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 敕 爾 在 他 的 巨 著 ( The Christian Doctrine of Justification And Reconciliation) 中 , 論 述 了 他 關 於 原 罪 的 觀 點 。 立 敕 爾 和 歷 史 上 的 伯 拉 糾 ( Pelagius, 360- 430, 英 國 的 修 道 士 ) 一 樣 , 否 定 人 有 原 罪 , 並 認 為 罪 不 是 因 亞 當 進 入 世 界 , 而 是 人 意 志 選 擇 上 有 問 題 。 在 這 些 基 本 點 上 , 立 敕 爾 和 伯 拉 糾 是 完 全 一 致 的 。 不 過 , 立 敕 爾 在 對 罪 的 論 述 上 更 多 地 顯 明 了 他 的 經 驗 主 義 的 特 點 , 正 像 他 所 說 的 : “ 如 果 原 罪 是 一 個 我 們 相 信 的 教 義 原 則 的 條 文 , 然 後 , 如 果 這 種 相 信 不 能 被 經 驗 所 檢 驗 證 明 的 話 , 那 就 只 是 一 種 意 見 , 或 者 是 與 神 學 知 識 有 關 , 或 者 與 宗 教 的 世 界 觀 有 關 。 ” 這 是 立 敕 爾 有 關 罪 的 論 述 的 總 綱 。 在 這 篇 短 文 中 , 我 想 僅 就 立 敕 爾 有 關 罪 的 主 要 觀 點 , 做 以 下 的 討 論 。
立 敕 爾 說 : “ 我 們 不 相 信 普 遍 意 義 上 的 罪 , 也 不 相 信 一 種 明 確 的 一 般 的 罪 的 概 念 , 因 為 這 樣 可 能 落 到 經 驗 之 外 去 。 ” 那 麼 , 什 麼 是 立 敕 爾 在 “ 經 驗 ” 中 所 看 到 的 罪 呢 ?
( 1 ) 立 敕 爾 認 為 : 就 算 我 們 承 認 有 “ 原 罪 ” , 我 們 會 發 現 “ 現 實 的 各 種 罪 比 原 罪 在 個 人 身 上 的 顯 露 更 多 ” 。 這 是 立 敕 爾 從 原 罪 和 本 罪 數 量 和 種 類 的 對 比 上 , 來 斷 言 “ 原 罪 ” 教 義 是 不 正 確 的 。 因 而 他 設 立 了 兩 組 對 立 的 概 念 , 一 組 是 “ 存 在 與 顯 現 ” ( being and appearance ) , 另 一 組 是 “ 本 質 與 偶 然 ” (substance and accident) 。 他 認 為 : 如 果 把 “ 原 罪 ” 看 成 是 “ 存 在 ” , 那 麼 現 實 罪 所 “ 顯 現 ” 出 來 的 種 類 和 樣 式 及 數 量 , 並 不 和 原 罪 相 等 , 所 以 , 他 要 否 定 原 罪 。 另 外 , 他 認 為 , 如 果 承 認 “ 原 罪 ” 是 一 種 “ 本 質 ” , 那 麼 現 實 的 罪 只 是 “ 偶 然 ” 的 , 是 與 “ 本 質 ” 無 關 的 , 只 是 人 意 志 “ 偶 然 ” 出 現 了 犯 罪 的 動 機 。 他 說 : 如 果 我 們 把 思 想 放 在 這 兩 對 對 立 概 念 的 對 比 當 中 , 我 們 就 很 難 接 受 “ 原 罪 ” 的 教 義 。 對 於 立 敕 爾 這 種 說 法 , 其 實 , 我 們 可 以 用 一 個 簡 單 的 常 識 來 解 釋 , 正 像 人 身 上 有 一 個 “ 病 灶 ” , 不 管 是 否 已 經 發 病 , 也 仍 是 有 病 因 存 在 ; 另 一 方 面 , 一 個 “ 病 灶 ” 可 以 引 發 各 種 不 同 的 疾 病 , 這 有 什 麼 奇 怪 呢 ? 人 的 原 罪 的 正 是 魔 鬼 撒 但 種 植 在 人 身 上 的 “ 病 灶 ” , 從 聖 經 創 世 記 上 我 們 可 以 看 到 , 魔 鬼 撒 但 挑 撥 人 與 神 的 關 係 , 使 人 對 神 有 懷 疑 , 使 人 不 信 神 , 不 愛 神 , 甚 至 恨 惡 神 , 與 神 為 仇 。 這 不 就 是 現 今 世 界 的 樣 式 嗎 ? 這 個 “ 原 罪 ” 引 來 了 各 式 個 樣 的 邪 惡 污 穢 的 罪 , 因 為 背 離 神 的 人 就 不 再 有 公 義 和 聖 潔 在 他 身 上 。 從 這 個 立 足 點 來 看 原 罪 和 本 罪 的 關 係 , 我 們 可 以 說 : 有 “ 存 在 ” 才 有 “ 顯 現 ” , 有 “ 本 質 ” 才 有 “ 偶 然 ” , 人 自 己 身 上 出 現 的 本 罪 雖 然 與 原 罪 在 形 式 和 內 容 上 不 完 全 相 等 , 但 原 罪 是 人 犯 罪 的 根 源 所 在 , 原 罪 和 本 罪 的 共 同 本 質 都 是 “ 虧 缺 了 神 的 榮 耀 ” ( 羅 3 : 2 3 ) 。
( 2 ) 關 於 犯 罪 與 人 意 志 的 關 係 , 立 敕 爾 認 為 : 人 是 “ 通 過 各 種 行 動 , 根 據 這 些 行 動 採 取 的 方 向 、 意 志 獲 得 了 它 的 本 性 並 發 展 成 或 善 或 惡 的 的 特 性 。 ” 對 於 這 一 段 話 , 我 們 首 先 要 說 明 的 是 : 意 志 只 是 選 擇 , 意 志 本 身 不 具 有 善 惡 的 特 性 , 人 行 動 的 善 惡 是 由 人 的 靈 決 定 的 , 不 是 由 意 志 決 定 的 , 人 的 靈 控 制 人 意 志 的 方 向 。 人 的 行 動 可 以 反 應 一 個 人 靈 裡 的 狀 況 , 但 不 是 反 應 人 意 志 的 狀 況 。 意 志 只 是 選 擇 , 它 是 人 的 行 動 的 起 點 , 但 不 能 定 規 人 行 動 的 性 質 , 決 定 人 行 動 性 質 的 , 是 人 的 靈 。 但 是 , 我 們 姑 且 按 照 他 的 道 理 來 討 論 。 如 果 按 照 他 的 說 法 , 人 意 志 的 善 惡 是 由 人 行 動 產 生 的 , 不 是 由 人 裡 面 的 聖 靈 或 邪 靈 來 決 定 的 , 就 是 說 , 判 斷 人 意 志 善 惡 的 性 質 , 要 從 行 動 來 考 查 。 那 麼 , 我 們 要 問 : 一 個 人 若 犯 罪 , 是 先 有 意 志 ( 或 者 說 先 有 一 種 選 擇 ) , 還 是 先 有 行 動 ? 人 若 沒 有 選 擇 ( 意 志 ) 怎 麼 能 有 行 動 ? 雖 然 行 動 可 以 反 過 來 證 明 人 意 志 選 擇 的 對 與 錯 , 但 是 , 人 的 行 動 卻 不 能 完 全 證 明 人 意 志 的 對 與 錯 , 更 不 能 決 定 人 的 意 志 的 善 惡 。 美 國 早 年 復 興 布 道 家 愛 德 華 滋 曾 用 一 個 例 子 來 說 明 意 志 和 行 動 的 不 一 致 , 他 說 : 人 的 意 志 喜 歡 去 買 一 隻 表 , 但 人 卻 不 一 定 買 它 。 所 以 , 人 的 行 動 可 以 與 人 的 意 志 一 致 , 也 可 以 與 人 的 意 志 不 一 致 。 但 無 論 如 何 , 人 的 意 志 ( 選 擇 ) 是 在 行 動 之 先 , 而 且 , 人 的 意 志 不 是 由 行 動 來 決 定 善 惡 , 人 的 意 志 是 由 人 的 靈 來 指 揮 和 做 出 決 定 的 。
從 聖 經 的 教 導 來 看 , 一 個 沒 有 重 生 得 救 的 人 , 他 的 意 志 並 沒 有 更 多 選 擇 的 自 由 , 結 果 就 形 成 “ 立 志 為 善 由 得 我 , 只 是 行 出 來 由 不 得 我 ” ( 羅 7 : 1 8 ) 的 狀 況 。 這 說 明 , 當 人 活 在 罪 中 的 時 候 , 人 的 意 志 ( 選 擇 ) 不 能 決 定 人 的 行 動 , 而 是 人 的 罪 在 左 右 人 的 行 動 , 而 人 的 意 志 是 順 從 在 罪 的 原 則 之 下 。 那 時 , 雖 然 人 心 中 還 保 留 著 受 造 時 分 辨 是 非 的 能 力 , 所 以 還 有 “ 立 志 為 善 ” 的 可 能 。 但 是 , 人 的 意 志 從 來 不 是 單 獨 工 作 的 , 當 人 決 定 行 動 之 前 , 人 的 靈 ( 人 未 得 救 時 “ 心 中 運 行 的 邪 靈 ” , 弗 2 : 2 ) 會 讓 人 “ 放 縱 肉 體 的 私 慾 , 隨 著 肉 體 和 心 中 所 喜 好 的 去 行 ” ( 弗 2 : 3 ) , 所 以 那 時 人 的 意 志 對 人 的 行 動 上 必 然 與 人 的 罪 性 一 致 , 並 受 邪 靈 的 控 制 。 除 非 聖 靈 的 感 動 能 使 人 的 意 志 改 變 , 沒 有 別 的 力 量 能 使 人 的 意 志 改 變 。 這 說 明 意 志 本 身 沒 有 決 定 行 動 的 權 能 。 人 的 慾 望 可 以 形 成 一 種 意 志 , 但 是 意 志 不 是 慾 望 本 身 , 意 志 是 受 慾 望 的 支 配 , 然 後 才 可 能 成 為 行 動 的 先 導 ; 人 的 意 志 的 功 用 只 是 做 出 選 擇 , 但 人 的 意 志 本 身 不 是 做 出 選 擇 的 根 據 。
一 個 重 生 得 救 的 人 , 在 他 裡 邊 有 了 內 住 的 聖 靈 , 但 他 裡 面 也 還 有 肉 體 。 聖 經 上 說 : “ 情 慾 和 聖 靈 相 爭 , 聖 靈 和 情 慾 相 爭 , 這 兩 個 彼 此 相 爭 , 使 你 們 不 能 作 所 願 意 作 的 。 ” ( 加 5 : 1 7 ) 所 以 人 信 主 以 後 , 可 能 因 情 慾 的 抵 擋 使 人 “ 不 能 作 所 願 意 作 的 ” 善 事 , 或 者 也 可 能 因 聖 靈 的 引 導 使 人 “ 不 能 作 所 願 意 作 的 ” 惡 事 。 這 種 情 況 , 特 別 是 在 一 個 屬 靈 的 “ 小 孩 子 ” 身 上 , 是 經 常 會 發 生 的 。 所 以 , 這 時 候 一 個 基 督 徒 意 志 ( 選 擇 ) 的 方 向 , 是 隨 著 順 從 聖 靈 還 是 順 從 情 慾 在 改 變 , 然 後 才 會 有 不 同 的 行 動 出 現 。 所 以 , 行 動 可 以 反 應 一 個 人 靈 裡 的 狀 況 , 但 不 能 斷 定 人 意 志 選 擇 的 方 向 , 因 為 人 所 行 出 來 的 , 不 一 定 都 是 與 人 意 志 的 選 擇 一 致 的 。
如 果 像 立 敕 爾 所 說 的 , 人 的 善 惡 是 由 人 的 行 動 引 起 的 , 那 就 是 本 末 倒 置 了 。 立 敕 爾 承 認 他 的 理 論 是 與 原 罪 的 教 義 相 反 的 , 但 他 說 , 強 調 人 行 動 的 重 要 , 這 是 “ 決 定 我 們 對 罪 惡 實 行 審 判 的 原 則 ” 。 當 然 , 審 判 要 根 據 人 的 行 為 , 但 是 立 敕 爾 目 的 並 不 在 這 裡 , 他 是 要 把 人 有 罪 的 行 動 和 人 的 原 罪 分 開 , 他 要 說 明 人 的 罪 是 後 天 的 , 不 是 先 天 的 , 是 在 社 會 環 境 中 產 生 的 , 不 是 人 生 來 就 有 的 , 所 以 , 只 能 從 人 的 行 動 來 看 人 的 罪 , 而 拒 絕 與 生 俱 來 的 原 罪 。 這 是 他 這 一 段 論 述 的 要 義 。
( 3 ) 罪 只 是 一 個 相 對 的 觀 念 嗎 ? 立 敕 爾 認 為 : “ 這 條 僅 僅 能 夠 完 全 形 成 罪 的 觀 念 的 路 , 是 靠 著 與 善 的 思 想 的 對 立 。 ” 他 甚 至 認 為 : 因 為 基 督 教 主 張 “ 和 好 ” , 所 以 , 就 “ 一 定 預 想 所 有 人 都 是 罪 人 ” 。 按 照 立 敕 爾 的 說 法 , 人 的 罪 只 是 一 個 相 對 的 思 想 概 念 或 預 設 , 是 對 比 著 善 來 說 的 。 他 認 為 , 如 果 對 普 遍 的 各 樣 的 善 來 說 , 人 的 罪 可 能 比 較 淺 , 如 果 與 至 高 的 善 對 比 , 人 的 罪 就 很 深 。 另 外 , 如 果 對 基 督 教 的 神 國 這 樣 大 的 觀 念 來 說 , 罪 就 不 可 能 是 個 人 的 , 罪 就 成 了 “ 獨 立 個 人 人 性 的 總 和 ” 。 所 有 這 些 理 論 , 都 反 映 出 立 敕 爾 持 有 的 罪 的 相 對 性 的 觀 念 。
基 督 教 關 於 罪 的 教 義 ( 不 等 同 於 一 般 的 觀 念 ) 的 內 涵 和 外 延 都 不 是 相 對 的 , 都 不 是 對 照 某 種 參 照 物 設 置 出 來 的 , 雖 然 人 常 常 對 罪 的 含 義 給 出 不 同 的 解 釋 , 但 它 的 含 義 不 是 在 對 比 中 才 能 被 解 釋 , 更 不 是 在 比 較 中 才 能 把 握 它 的 含 義 。 罪 ( sin ) 是 人 與 神 分 離 的 狀 態 , 這 種 狀 態 出 現 在 人 與 神 的 旨 意 相 對 立 情 況 中 。 這 是 關 於 人 的 罪 的 解 釋 。 至 於 原 罪 , 那 是 說 到 : 當 亞 當 夏 娃 受 了 魔 鬼 欺 騙 違 背 了 神 與 他 們 所 立 的 約 的 時 候 , 他 們 就 離 開 了 神 , 他 們 身 上 就 不 再 有 神 的 公 義 和 聖 潔 , 他 們 的 靈 就 死 了 , 身 體 也 變 成 必 死 的 , 這 就 是 人 的 罪 產 生 的 原 因 和 後 果 。 這 個 罪 的 惡 果 從 亞 當 進 入 世 界 , 成 了 人 的 本 性 , 代 代 相 傳 , 所 以 人 就 都 有 了 罪 。 “ 因 一 人 的 悖 逆 , 眾 人 成 為 罪 人 ” ( 羅 5 : 1 9 ) 。 人 的 原 罪 是 根 據 人 墮 落 的 事 實 斷 定 的 。 還 有 兩 個 重 要 方 面 , 我 們 需 要 作 以 下 說 明 :
一 , 原 罪 的 教 義 是 對 人 墮 落 以 後 狀 況 的 描 述 。 罪 的 教 義 不 是 針 對 “ 善 ” 的 觀 念 所 提 出 的 一 個 相 對 的 觀 念 , 而 是 根 據 人 墮 落 的 事 實 總 結 出 來 。 罪 和 善 不 是 一 對 概 念 , 好 象 若 沒 有 善 , 就 沒 有 罪 了 。 罪 更 不 是 一 種 假 設 。 罪 是 講 到 人 失 去 了 神 的 公 義 和 聖 潔 , “ 虧 缺 了 神 的 榮 耀 ” ( 羅 3 : 2 3 ) 。 如 果 我 們 想 找 出 一 組 相 對 概 念 的 話 , 那 麼 , 罪 的 對 立 面 是 神 的 公 義 , 而 不 是 善 。 神 的 公 義 和 普 遍 道 德 上 的 善 有 很 大 區 別 。 神 的 公 義 是 神 的 行 動 , 是 要 建 立 和 保 持 在 神 眼 中 看 為 正 的 事 。 基 督 徒 的 稱 義 “ 是 本 乎 恩 , 也 因 著 信 — — 並 不 是 出 於 自 己 , 乃 是 神 所 賜 的 。 ” ( 弗 2 : 8 ) 靠 主 耶 穌 基 督 的 寶 血 換 來 的 , “ 神 使 那 無 罪 的 , 替 我 們 成 為 罪 , 好 叫 我 們 在 祂 裡 面 成 為 神 的 義 。 ” ( 林 後 5 : 2 1 ) 與 此 完 全 不 同 的 是 , 人 可 以 不 靠 神 而 通 過 苦 行 和 律 己 建 立 自 己 的 善 , 正 像 很 多 道 德 家 或 宗 教 僧 侶 所 做 的 。 靠 行 善 , 人 不 能 成 為 義 , 因 為 “ 若 不 流 血 , 罪 就 不 得 赦 免 ” ( 來 9 : 2 2 ) , 人 因 信 稱 義 是 靠 主 耶 穌 基 督 的 寶 血 。 因 信 稱 義 的 人 , 也 願 意 行 善 , 這 種 善 行 是 以 神 的 愛 為 根 基 的 , 不 是 以 修 身 為 目 的 。
如 果 把 罪 的 相 對 概 念 看 成 是 善 , 那 麼 , 由 於 善 的 標 準 各 有 不 同 , 所 以 就 必 然 導 致 罪 的 觀 念 的 含 義 也 會 隨 之 改 變 。 如 果 善 的 標 準 很 高 , 那 麼 , 就 會 把 罪 看 得 很 重 很 深 , 相 反 地 , 如 果 把 善 的 標 準 看 得 很 低 , 那 麼 , 就 會 把 罪 看 得 很 輕 很 淺 。 這 正 是 立 敕 爾 表 達 的 罪 的 相 對 性 的 看 法 。 立 敕 爾 正 是 用 這 樣 罪 與 善 兩 種 觀 念 的 對 比 , 來 說 明 罪 的 觀 念 只 是 在 與 善 的 對 比 中 形 成 的 , 並 且 罪 的 標 準 也 會 有 不 同 , 他 是 藉 這 種 對 比 來 否 定 人 有 原 罪 的 教 義 。
二 , 立 敕 爾 認 為 人 只 有 “ 罪 的 意 志 ” ( 意 志 只 是 選 擇 , 它 本 身 不 具 有 或 善 或 惡 的 屬 性 , 這 一 點 在 前 面 已 經 談 到 。 “ 罪 的 意 志 ” 這 個 概 念 本 身 是 不 準 確 的 ) , 但 不 是 原 罪 。 這 種 “ 罪 的 意 志 ” 在 每 個 人 裡 邊 都 很 相 象 , 但 “ 不 是 一 種 原 初 就 有 的 人 意 志 的 律 ” , 而 是 一 種 “ 意 志 範 圍 的 原 則 , 因 為 它 是 建 立 在 個 人 特 殊 興 味 和 嗜 好 之 上 , 是 發 源 於 個 人 生 活 中 一 種 個 人 的 癖 好 ” 。 他 認 為 , 如 果 說 到 共 有 的 罪 , 那 是 每 個 人 “ 罪 的 意 志 ” 藉 著 相 互 模 仿 流 傳 的 結 果 , 這 樣 罪 就 變 成 共 有 的 , “ 罪 從 一 個 人 到 另 一 個 人 被 傳 送 ” 。 但 不 是 所 有 的 人 都 可 能 並 且 願 意 去 模 仿 別 人 , 因 而 每 個 人 的 罪 都 有 不 同 。 他 認 為 , 如 果 說 到 共 有 的 罪 , 那 只 能 說 是 人 人 都 有 一 種 “ 罪 的 意 志 ” , 但 罪 不 是 共 有 的 。
立 敕 爾 的 這 種 說 法 與 伯 拉 糾 的 思 想 幾 乎 是 完 全 相 同 的 。 他 們 都 用 個 人 之 間 罪 的 表 現 的 差 別 , 來 證 明 人 沒 有 共 同 的 原 罪 , 而 只 有 相 像 的 “ 罪 的 意 志 ” , 它 是 產 生 於 每 個 人 的 “ 興 味 和 嗜 好 ” , 所 以 他 認 為 罪 對 每 個 人 來 說 , 沒 有 共 同 的 根 源 。 如 果 說 到 共 有 的 罪 , 他 認 為 , 那 只 有 把 每 人 的 罪 加 在 一 起 , 成 為 “ 總 合 ” 。 這 種 反 對 原 罪 論 的 方 法 , 也 是 把 個 人 的 罪 都 看 成 是 相 對 的 , 用 強 調 個 人 罪 的 表 現 的 差 異 性 , 來 反 對 原 罪 的 共 性 。 所 以 , 用 相 對 主 義 來 反 對 原 罪 論 , 也 是 立 敕 爾 有 關 罪 的 論 述 的 特 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