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学问题思考
立敕尔有关罪的论述
哈隆文

立 敕 尔 在 他 的 巨 著 ( The Christian Doctrine of Justification And Reconciliation) 中 , 论 述 了 他 关 於 原 罪 的 观 点 。 立 敕 尔 和 历 史 上 的 伯 拉 纠 ( Pelagius, 360- 430, 英 国 的 修 道 士 ) 一 样 , 否 定 人 有 原 罪 , 并 认 为 罪 不 是 因 亚 当 进 入 世 界 , 而 是 人 意 志 选 择 上 有 问 题 。 在 这 些 基 本 点 上 , 立 敕 尔 和 伯 拉 纠 是 完 全 一 致 的 。 不 过 , 立 敕 尔 在 对 罪 的 论 述 上 更 多 地 显 明 了 他 的 经 验 主 义 的 特 点 , 正 像 他 所 说 的 ∶ “ 如 果 原 罪 是 一 个 我 们 相 信 的 教 义 原 则 的 条 文 , 然 後 , 如 果 这 种 相 信 不 能 被 经 验 所 检 验 证 明 的 话 , 那 就 只 是 一 种 意 见 , 或 者 是 与 神 学 知 识 有 关 , 或 者 与 宗 教 的 世 界 观 有 关 。 ” 这 是 立 敕 尔 有 关 罪 的 论 述 的 总 纲 。 在 这 篇 短 文 中 , 我 想 仅 就 立 敕 尔 有 关 罪 的 主 要 观 点 , 做 以 下 的 讨 论 。

立 敕 尔 说 ∶ “ 我 们 不 相 信 普 遍 意 义 上 的 罪 , 也 不 相 信 一 种 明 确 的 一 般 的 罪 的 概 念 , 因 为 这 样 可 能 落 到 经 验 之 外 去 。 ” 那 么 , 什 么 是 立 敕 尔 在 “ 经 验 ” 中 所 看 到 的 罪 呢 ?

( ⒈ ) 立 敕 尔 认 为 ∶ 就 算 我 们 承 认 有 “ 原 罪 ” , 我 们 会 发 现 “ 现 实 的 各 种 罪 比 原 罪 在 个 人 身 上 的 显 露 更 多 ” 。 这 是 立 敕 尔 从 原 罪 和 本 罪 数 量 和 种 类 的 对 比 上 , 来 断 言 “ 原 罪 ” 教 义 是 不 正 确 的 。 因 而 他 设 立 了 两 组 对 立 的 概 念 , 一 组 是 “ 存 在 与 显 现 ” ( being and appearance ) , 另 一 组 是 “ 本 质 与 偶 然 ” (substance and accident) 。 他 认 为 ∶ 如 果 把 “ 原 罪 ” 看 成 是 “ 存 在 ” , 那 么 现 实 罪 所 “ 显 现 ” 出 来 的 种 类 和 样 式 及 数 量 , 并 不 和 原 罪 相 等 , 所 以 , 他 要 否 定 原 罪 。 另 外 , 他 认 为 , 如 果 承 认 “ 原 罪 ” 是 一 种 “ 本 质 ” , 那 么 现 实 的 罪 只 是 “ 偶 然 ” 的 , 是 与 “ 本 质 ” 无 关 的 , 只 是 人 意 志 “ 偶 然 ” 出 现 了 犯 罪 的 动 机 。 他 说 ∶ 如 果 我 们 把 思 想 放 在 这 两 对 对 立 概 念 的 对 比 当 中 , 我 们 就 很 难 接 受 “ 原 罪 ” 的 教 义 。 对 於 立 敕 尔 这 种 说 法 , 其 实 , 我 们 可 以 用 一 个 简 单 的 常 识 来 解 释 , 正 像 人 身 上 有 一 个 “ 病 灶 ” , 不 管 是 否 已 经 发 病 , 也 仍 是 有 病 因 存 在 ; 另 一 方 面 , 一 个 “ 病 灶 ” 可 以 引 发 各 种 不 同 的 疾 病 , 这 有 什 么 奇 怪 呢 ? 人 的 原 罪 的 正 是 魔 鬼 撒 但 种 植 在 人 身 上 的 “ 病 灶 ” , 从 圣 经 创 世 记 上 我 们 可 以 看 到 , 魔 鬼 撒 但 挑 拨 人 与 神 的 关 系 , 使 人 对 神 有 怀 疑 , 使 人 不 信 神 , 不 爱 神 , 甚 至 恨 恶 神 , 与 神 为 仇 。 这 不 就 是 现 今 世 界 的 样 式 吗 ? 这 个 “ 原 罪 ” 引 来 了 各 式 个 样 的 邪 恶 污 秽 的 罪 , 因 为 背 离 神 的 人 就 不 再 有 公 义 和 圣 洁 在 他 身 上 。 从 这 个 立 足 点 来 看 原 罪 和 本 罪 的 关 系 , 我 们 可 以 说 ∶ 有 “ 存 在 ” 才 有 “ 显 现 ” , 有 “ 本 质 ” 才 有 “ 偶 然 ” , 人 自 己 身 上 出 现 的 本 罪 虽 然 与 原 罪 在 形 式 和 内 容 上 不 完 全 相 等 , 但 原 罪 是 人 犯 罪 的 根 源 所 在 , 原 罪 和 本 罪 的 共 同 本 质 都 是 “ 亏 缺 了 神 的 荣 耀 ” ( 罗 ⒊ ∶ ⒉ ⒊ ) 。

( ⒉ ) 关 於 犯 罪 与 人 意 志 的 关 系 , 立 敕 尔 认 为 ∶ 人 是 “ 通 过 各 种 行 动 , 根 据 这 些 行 动 采 取 的 方 向 、 意 志 获 得 了 它 的 本 性 并 发 展 成 或 善 或 恶 的 的 特 性 。 ” 对 於 这 一 段 话 , 我 们 首 先 要 说 明 的 是 ∶ 意 志 只 是 选 择 , 意 志 本 身 不 具 有 善 恶 的 特 性 , 人 行 动 的 善 恶 是 由 人 的 灵 决 定 的 , 不 是 由 意 志 决 定 的 , 人 的 灵 控 制 人 意 志 的 方 向 。 人 的 行 动 可 以 反 应 一 个 人 灵 里 的 状 况 , 但 不 是 反 应 人 意 志 的 状 况 。 意 志 只 是 选 择 , 它 是 人 的 行 动 的 起 点 , 但 不 能 定 规 人 行 动 的 性 质 , 决 定 人 行 动 性 质 的 , 是 人 的 灵 。 但 是 , 我 们 姑 且 按 照 他 的 道 理 来 讨 论 。 如 果 按 照 他 的 说 法 , 人 意 志 的 善 恶 是 由 人 行 动 产 生 的 , 不 是 由 人 里 面 的 圣 灵 或 邪 灵 来 决 定 的 , 就 是 说 , 判 断 人 意 志 善 恶 的 性 质 , 要 从 行 动 来 考 查 。 那 么 , 我 们 要 问 ∶ 一 个 人 若 犯 罪 , 是 先 有 意 志 ( 或 者 说 先 有 一 种 选 择 ) , 还 是 先 有 行 动 ? 人 若 没 有 选 择 ( 意 志 ) 怎 么 能 有 行 动 ? 虽 然 行 动 可 以 反 过 来 证 明 人 意 志 选 择 的 对 与 错 , 但 是 , 人 的 行 动 却 不 能 完 全 证 明 人 意 志 的 对 与 错 , 更 不 能 决 定 人 的 意 志 的 善 恶 。 美 国 早 年 复 兴 布 道 家 爱 德 华 滋 曾 用 一 个 例 子 来 说 明 意 志 和 行 动 的 不 一 致 , 他 说 ∶ 人 的 意 志 喜 欢 去 买 一 支 表 , 但 人 却 不 一 定 买 它 。 所 以 , 人 的 行 动 可 以 与 人 的 意 志 一 致 , 也 可 以 与 人 的 意 志 不 一 致 。 但 无 论 如 何 , 人 的 意 志 ( 选 择 ) 是 在 行 动 之 先 , 而 且 , 人 的 意 志 不 是 由 行 动 来 决 定 善 恶 , 人 的 意 志 是 由 人 的 灵 来 指 挥 和 做 出 决 定 的 。

从 圣 经 的 教 导 来 看 , 一 个 没 有 重 生 得 救 的 人 , 他 的 意 志 并 没 有 更 多 选 择 的 自 由 , 结 果 就 形 成 “ 立 志 为 善 由 得 我 , 只 是 行 出 来 由 不 得 我 ” ( 罗 ⒎ ∶ ⒈ ⒏ ) 的 状 况 。 这 说 明 , 当 人 活 在 罪 中 的 时 候 , 人 的 意 志 ( 选 择 ) 不 能 决 定 人 的 行 动 , 而 是 人 的 罪 在 左 右 人 的 行 动 , 而 人 的 意 志 是 顺 从 在 罪 的 原 则 之 下 。 那 时 , 虽 然 人 心 中 还 保 留 著 受 造 时 分 辨 是 非 的 能 力 , 所 以 还 有 “ 立 志 为 善 ” 的 可 能 。 但 是 , 人 的 意 志 从 来 不 是 单 独 工 作 的 , 当 人 决 定 行 动 之 前 , 人 的 灵 ( 人 未 得 救 时 “ 心 中 运 行 的 邪 灵 ” , 弗 ⒉ ∶ ⒉ ) 会 让 人 “ 放 纵 肉 体 的 私 欲 , 随 著 肉 体 和 心 中 所 喜 好 的 去 行 ” ( 弗 ⒉ ∶ ⒊ ) , 所 以 那 时 人 的 意 志 对 人 的 行 动 上 必 然 与 人 的 罪 性 一 致 , 并 受 邪 灵 的 控 制 。 除 非 圣 灵 的 感 动 能 使 人 的 意 志 改 变 , 没 有 别 的 力 量 能 使 人 的 意 志 改 变 。 这 说 明 意 志 本 身 没 有 决 定 行 动 的 权 能 。 人 的 欲 望 可 以 形 成 一 种 意 志 , 但 是 意 志 不 是 欲 望 本 身 , 意 志 是 受 欲 望 的 支 配 , 然 後 才 可 能 成 为 行 动 的 先 导 ; 人 的 意 志 的 功 用 只 是 做 出 选 择 , 但 人 的 意 志 本 身 不 是 做 出 选 择 的 根 据 。

一 个 重 生 得 救 的 人 , 在 他 里 边 有 了 内 住 的 圣 灵 , 但 他 里 面 也 还 有 肉 体 。 圣 经 上 说 ∶ “ 情 欲 和 圣 灵 相 争 , 圣 灵 和 情 欲 相 争 , 这 两 个 彼 此 相 争 , 使 你 们 不 能 作 所 愿 意 作 的 。 ” ( 加 ⒌ ∶ ⒈ ⒎ ) 所 以 人 信 主 以 後 , 可 能 因 情 欲 的 抵 挡 使 人 “ 不 能 作 所 愿 意 作 的 ” 善 事 , 或 者 也 可 能 因 圣 灵 的 引 导 使 人 “ 不 能 作 所 愿 意 作 的 ” 恶 事 。 这 种 情 况 , 特 别 是 在 一 个 属 灵 的 “ 小 孩 子 ” 身 上 , 是 经 常 会 发 生 的 。 所 以 , 这 时 候 一 个 基 督 徒 意 志 ( 选 择 ) 的 方 向 , 是 随 著 顺 从 圣 灵 还 是 顺 从 情 欲 在 改 变 , 然 後 才 会 有 不 同 的 行 动 出 现 。 所 以 , 行 动 可 以 反 应 一 个 人 灵 里 的 状 况 , 但 不 能 断 定 人 意 志 选 择 的 方 向 , 因 为 人 所 行 出 来 的 , 不 一 定 都 是 与 人 意 志 的 选 择 一 致 的 。

如 果 像 立 敕 尔 所 说 的 , 人 的 善 恶 是 由 人 的 行 动 引 起 的 , 那 就 是 本 末 倒 置 了 。 立 敕 尔 承 认 他 的 理 论 是 与 原 罪 的 教 义 相 反 的 , 但 他 说 , 强 调 人 行 动 的 重 要 , 这 是 “ 决 定 我 们 对 罪 恶 实 行 审 判 的 原 则 ” 。 当 然 , 审 判 要 根 据 人 的 行 为 , 但 是 立 敕 尔 目 的 并 不 在 这 里 , 他 是 要 把 人 有 罪 的 行 动 和 人 的 原 罪 分 开 , 他 要 说 明 人 的 罪 是 後 天 的 , 不 是 先 天 的 , 是 在 社 会 环 境 中 产 生 的 , 不 是 人 生 来 就 有 的 , 所 以 , 只 能 从 人 的 行 动 来 看 人 的 罪 , 而 拒 绝 与 生 俱 来 的 原 罪 。 这 是 他 这 一 段 论 述 的 要 义 。

( ⒊ ) 罪 只 是 一 个 相 对 的 观 念 吗 ? 立 敕 尔 认 为 ∶ “ 这 条 仅 仅 能 够 完 全 形 成 罪 的 观 念 的 路 , 是 靠 著 与 善 的 思 想 的 对 立 。 ” 他 甚 至 认 为 ∶ 因 为 基 督 教 主 张 “ 和 好 ” , 所 以 , 就 “ 一 定 预 想 所 有 人 都 是 罪 人 ” 。 按 照 立 敕 尔 的 说 法 , 人 的 罪 只 是 一 个 相 对 的 思 想 概 念 或 预 设 , 是 对 比 著 善 来 说 的 。 他 认 为 , 如 果 对 普 遍 的 各 样 的 善 来 说 , 人 的 罪 可 能 比 较 浅 , 如 果 与 至 高 的 善 对 比 , 人 的 罪 就 很 深 。 另 外 , 如 果 对 基 督 教 的 神 国 这 样 大 的 观 念 来 说 , 罪 就 不 可 能 是 个 人 的 , 罪 就 成 了 “ 独 立 个 人 人 性 的 总 和 ” 。 所 有 这 些 理 论 , 都 反 映 出 立 敕 尔 持 有 的 罪 的 相 对 性 的 观 念 。

基 督 教 关 於 罪 的 教 义 ( 不 等 同 於 一 般 的 观 念 ) 的 内 涵 和 外 延 都 不 是 相 对 的 , 都 不 是 对 照 某 种 参 照 物 设 置 出 来 的 , 虽 然 人 常 常 对 罪 的 含 义 给 出 不 同 的 解 释 , 但 它 的 含 义 不 是 在 对 比 中 才 能 被 解 释 , 更 不 是 在 比 较 中 才 能 把 握 它 的 含 义 。 罪 ( sin ) 是 人 与 神 分 离 的 状 态 , 这 种 状 态 出 现 在 人 与 神 的 旨 意 相 对 立 情 况 中 。 这 是 关 於 人 的 罪 的 解 释 。 至 於 原 罪 , 那 是 说 到 ∶ 当 亚 当 夏 娃 受 了 魔 鬼 欺 骗 违 背 了 神 与 他 们 所 立 的 约 的 时 候 , 他 们 就 离 开 了 神 , 他 们 身 上 就 不 再 有 神 的 公 义 和 圣 洁 , 他 们 的 灵 就 死 了 , 身 体 也 变 成 必 死 的 , 这 就 是 人 的 罪 产 生 的 原 因 和 後 果 。 这 个 罪 的 恶 果 从 亚 当 进 入 世 界 , 成 了 人 的 本 性 , 代 代 相 传 , 所 以 人 就 都 有 了 罪 。 “ 因 一 人 的 悖 逆 , 众 人 成 为 罪 人 ” ( 罗 ⒌ ∶ ⒈ ⒐ ) 。 人 的 原 罪 是 根 据 人 堕 落 的 事 实 断 定 的 。 还 有 两 个 重 要 方 面 , 我 们 需 要 作 以 下 说 明 ∶

一 , 原 罪 的 教 义 是 对 人 堕 落 以 後 状 况 的 描 述 。 罪 的 教 义 不 是 针 对 “ 善 ” 的 观 念 所 提 出 的 一 个 相 对 的 观 念 , 而 是 根 据 人 堕 落 的 事 实 总 结 出 来 。 罪 和 善 不 是 一 对 概 念 , 好 象 若 没 有 善 , 就 没 有 罪 了 。 罪 更 不 是 一 种 假 设 。 罪 是 讲 到 人 失 去 了 神 的 公 义 和 圣 洁 , “ 亏 缺 了 神 的 荣 耀 ” ( 罗 ⒊ ∶ ⒉ ⒊ ) 。 如 果 我 们 想 找 出 一 组 相 对 概 念 的 话 , 那 么 , 罪 的 对 立 面 是 神 的 公 义 , 而 不 是 善 。 神 的 公 义 和 普 遍 道 德 上 的 善 有 很 大 区 别 。 神 的 公 义 是 神 的 行 动 , 是 要 建 立 和 保 持 在 神 眼 中 看 为 正 的 事 。 基 督 徒 的 称 义 “ 是 本 乎 恩 , 也 因 著 信 — — 并 不 是 出 於 自 己 , 乃 是 神 所 赐 的 。 ” ( 弗 ⒉ ∶ ⒏ ) 靠 主 耶 稣 基 督 的 宝 血 换 来 的 , “ 神 使 那 无 罪 的 , 替 我 们 成 为 罪 , 好 叫 我 们 在 祂 里 面 成 为 神 的 义 。 ” ( 林 後 ⒌ ∶ ⒉ ⒈ ) 与 此 完 全 不 同 的 是 , 人 可 以 不 靠 神 而 通 过 苦 行 和 律 己 建 立 自 己 的 善 , 正 像 很 多 道 德 家 或 宗 教 僧 侣 所 做 的 。 靠 行 善 , 人 不 能 成 为 义 , 因 为 “ 若 不 流 血 , 罪 就 不 得 赦 免 ” ( 来 ⒐ ∶ ⒉ ⒉ ) , 人 因 信 称 义 是 靠 主 耶 稣 基 督 的 宝 血 。 因 信 称 义 的 人 , 也 愿 意 行 善 , 这 种 善 行 是 以 神 的 爱 为 根 基 的 , 不 是 以 修 身 为 目 的 。

如 果 把 罪 的 相 对 概 念 看 成 是 善 , 那 么 , 由 於 善 的 标 准 各 有 不 同 , 所 以 就 必 然 导 致 罪 的 观 念 的 含 义 也 会 随 之 改 变 。 如 果 善 的 标 准 很 高 , 那 么 , 就 会 把 罪 看 得 很 重 很 深 , 相 反 地 , 如 果 把 善 的 标 准 看 得 很 低 , 那 么 , 就 会 把 罪 看 得 很 轻 很 浅 。 这 正 是 立 敕 尔 表 达 的 罪 的 相 对 性 的 看 法 。 立 敕 尔 正 是 用 这 样 罪 与 善 两 种 观 念 的 对 比 , 来 说 明 罪 的 观 念 只 是 在 与 善 的 对 比 中 形 成 的 , 并 且 罪 的 标 准 也 会 有 不 同 , 他 是 藉 这 种 对 比 来 否 定 人 有 原 罪 的 教 义 。

二 , 立 敕 尔 认 为 人 只 有 “ 罪 的 意 志 ” ( 意 志 只 是 选 择 , 它 本 身 不 具 有 或 善 或 恶 的 属 性 , 这 一 点 在 前 面 已 经 谈 到 。 “ 罪 的 意 志 ” 这 个 概 念 本 身 是 不 准 确 的 ) , 但 不 是 原 罪 。 这 种 “ 罪 的 意 志 ” 在 每 个 人 里 边 都 很 相 象 , 但 “ 不 是 一 种 原 初 就 有 的 人 意 志 的 律 ” , 而 是 一 种 “ 意 志 范 围 的 原 则 , 因 为 它 是 建 立 在 个 人 特 殊 兴 味 和 嗜 好 之 上 , 是 发 源 於 个 人 生 活 中 一 种 个 人 的 癖 好 ” 。 他 认 为 , 如 果 说 到 共 有 的 罪 , 那 是 每 个 人 “ 罪 的 意 志 ” 藉 著 相 互 模 仿 流 传 的 结 果 , 这 样 罪 就 变 成 共 有 的 , “ 罪 从 一 个 人 到 另 一 个 人 被 传 送 ” 。 但 不 是 所 有 的 人 都 可 能 并 且 愿 意 去 模 仿 别 人 , 因 而 每 个 人 的 罪 都 有 不 同 。 他 认 为 , 如 果 说 到 共 有 的 罪 , 那 只 能 说 是 人 人 都 有 一 种 “ 罪 的 意 志 ” , 但 罪 不 是 共 有 的 。

立 敕 尔 的 这 种 说 法 与 伯 拉 纠 的 思 想 几 乎 是 完 全 相 同 的 。 他 们 都 用 个 人 之 间 罪 的 表 现 的 差 别 , 来 证 明 人 没 有 共 同 的 原 罪 , 而 只 有 相 像 的 “ 罪 的 意 志 ” , 它 是 产 生 於 每 个 人 的 “ 兴 味 和 嗜 好 ” , 所 以 他 认 为 罪 对 每 个 人 来 说 , 没 有 共 同 的 根 源 。 如 果 说 到 共 有 的 罪 , 他 认 为 , 那 只 有 把 每 人 的 罪 加 在 一 起 , 成 为 “ 总 合 ” 。 这 种 反 对 原 罪 论 的 方 法 , 也 是 把 个 人 的 罪 都 看 成 是 相 对 的 , 用 强 调 个 人 罪 的 表 现 的 差 异 性 , 来 反 对 原 罪 的 共 性 。 所 以 , 用 相 对 主 义 来 反 对 原 罪 论 , 也 是 立 敕 尔 有 关 罪 的 论 述 的 特 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