 也 導 致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的 一 些 行 為 無 法 可 依 , 這 樣 就 可 能 導 致 “ 家 庭 教 會 ” 與 政 府 部 門 之 間 關 係 緊 張 。
在 1954 ∼ 1980 年 , 官 方 的 意 識 形 態 導 向 決 定 了 它 試 圖 用 激 進 的 方 式 消 滅 宗 教 , 但 最 終 歸 於 失 敗 。 到 了 1979 ∼ 2001 年 , 雖 然 官 方 仍 然 試 圖 最 終 消 滅 宗 教 信 仰 , 但 採 取 的 是 “ 鳥 籠 ” 政 策 , 限 制 其 擴 張 , 試 圖 用 比 較 和 緩 的 方 式 削 弱 基 督 教 , 但 最 終 仍 然 不 能 奏 效 。 在 這 個 時 期 , 對 “ 家 庭 教 會 ” 採 取 的 是 嚴 厲 打 擊 的 高 壓 措 施 。 2001 年 11 月 20 日 , 江 澤 民 在 全 國 宗 教 會 議 上 發 表 《 論 宗 教 問 題 》 重 要 講 話 , 是 一 個 重 大 轉 折 : 在 這 個 講 話 中 , 江 澤 民 認 為 即 使 到 了 共 產 主 義 社 會 宗 教 信 仰 還 是 存 在 的 , 從 而 對 傳 統 馬 克 思 主 義 做 出 重 大 修 改 , 由 此 默 認 了 “ 家 庭 教 會 ” 存 在 的 現 實 性 。 對 “ 家 庭 教 會 ” 的 傳 道 人 不 再 嚴 厲 對 待 。 教 會 處 境 有 很 大 改 善 。 但 對 “ 家 庭 教 會 ” 的 聚 會 等 宗 教 活 動 仍 然 限 制 和 干 預 。 2005 年 3 月 1 日 , 《 宗 教 事 務 條 例 》 正 式 生 效 實 施 , “ 家 庭 教 會 ” 的 處 境 進 一 步 改 善 , 但 是 , “ 家 庭 教 會 ” 不 能 建 教 堂 , 不 具 有 合 法 的 法 律 主 體 資 格 。 由 於 法 律 地 位 的 不 明 確 , 教 會 仍 然 被 排 除 在 法 制 進 程 之 外 , 導 致 他 們 的 觀 念 還 是 強 調 地 下 、 秘 密 的 特 徵 , 強 調 和 政 府 之 間 潛 在 衝 突 的 可 能 性 , 對 政 府 充 滿 猜 疑 和 不 信 任 。
目 前 “ 家 庭 教 會 ” 與 政 府 的 矛 盾 , 焦 點 集 中 在 是 否 登 記 給 予 合 法 地 位 問 題 上 。 “ 家 庭 教 會 ” 的 未 來 方 向 是 必 須 擁 有 公 開 、 合 法 的 身 份 , 擺 脫 與 政 府 的 對 立 模 式 , 確 立 對 話 模 式 , 促 使 中 國 “ 家 庭 教 會 ” 從 地 下 狀 態 轉 為 地 上 , 從 秘 密 狀 態 轉 為 公 開 狀 態 , 從 非 法 狀 態 轉 為 合 法 狀 態 , 這 樣 反 過 來 就 能 促 進 政 府 對 “ 家 庭 教 會 ” 的 瞭 解 。 這 其 中 的 關 鍵 步 驟 就 是 合 法 登 記 問 題 。 在 此 基 礎 上 , 將 奠 定 政 府 與 “ 家 庭 教 會 ” 法 制 化 的 政 教 關 係 。 許 多 人 認 為 , 一 旦 “ 家 庭 教 會 ” 能 夠 合 法 登 記 , 政 府 和 “ 家 庭 教 會 ” 之 間 的 許 多 矛 盾 就 能 有 效 化 解 , “ 家 庭 教 會 ” 的 諸 多 內 部 問 題 也 能 有 效 解 決 。
在 登 記 的 問 題 上 , “ 家 庭 教 會 ” 內 部 還 存 在 不 同 觀 點 , 不 同 教 會 因 為 信 仰 立 場 、 財 產 、 歷 史 淵 源 等 不 同 而 對 待 登 記 的 態 度 也 不 同 。 一 些 “ 家 庭 教 會 ” 的 領 袖 並 不 主 張 進 行 登 記 , 特 別 不 主 張 在 “ 三 自 會 ” 名 下 登 記 。 一 種 是 堅 決 反 對 派 , 這 些 人 觀 點 較 片 面 偏 激 , 並 拒 絕 和 不 同 觀 點 公 開 對 話 。 另 一 種 觀 點 是 教 會 應 該 登 記 , 應 該 一 步 到 位 , 以 “ 宗 教 社 團 法 人 ” 資 格 登 記 。 還 有 人 認 為 應 當 修 改 《 宗 教 事 務 條 例 》 , 改 登 記 的 許 可 程 式 為 備 案 程 式 , 廢 除 將 宗 教 團 體 政 治 化 、 行 政 化 、 單 位 化 和 單 一 化 的 宗 教 管 理 體 制 , 公 開 承 認 “ 家 庭 教 會 ” 的 合 法 地 位 。 可 以 預 料 , 一 旦 實 行 登 記 後 , “ 家 庭 教 會 ” 將 逐 步 公 開 化 、 透 明 化 , 教 會 和 政 府 之 間 就 有 了 一 個 大 家 都 能 認 同 的 遊 戲 規 則 。 這 對 於 大 大 減 少 公 共 治 理 的 成 本 , 減 少 “ 家 庭 教 會 ” 和 政 府 之 間 的 敵 意 , 都 是 極 為 重 要 的 。
推 動 “ 家 庭 教 會 ” 登 記 , 可 以 分 為 三 個 步 驟 : 第 一 步 要 爭 取 獨 立 於 “ 三 自 會 ” 體 系 之 外 的 宗 教 活 動 場 所 登 記 , 由 “ 家 庭 教 會 ” 向 各 地 的 宗 教 事 務 局 直 接 提 出 申 請 , 而 不 是 經 過 具 有 官 方 背 景 和 利 益 集 團 化 了 的 “ 兩 會 ” ( 指 “ 三 自 愛 國 運 動 委 員 會 ” 和 “ 中 國 基 督 教 聯 合 會 ” - 編 者 註 ) 的 批 准 , 以 避 免 來 自 教 義 上 的 衝 突 和 物 權 上 的 糾 紛 , 使 “ 家 庭 教 會 ” 的 聚 會 點 成 為 政 府 承 認 的 宗 教 活 動 場 所 , 有 條 件 時 可 以 建 教 堂 。 在 這 個 過 程 中 , “ 三 自 會 ” 的 作 用 必 然 逐 步 弱 化 , 政 府 和 “ 家 庭 教 會 ” 也 能 有 一 個 時 間 準 備 , 使 雙 方 有 較 為 充 分 地 相 互 瞭 解 、 相 互 信 任 。 在 此 基 礎 上 , 第 二 步 即 是 使 教 會 具 有 真 正 獨 立 的 宗 教 社 團 法 人 資 格 。 在 現 代 社 會 中 法 人 的 意 義 是 不 言 而 喻 的 。 最 終 是 第 三 步 , 實 現 教 會 的 備 案 制 , 即 無 審 核 , 也 不 提 各 種 苛 刻 的 附 加 條 件 , 就 是 在 政 府 部 門 進 行 一 種 簡 單 易 行 的 登 記 。
中 國 “ 家 庭 教 會 ” 要 尋 求 出 路 , 應 該 積 極 呼 籲 官 方 依 法 批 准 “ 家 庭 教 會 ” 註 冊 為 社 會 團 體 , 這 樣 才 有 利 於 社 會 各 階 層 的 和 諧 。 一 旦 實 現 上 述 的 登 記 制 度 , 對 “ 家 庭 教 會 ” 來 說 , 一 可 以 具 有 公 開 的 名 稱 和 社 團 實 體 , 可 以 平 等 、 自 主 地 與 國 內 外 基 督 教 組 織 開 展 活 動 , 相 互 往 來 ; 二 可 以 開 設 賬 戶 , 便 於 其 財 務 管 理 公 開 化 和 透 明 化 ; 三 還 可 以 享 受 國 家 給 予 的 非 營 利 性 社 會 團 體 免 稅 待 遇 , 享 受 運 輸 《 聖 經 》 等 宗 教 用 品 的 免 費 待 遇 ; 四 是 可 以 像 香 港 等 地 的 教 會 一 樣 , 開 設 神 學 院 培 訓 傳 道 人 、 牧 師 等 , 投 資 成 立 幼 稚 園 、 中 小 學 , 以 教 會 力 量 促 進 教 育 事 業 , 等 等 。
于 建 嶸 教 授 的 結 論 是 , 中 國 “ 基 督 教 家 庭 教 會 ” 的 存 在 和 快 速 發 展 是 客 觀 現 實 , 它 的 發 展 方 向 是 走 向 明 確 合 法 化 和 進 一 步 公 開 化 。 承 認 “ 家 庭 教 會 ” 的 合 法 存 在 , 首 先 需 要 實 事 求 是 的 態 度 , 還 需 要 高 超 的 政 治 智 慧 和 穩 健 的 治 理 技 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