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應許之地(九)
分配應許之地(1)
廖燦民牧師

在 「 於 是 國 中 太 平 沒 有 爭 戰 了 」 的 情 況 下 , 約 書 亞 乃 憑 信 心 將 全 迦 南 地 分 給 十 二 支 派 , 由 《 約 書 亞 記 》 第 十 三 章 至 第 二 十 二 章 , 就 是 上 帝 給 予 以 色 列 民 的 「 地 契 」 。 而 ( 書 13 : 1-7 ) 就 是 一 個 很 簡 潔 的 藍 圖 , 分 地 是 由 代 表 團 協 助 , 而 產 業 的 分 配 是 由 拈 鬮 方 式 進 行 。 ( 13 : 7 、 8 ) 及 ( 14 : 3 ) 說 明 分 地 的 方 法 : 河 東 分 給 流 便 、 迦 得 和 瑪 拿 西 半 支 派 , 河 西 按 人 數 分 給 其 他 九 支 派 和 瑪 拿 西 半 支 派 , 利 未 人 在 河 東 則 沒 有 產 業 , 在 河 西 也 由 各 支 派 分 配 城 邑 ( 參 閱 廿 一 章 ) , 他 們 負 有 神 聖 的 職 務 , 沒 有 自 己 的 產 業 , 卻 可 在 世 俗 弟 兄 們 管 理 的 城 邑 和 草 原 上 有 份 。

《 約 書 亞 記 》 第 十 三 章 1 節 這 樣 說 : 約 書 亞 年 紀 老 邁 , 耶 和 華 對 他 說 : 「 你 年 紀 老 邁 了 , 還 有 許 多 未 得 之 地 , 就 是 非 利 士 人 的 全 境 和 基 述 人 的 全 地 。 」 ( 當 時 他 約 在 九 十 至 一 百 歲 之 間 , 迦 勒 時 年 八 十 五 , 14 : 10 ) , 上 帝 告 訴 他 , 雖 然 他 終 身 為 進 入 應 許 之 地 而 奮 戰 不 懈 , 但 事 實 上 仍 未 竟 全 功 。 第 十 三 章 7 節 又 這 樣 說 : 「 現 在 你 要 把 這 地 分 給 九 個 支 派 和 瑪 拿 西 半 個 支 派 為 業 。 」 上 帝 吩 咐 他 將 以 色 列 人 共 同 倚 靠 努 力 所 得 的 成 果 分 享 , 以 致 可 以 先 安 頓 下 來 。 古 往 今 來 , 「 前 人 種 樹 後 人 享 」 , 上 帝 正 告 訴 約 書 亞 , 他 在 進 入 應 許 之 地 這 事 上 , 正 盡 了 前 人 的 責 任 。

有 關 地 業 的 分 配 , 我 們 留 意 到 幾 件 事 :

( 1 ) 地 業 是 由 祭 司 以 利 亞 撒 和 約 書 亞 用 烏 陵 土 明 來 分 配 ( 14 : 1 , 民 18-21 ) 。

( 2 ) 《 約 書 亞 記 》 後 半 部 給 予 猶 大 首 要 的 地 位 , 而 且 對 她 有 詳 盡 的 描 述 。 猶 大 是 約 但 河 以 西 第 一 個 疆 界 劃 清 的 支 派 , 這 是 由 於 雅 各 的 預 言 ( 創 49 : 8-12 ) , 並 在 以 色 列 歷 史 上 得 以 持 續 ( 王 下 17 : 18 ) 。 而 位 於 猶 大 中 部 山 地 及 非 利 士 人 沿 海 之 地 中 間 地 業 ( 高 原 15 : 33 ) , 大 部 分 未 被 以 色 列 人 佔 過 , 直 到 大 衛 爭 戰 大 獲 全 勝 時 才 擁 有 , 以 後 又 重 新 分 給 但 支 派 ( 參 19 : 41-43 ) 。

( 3 ) 開 始 記 分 約 但 河 西 之 地 時 , 特 別 提 及 耶 和 華 對 迦 勒 的 信 實 ( 14 : 1-15 ) , 乃 由 於 迦 勒 專 心 跟 從 耶 和 華 以 色 列 的 上 帝 ( 14 : 14 ) 。 迦 勒 是 以 色 列 的 精 神 領 袖 ( 民 14 : 24 及 申 1 : 36 ) , 同 時 , 他 與 約 書 亞 過 約 但 河 時 排 除 以 色 列 人 畏 懼 的 心 , 他 終 於 得 到 希 伯 崙 為 業 , 其 後 希 伯 崙 成 為 大 衛 第 一 個 首 都 。

( 4 ) 由 於 約 瑟 家 族 人 數 眾 多 ( 分 地 多 少 是 根 據 人 數 而 定 ) , 於 是 用 「 獨 一 無 二 」 分 配 , 約 書 亞 告 訴 他 們 「 可 以 上 比 利 洗 人 、 利 乏 音 人 之 地 , 在 樹 林 中 砍 伐 樹 木 」 ( 17 : 15 ) , 而 分 給 以 法 蓮 及 約 但 河 西 的 瑪 拿 西 半 支 派 的 地 業 : 記 載 佔 兩 章 ( 16 : 1-17 : 18 ) , 在 猶 大 之 後 約 瑟 兩 支 派 有 優 先 地 位 。

( 5 ) 約 但 河 以 東 分 給 流 便 、 迦 得 及 瑪 拿 西 半 支 派 之 地 ( 13 : 8-33 ) 。 ( 13 : 8-12 ) 略 述 二 支 派 半 分 得 在 約 但 河 東 的 產 業 ( 因 為 「 瑪 拿 西 那 半 支 派 和 流 便 、 迦 得 二 支 派 已 經 受 了 的 產 業 , 就 是 耶 和 華 的 僕 人 摩 西 在 約 但 河 東 所 賜 給 他 們 的 」 ( 參 民 第 32 章 之 歷 史 ) 。 由 於 昔 日 流 便 和 迦 得 兩 支 的 子 孫 以 「 自 己 牲 畜 極 其 眾 多 , 又 看 見 雅 謝 地 和 基 列 地 是 可 牧 放 牲 畜 之 地 」 為 理 據 , 先 自 選 約 但 河 東 之 地 , 也 就 成 了 日 後 外 邦 人 入 侵 並 導 致 亡 國 的 缺 口 。

( 6 ) 利 未 支 派 不 需 要 擁 有 地 業 : 「 只 是 利 未 支 派 , 摩 西 沒 有 把 產 業 分 給 他 們 。 他 們 的 產 業 乃 是 , 獻 與 耶 和 華 以 色 列 神 的 火 祭 , 正 如 耶 和 華 所 應 許 他 們 的 。 」 ( 13 : 14 ) ( 見 申 18 : 1-8 ; 申 18 : 1 ) 「 無 分 無 業 」 , 指 沒 有 私 有 土 地 。 如 本 卷 21 : 41 、 42 所 記 , 城 鎮 和 四 周 的 郊 野 劃 分 出 來 給 利 未 人 使 用 , 百 姓 所 獻 的 十 分 之 一 和 所 獻 的 部 分 祭 物 也 歸 他 們 ( 利 27 : 30 ; 申 14 : 22-29 ; 尼 18 : 21-29 ) 。 但 更 寶 貴 的 是 「 耶 和 華 是 利 未 人 的 產 業 」 ( 13 : 33 ) , 我 們 要 細 嚼 其 中 屬 靈 的 意 義 。

( 7 ) 瑪 拿 西 地 分 十 份 ( 17 : 5 十 分 地 ) , 其 中 五 份 給 了 亞 比 以 謝 等 五 兄 弟 的 子 孫 ( 2 節 ) , 不 包 括 希 弗 , 因 希 弗 的 兒 子 西 羅 非 哈 沒 有 兒 子 ; 另 外 五 份 給 了 他 的 五 個 女 兒 瑪 拉 、 挪 阿 等 ( 3 節 , 見 民 26 : 33 ; 27 : 1-7 ) , 在 《 聖 經 》 中 , 男 女 是 十 分 平 等 的 。

( 8 ) 巴 蘭 無 份 於 產 業 ( 13 : 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