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 心 是 人 人 公 認 都 有 的 ﹐ 所 不 同 的 是 由 於 成 長 的 家 庭 和 社 會 背 景 的 差 異 ﹐ 導 致 不 同 人 的 良 心 可 以 對 許 多 事 情 有 不 同 的 對 錯 標 準 和 次 序 的 取 捨 。 即 使 在 崇 尚 自 由 民 主 的 北 美 洲 ﹐ 雖 然 人 人 都 知 道 思 想 和 言 論 的 自 由 是 每 個 人 的 權 利 ﹐ 但 對 表 達 什 麼 和 言 論 的 界 限 到 哪 裡 ﹐ 都 因 為 良 心 的 標 準 不 同 而 對 言 論 自 由 有 不 同 取 捨 。
上 月 [2010 年 10 月 ] 諾 貝 爾 獎 得 獎 者 劉 曉 波 所 啟 發 的 ﹐ 正 是 言 論 自 由 和 良 心 見 證 的 一 個 良 好 例 子 。 對 於 許 多 的 中 國 人 來 說 ﹐ 言 論 自 由 並 不 是 什 麼 最 重 要 的 權 利 ﹐ 最 重 要 的 仍 然 是 " 搵 食 "[ 粵 語 詞 彙 ﹐ 意 即 生 計 ] 的 權 利 ﹐ 言 論 自 由 只 不 過 是 少 數 知 識 分 子 的 價 值 觀 。 相 反 ﹐ 歐 美 社 會 的 平 民 百 姓 都 一 般 認 同 言 論 自 由 是 社 會 上 極 為 重 要 的 生 活 條 件 ﹐ 皆 因 歐 美 國 家 在 過 往 三 、 四 百 年 裡 能 夠 發 展 成 為 比 較 民 主 的 社 會 。 事 實 上 ﹐ 西 方 世 界 在 近 代 的 確 曾 有 無 數 的 勇 敢 的 良 心 見 證 人 ﹐ 為 言 論 自 由 付 上 了 崇 高 的 代 價 。 這 也 是 為 何 歐 美 人 士 普 遍 推 崇 思 想 和 宗 教 表 達 的 權 利 ﹐ 而 同 意 頒 發 和 平 獎 予 劉 曉 波 , 以 此 稱 讚 他 捍 衛 言 論 自 由 的 貢 獻 。
然 而 ﹐ 美 加 兩 國 的 法 庭 最 近 二 、 三 十 年 卻 顯 露 了 不 少 令 人 失 望 的 判 決 ﹐ 從 處 理 墮 胎 、 同 性 戀 和 伊 斯 蘭 教 徒 的 控 訴 那 些 案 例 ﹐ 那 些 判 決 可 使 人 覺 得 現 今 法 官 們 不 再 重 視 法 律 對 社 會 道 德 的 責 任 ﹐ 因 為 他 們 似 乎 在 判 案 時 不 再 考 慮 該 案 件 對 整 個 社 會 道 德 意 念 的 影 響 。 換 言 之 ﹐ 法 官 們 似 乎 不 再 理 會 判 決 能 導 致 社 會 道 德 標 準 的 下 降 ﹐ 他 們 只 顧 法 律 條 文 的 技 術 性 重 點 , 而 忽 視 對 社 會 大 眾 的 道 德 意 念 的 影 響 ﹐ 例 如 法 庭 懲 罰 在 墮 胎 診 所 門 前 勸 勉 人 不 要 墮 胎 的 生 命 權 益 份 子 , 遠 比 懲 罰 其 他 罪 犯 如 盜 竊 、 暴 力 傷 人 、 或 性 侵 犯 等 還 要 嚴 厲 !
關 於 司 法 制 度 只 顧 法 律 條 文 的 技 術 性 問 題 的 另 外 一 個 例 子 ﹕ 上 月 多 倫 多 地 方 法 院 審 訊 一 名 華 人 店 主 陳 旺 ﹐ 他 被 控 告 襲 擊 和 非 法 禁 錮 一 名 被 他 認 出 在 其 雜 貨 店 偷 竊 的 人 。 筆 者 十 分 不 明 白 負 責 該 案 的 警 務 官 和 法 院 檢 控 官 的 良 知 去 了 哪 裡 ﹖ 一 個 有 良 心 的 法 制 人 員 怎 能 串 通 一 個 有 30 年 案 底 [ 犯 罪 記 錄 ] 的 盜 賊 , 來 控 告 一 個 捍 衛 自 己 財 產 的 店 主 襲 擊 和 非 法 禁 錮 ﹖ 檢 控 官 和 法 官 不 會 考 慮 到 他 們 控 告 陳 旺 在 道 德 上 是 有 不 對 的 嗎 ﹖ 難 道 這 些 加 拿 大 的 執 法 和 司 法 人 員 只 懂 得 法 律 條 文 而 不 會 作 道 德 判 斷 的 嗎 ﹖
假 如 法 庭 真 的 判 決 陳 旺 有 罪 ﹐ 那 結 果 就 使 一 般 人 覺 得 ﹕ 現 今 加 國 的 法 庭 判 斷 對 與 錯 不 再 以 良 心 作 基 礎 ﹐ 而 只 從 明 文 法 律 的 條 款 來 定 案 。 盜 賊 們 當 然 以 後 可 以 更 加 明 目 張 膽 、 為 所 欲 為 了 ! 許 多 懶 惰 的 人 可 以 百 無 禁 忌 地 加 入 這 " 行 業 " 了 !
另 外 一 個 有 關 法 庭 判 決 導 致 社 會 良 心 被 蠶 食 的 例 子 ﹕ 今 年 9 月 底 ﹐ 加 國 安 省 法 院 裁 定 ﹕ 禁 止 經 營 娼 妓 的 法 律 條 例 違 反 加 國 人 權 憲 章 ﹐ 有 關 的 條 文 需 要 被 取 締 。 換 言 之 ﹐ 經 營 娼 妓 這 行 " 生 意 " 應 該 合 法 化 !
從 以 上 有 關 法 院 判 案 的 例 子 可 以 作 出 這 樣 的 定 論 ﹕ 現 今 加 國 已 經 來 到 這 個 地 步 ﹐ 人 權 可 以 蓋 過 或 埋 沒 良 知 [ 假 定 他 們 是 有 良 知 的 話 ]! 人 有 權 為 " 搵 食 " 作 任 何 自 己 認 為 合 理 的 行 為 ﹐ 不 管 是 偷 是 搶 、 不 管 是 騙 、 是 賣 淫 、 不 管 幫 助 人 墮 胎 ! 只 要 你 認 為 這 樣 的 行 為 是 自 己 生 活 必 須 的 一 部 分 或 是 與 生 俱 來 的 權 利 ﹐ 你 可 以 藉 著 法 官 的 幫 助 來 爭 取 你 " 應 有 " 的 權 利 。
盼 望 今 天 享 受 著 各 方 面 的 權 利 的 華 人 基 督 徒 都 看 清 楚 社 會 現 狀 ﹐ 體 會 到 他 們 都 應 該 履 行 的 公 民 義 務 。 過 往 北 美 洲 的 前 人 活 出 基 督 教 信 仰 而 建 立 了 公 義 的 社 會 政 治 制 度 。 可 惜 ﹐ 現 今 這 制 度 因 為 不 敬 畏 神 的 人 當 權 [ 包 括 那 些 最 高 法 院 的 法 官 ] ﹐ 而 使 北 美 社 會 日 漸 變 質 ﹐ 導 致 人 根 據 聖 經 教 導 的 本 來 優 美 的 良 心 標 準 日 漸 下 降 。
這 是 令 人 十 分 慨 嘆 的 現 狀 。
幸 而 ﹐ 舊 約 先 知 但 以 理 和 他 的 三 位 朋 友 的 榜 樣 提 醒 我 們 ﹕ 不 但 要 頭 腦 上 認 識 聖 經 原 則 ﹐ 更 要 在 遇 到 衝 擊 時 堅 守 和 聯 合 起 來 、 一 齊 抵 抗 那 些 不 義 的 社 會 權 勢 。 單 靠 一 個 人 的 力 量 當 然 很 難 抵 擋 社 會 的 洪 流 ﹔ 但 基 於 良 知 的 基 督 徒 群 體 行 動 [ 例 如 參 加 『 基 督 徒 社 會 關 懷 團 契 』 ﹕ 電 郵 ﹕ cscfcanada@gmail.com] 是 可 以 彙 聚 力 量 去 抗 衡 社 會 的 罪 惡 勢 力 ﹐ 發 揮 世 上 鹽 和 光 的 作 用 ! 讓 我 們 都 齊 心 合 力 作 良 心 的 見 證 人 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