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新聞
加拿大聖公會聯盟最新消息--四教會入稟加拿大最高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卑 詩 省 溫 哥 華 市 – 大 溫 地 區 四 間 加 拿 大 聖 公 會 聯 盟 (ANiC) 教 會 的 信 託 委 員 今 日 一 同 入 稟

加 拿 大 最 高 法 院 申 請 上 訴 許 可 , 要 求 重 審 卑 詩 省 上 訴 法 院 於 2010 年 11 月 15 日 的 仲 裁 裁 決 ,

剝 奪 他 們 的 教 會 使 用 權 , 並 將 教 會 物 業 判 給 加 拿 大 聖 公 會 新 西 敏 教 區 。 四 間 申 訴 的 教 會 分

別 是 : 聖 約 翰 堂 ( 雪 納 西 ) 、 聖 馬 太 堂 ( 阿 博 茨 堡 ) 、 牧 愛 堂 ( 溫 哥 華 ) 以 及 聖 路 加 聖 馬 提 亞 堂 ( 溫 哥 華 ) 。

現 今 普 世 聖 公 宗 正 處 於 一 個 全 球 性 的 分 裂 危 機 , 皆 因 自 由 派 和 保 守 派 ( 持 正 統 信 仰 ) 的 教

會 之 間 出 現 嚴 重 的 神 學 分 歧 。 雖 然 ANiC 的 教 會 在 加 拿 大 仍 屬 小 數 , 但 在 神 學 立 場 上 與 普

世 聖 公 宗 的 大 多 數 是 一 致 的 。

信 託 委 員 辯 稱 上 訴 法 院 裁 定 教 會 物 業 是 以 發 展 聖 公 會 事 工 為 目 的 之 慈 善 信 託 (religious

purpose trust) 是 正 確 的 ; 但 裁 決 聖 公 會 事 工 該 由 加 拿 大 聖 公 會 的 大 多 數 來 作 定 義 , 以 及 將

教 會 物 業 判 給 教 區 , 則 並 不 正 確 。

加 拿 大 聖 公 會 聯 盟 特 別 法 律 顧 問 Cheryl Chang 表 示 : 「 上 訴 法 院 也 承 認 若 將 這 些 教 會 物

業 判 給 新 西 敏 教 區 , 教 會 的 會 眾 將 會 『 大 大 縮 少 甚 至 不 再 存 在 』 。 但 這 正 正 違 背 了 慈 善 信

託 的 基 本 目 的 , 因 為 教 會 物 業 將 會 被 丟 空 或 不 能 被 充 分 利 用 。 法 庭 上 的 審 訊 也 證 明 若 將 教

會 物 業 判 給 ANiC 的 教 會 , 他 們 將 能 繼 續 善 用 物 業 , 履 行 信 託 要 發 展 聖 公 會 事 工 的 原 有 目

的 。 相 反 地 , 教 區 現 正 不 斷 關 閉 教 會 和 變 賣 物 業 。 」

在 原 審 訊 裏 , 教 區 並 沒 有 提 供 任 何 證 據 證 明 有 使 用 這 些 物 業 的 需 要 。 另 外 , 一 筆 約 220

萬 的 遺 產 在 原 審 案 裁 決 判 了 給 牧 愛 堂 , 因 為 遺 產 的 原 意 是 造 福 華 人 群 體 , 而 主 審 法 官 不 見

得 教 區 有 任 何 需 要 或 能 力 滿 足 該 目 的 。 上 訴 法 院 亦 維 持 這 一 部 份 的 裁 決 。 加 拿 大 最 高 法 院 給 予 上 訴 許 可 與 否 的 決 定 很 難 預 期 , 有 可 能 歷 時 數 月 之 久 。 欲 知 詳 情 , 請 細 閱 ANiC 網 站 上 信 託 委 員 上 訴 論 據 備 忘 錄 。 ( 中 文 譯 本 , 以 英 文 原 文 為 準 , 聯 絡 : 604-375-7358 Cheryl Cha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