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 當 泰 國 政 局 動 蕩 , 民 選 政 府 被 民 間 另 一 反 對 勢 力 衝 擊 之 際 ﹐ 英 國 剛 剛 改 由 保 守 黨 與 自 民 黨 聯 合 執 政 ﹐ 結 束 了 工 黨 掌 權 13 年 的 局 面 。
為 何 一 個 亞 洲 國 家 不 能 容 許 穩 定 的 民 主 政 治 體 制 運 作 , 而 一 個 歐 洲 國 家 卻 可 以 平 穩 地 轉 移 權 力 呢 ﹖ 當 然 ﹐ 有 悠 長 的 歷 史 傳 統 是 重 要 因 素 ﹐ 因 為 英 國 推 行 民 主 政 治 的 確 已 有 三 百 多 年 的 " 實 驗 " 歷 史 了 ! 這 個 答 案 只 是 把 問 題 推 前 一 步 ﹕ 為 何 英 國 能 在 十 七 世 紀 開 始 試 行 民 主 ﹐ 而 亞 洲 的 泰 國 要 到 二 十 世 紀 中 才 起 步 呢 ﹖ 答 案 是 ﹕ 歐 洲 有 1 千 5 百 多 年 的 基 督 教 文 化 傳 統 ﹐ 而 亞 洲 國 家 普 遍 卻 沒 有 !
事 實 上 ﹐ 早 在 16 世 紀 時 ﹐ 基 督 教 一 位 牧 師 兼 改 革 宗 [Reformed] 神 學 家 約 翰 . 加 爾 文 [J. Calvin] 就 身 體 力 行 ﹐ 一 方 面 積 極 參 與 民 主 政 治 活 動 ﹐ 另 一 方 面 教 育 人 們 民 主 制 度 應 該 有 的 目 標 和 途 徑 。 加 爾 文 在 他 的 神 學 名 著 《 基 督 教 要 義 》 [Institute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 第 20 章 2 段 ] 列 出 政 府 的 功 用 ﹕
1 . 維 護 信 徒 敬 拜 [ 集 會 、 公 眾 表 達 ] 的 權 利 ﹔
2 . 捍 衛 公 民 在 社 會 上 的 自 由 和 安 全 ﹔
3 . 促 進 公 民 之 間 [ 人 際 ] 的 和 諧 、 平 等 權 利 ﹔
4 . 建 立 公 民 在 社 會 上 的 正 義 行 為 。
他 以 言 論 和 行 動 來 教 導 基 督 徒 如 何 參 政 ﹐ 在 瑞 士 日 內 瓦 實 行 民 主 政 治 的 實 驗 ﹐ 造 就 了 很 多 其 他 國 家 的 基 督 徒 對 政 治 參 與 的 正 確 認 識 和 態 度 ﹐ 包 括 荷 蘭 的 改 革 宗 信 徒 和 英 國 的 長 老 會 和 清 教 徒 ﹕ 荷 蘭 出 了 顯 赫 的 總 理 亞 伯 拉 罕 . 凱 帕 爾 [Abraham Kuyper] , 而 英 國 則 有 克 倫 威 爾 [Oliver Cromwell] 實 驗 推 動 民 主 制 度 [ 雖 然 他 被 一 些 人 批 評 是 個 獨 裁 者 ] 。
人 類 社 會 曾 嘗 試 過 多 種 統 治 方 式 和 制 度 ﹐ 計 有 ﹕ 君 主 專 制 [ 皇 帝 獨 裁 ] 、 寡 頭 領 導 [ 小 數 獨 裁 ] 、 民 主 體 制 [ 多 數 公 民 所 選 出 的 政 府 ] 、 共 和 法 制 [ 以 憲 法 定 下 法 治 的 體 制 ] 。 當 中 的 分 別 在 於 權 力 如 何 分 配 和 範 圍 有 多 大 多 廣 。 古 代 希 臘 雅 典 式 民 主 只 將 選 舉 權 賦 予 少 數 的 男 人 ﹐ 而 女 人 和 奴 隸 完 全 沒 有 選 舉 權 ; 羅 馬 帝 國 的 共 和 體 制 也 只 是 少 數 人 的 特 權 , 而 非 普 遍 公 民 都 擁 有 政 治 選 舉 權 利 的 制 度 。
至 於 政 府 權 力 的 規 範 ﹐ 則 可 以 從 極 權 統 治 [Totalitarian] 和 無 政 府 [Anarchy] 兩 種 極 端 來 了 解 。 極 權 統 治 是 政 府 權 力 的 無 限 化 [ 無 處 不 在 ] ﹐ 如 滅 亡 了 的 蘇 聯 、 納 粹 德 國 和 50 年 前 的 中 國 ﹔ 而 無 政 府 狀 態 的 例 子 是 今 天 東 非 的 索 馬 里 和 蘇 丹 。
在 各 種 政 治 體 制 中 ﹐ 比 較 " 理 想 " 的 政 府 體 制 是 民 主 和 共 和 的 結 合 體 。 原 因 是 民 主 滿 足 了 絕 大 部 份 人 民 的 願 望 ﹐ 而 共 和 則 確 立 了 國 家 的 法 律 基 礎 ﹐ 使 政 府 有 清 楚 的 權 力 範 圍 和 國 民 有 明 確 的 法 律 保 障 ﹐ 以 至 政 府 權 力 處 於 中 庸 之 道 ﹐ 既 非 極 權 也 非 力 有 不 逮 。
單 講 民 主 而 忽 視 法 治 ﹐ 則 社 會 也 不 會 長 期 穩 定 ﹐ 法 國 大 革 命 之 後 的 歷 史 正 好 證 實 了 這 一 點 。 政 治 哲 學 中 的 這 一 句 話 非 常 中 肯 ﹕ 沒 有 法 治 就 沒 有 自 由 [Without law there is no freedom] 。 其 實 , 聖 經 羅 馬 書 13 章 [ 羅 13 ﹕ 1-7] 也 顯 出 這 樣 的 端 倪 ﹕ 穩 定 的 社 會 需 要 絕 大 部 份 公 民 守 法 ﹐ 連 政 府 官 僚 也 要 依 法 辦 事 ﹐ 他 們 也 要 像 一 般 公 民 一 樣 遵 守 法 律 。
在 很 多 沒 有 真 正 民 主 運 作 的 國 家 , 並 非 沒 有 憲 法 或 法 律 的 條 文 容 許 國 民 參 與 ﹐ 問 題 是 在 於 政 府 權 力 是 否 受 到 約 束 而 不 去 侵 犯 公 民 的 權 利 。 要 達 到 這 個 地 步 ﹐ 就 一 定 需 要 權 力 的 分 立 ﹐ 以 確 保 行 政 的 官 僚 不 能 干 預 司 法 的 權 力 而 影 響 法 庭 的 判 決 ﹐ 這 樣 才 能 保 障 公 民 在 法 律 上 的 應 有 權 利 。 在 這 方 面 ﹐ 歐 美 的 民 主 國 家 大 致 上 都 做 得 到 ﹐ 而 亞 洲 、 非 洲 、 和 拉 丁 美 洲 國 家 則 很 多 時 候 做 不 到 。 美 國 的 三 權 分 立 是 一 般 政 治 學 者 都 認 為 是 比 較 上 良 好 的 體 制 。
民 主 政 治 的 好 處 是 給 予 公 民 高 度 自 由 和 應 有 的 權 利 [ 擁 有 財 富 、 公 眾 集 會 、 言 論 、 宗 教 信 仰 ] 、 給 予 每 個 公 民 有 參 政 權 利 ﹐ 提 倡 公 民 的 尊 嚴 和 身 份 、 重 視 平 均 分 配 權 力 [ 立 法 、 司 法 、 行 政 的 分 立 ] 、 容 納 公 民 有 平 等 的 機 會 和 受 到 同 等 的 尊 重 [ 創 1 ﹕ 26> 每 個 人 本 來 都 有 神 的 形 像 ] ﹐ 以 至 比 較 容 易 產 生 改 善 社 會 的 動 力 。
民 主 政 治 當 然 有 其 弊 病 ﹕ 容 易 使 人 忽 略 神 的 心 意 [ 撒 上 8 ﹕ 4 ﹐ 7] ﹐ 使 人 將 信 仰 從 公 眾 領 域 排 擠 出 來 [ 這 正 是 美 國 和 加 拿 大 面 臨 的 情 況 ] ﹔ 若 選 民 沒 有 智 慧 ﹐ 只 會 選 出 一 些 明 星 ﹕ 電 視 、 電 影 、 體 育 界 、 甚 至 政 黨 明 星 [ 陳 水 扁 ﹕ 搞 競 選 很 了 得 ﹐ 作 總 統 則 要 不 得 ] ﹔ 政 客 沒 有 立 場 ﹐ 只 懂 得 迎 合 民 意 [ 看 風 使 舵 ] ﹐ 淪 為 選 民 的 追 隨 者 ﹔ 沒 有 道 德 的 對 錯 意 識 ﹐ 只 視 乎 大 多 數 人 贊 成 便 可 ﹔ 有 暴 民 政 治 的 危 機 -- 多 數 的 群 眾 可 胡 作 妄 為 [ 法 國 大 革 命 之 後 ﹐ 貴 族 被 隨 便 處 決 、 劫 富 以 濟 貧 ] 等 等 弊 病 。
既 然 民 主 並 非 完 美 ﹐ 我 們 作 公 民 的 就 有 權 利 和 責 任 去 使 現 行 政 府 權 力 合 乎 中 道 , 以 確 保 國 民 的 權 益 不 被 蔑 視 。 首 先 ﹐ 我 們 要 經 常 關 注 社 會 動 態 ﹐ 特 別 是 關 於 政 府 修 改 或 新 增 法 例 而 影 響 到 宗 教 信 仰 及 集 會 和 言 論 自 由 。 其 次 ﹐ 參 與 民 意 調 查 ﹐ 在 傳 媒 給 予 的 公 眾 空 間 中 表 達 你 對 社 會 時 事 的 意 見 。 其 三 ﹐ 抽 空 參 與 政 府 選 舉 ﹐ 幫 助 你 認 識 的 、 有 真 誠 服 務 社 會 之 心 的 候 選 人 競 選 。 其 四 ﹐ 與 後 輩 和 同 輩 多 討 論 履 行 公 民 責 任 的 重 要 。
大 家 知 道 民 主 制 度 有 不 少 的 缺 點 ﹐ 亦 明 白 沒 有 足 夠 公 民 大 眾 它 就 不 能 真 正 運 作 。 要 加 拿 大 的 民 主 制 度 不 致 虛 有 其 名 ﹐ 普 遍 的 選 民 都 需 要 盡 力 發 揮 其 角 色 。 而 基 督 徒 更 要 考 慮 到 ﹐ 為 了 加 國 不 會 越 來 越 敵 擋 神 的 道 、 年 輕 一 代 不 致 面 對 更 大 的 阻 力 去 服 從 聖 經 的 教 導 ﹐ 有 使 命 感 的 信 徒 需 要 置 身 於 政 治 選 舉 之 內 ﹐ 以 免 基 督 徒 群 體 的 聲 音 被 隨 意 排 擠 於 政 府 以 外 , 以 致 無 神 論 者 可 以 為 所 欲 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