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 瑟 家 族 人 數 眾 多 , 是 因 為 包 括 了 兩 個 宗 族 , 「 約 瑟 的 子 孫 拈 鬮 所 得 之 地 是 從 靠 近 耶 利 哥 的 約 但 河 起 , 以 耶 利 哥 東 邊 的 水 為 界 : 從 耶 利 哥 上 去 , 通 過 山 地 的 曠 野 , 到 伯 特 利 ; 又 從 伯 特 利 到 路 斯 , 接 連 到 亞 基 人 的 境 界 , 至 亞 他 綠 ; 又 往 西 下 到 押 利 提 人 的 境 界 , 到 下 伯 和 崙 的 境 界 , 直 到 基 色 , 通 到 海 為 止 。 約 瑟 的 兒 子 瑪 拿 西 、 以 法 蓮 就 得 了 他 們 的 地 業 。 」 ( 書 16 : 1-4 )
約 瑟 家 族 的 代 表 與 約 書 亞 談 話 解 釋 了 這 獨 一 無 二 的 分 配 方 法 : 「 耶 和 華 到 如 今 既 然 賜 福 與 我 們 , 我 們 也 族 大 人 多 , 你 為 什 麼 僅 將 一 鬮 一 段 之 地 分 給 我 們 為 業 呢 ? 」 約 書 亞 說 : 「 你 們 如 果 族 大 人 多 , 嫌 以 法 蓮 山 地 窄 小 , 就 可 以 上 比 利 洗 人 、 利 乏 音 人 之 地 , 在 樹 林 中 砍 伐 樹 木 。 」 約 瑟 的 子 孫 說 : 「 那 山 地 容 不 下 我 們 , 並 且 住 平 原 的 迦 南 人 , 就 是 住 伯 善 和 屬 伯 善 的 鎮 市 , 並 住 耶 斯 列 平 原 的 人 , 都 有 鐵 車 。 」 約 書 亞 對 約 瑟 家 , 就 是 以 法 蓮 和 瑪 拿 西 人 , 說 : 「 你 是 族 大 人 多 , 並 且 強 盛 , 不 可 僅 有 一 鬮 之 地 , 山 地 也 要 歸 你 , 雖 是 樹 林 , 你 也 可 以 砍 伐 ; 靠 近 之 地 必 歸 你 。 迦 南 人 雖 有 鐵 車 , 雖 是 強 盛 , 你 也 能 把 他 們 趕 出 去 。 」 ( 書 17 : 14-18 ) 。
其 中 提 到 基 色 , 最 可 惜 的 是 : 「 以 色 列 人 卻 沒 有 趕 逐 基 述 人 、 瑪 迦 人 ; 這 些 人 仍 住 在 以 色 列 中 , 直 到 今 日 。 」 「 他 們 沒 有 趕 出 住 基 色 的 迦 南 人 」 ( 16 : 10 ) ( 基 色 : 參 10 : 33 ) 基 色 最 後 被 埃 及 佔 取 , 送 給 所 羅 門 王 作 結 婚 禮 物 ( 王 上 9 : 16 ) , 作 苦 工 的 僕 人 , 是 那 在 所 羅 門 手 下 作 苦 工 的 加 註 。 「 沒 有 將 迦 南 人 趕 出 去 」 ( 17 : 13 ) , 是 進 入 應 許 之 地 美 中 不 足 的 事 。 同 時 , 其 後 在 分 裂 王 國 時 期 , 南 國 以 猶 大 支 派 為 主 , 所 有 王 都 背 叛 耶 和 華 上 帝 的 北 國 , 則 以 此 時 人 數 眾 多 的 以 法 蓮 支 派 為 主 , 「 以 法 蓮 」 也 成 了 北 國 的 代 名 詞 。
在 示 羅 ( 會 幕 設 立 在 示 羅 , 並 留 在 那 裡 到 撒 母 耳 的 時 代 , 撒 上 4 : 3 ) , 分 給 其 餘 各 支 派 之 地 ( 18 、 19 章 ) 是 用 拈 鬮 決 定 。 這 方 法 並 非 聽 天 由 命 , 而 是 在 耶 和 華 面 前 一 種 神 聖 行 動 ( 書 18 : 1 、 10 ) , 根 據 《 歷 代 志 上 》 廿 四 至 廿 六 章 的 記 載 , 各 種 神 聖 的 職 位 是 用 掣 籤 方 式 交 給 各 不 同 的 祭 司 家 族 ; 《 尼 希 米 記 》 ( 11 : 1 、 2 ) 百 姓 也 樂 意 接 受 這 方 法 : 「 百 姓 的 首 領 住 在 耶 路 撒 冷 。 其 餘 的 百 姓 掣 籤 , 每 十 人 中 使 一 人 來 住 在 聖 城 耶 路 撒 冷 , 那 九 人 住 在 別 的 城 邑 。 凡 甘 心 樂 意 住 在 耶 路 撒 冷 的 , 百 姓 都 為 他 們 祝 福 。 」
由 此 , 便 雅 憫 分 得 的 地 業 , 在 猶 大 與 以 法 蓮 兩 強 大 支 派 的 緩 衝 地 區 , 北 界 即 以 法 蓮 之 南 界 ( 16 : 1 ) , 其 南 界 即 猶 大 之 北 界 ( 15 : 15 ) ; 西 緬 分 得 的 地 業 ( 第 二 鬮 ) ( 19 : 1-9 ) ; 西 布 倫 分 得 的 地 業 ( 第 三 鬮 ) ( 19 : 10-16 ) ; 以 薩 迦 分 得 的 地 業 ( 第 四 鬮 ) ( 19 : 17-23 ) ; 亞 設 分 得 的 地 業 ( 第 五 鬮 ) ( 19 : 24-31 ) ; 拿 弗 他 利 分 得 的 地 業 ( 第 六 鬮 ) ( 19 : 32-39 ) ; 但 分 得 的 地 業 ( 第 七 鬮 ) ( 19 : 40-48 ) 。
在 分 配 應 許 之 地 ( 約 但 河 西 ) , 最 先 記 迦 勒 所 得 之 地 ( 14 : 6-15 ) , 最 後 記 約 書 亞 所 得 之 地 ( 19 : 49-51 ) 。 約 書 亞 非 君 王 , 是 一 位 受 命 將 耶 和 華 子 民 帶 進 應 許 之 地 的 神 僕 , 記 在 最 後 是 合 情 合 理 的 。
給 利 未 人 的 城 邑 記 在 20 、 21 章 。 利 未 人 最 後 才 分 得 他 們 的 城 邑 及 附 近 郊 野 , 頭 一 鬮 是 給 祭 司 ( 10 節 ) , 也 即 是 哥 轄 子 孫 分 得 的 城 邑 。 另 有 革 順 子 孫 分 得 的 城 邑 ( 21 : 27-33 ) , 和 米 利 拉 子 孫 分 得 的 城 邑 ( 21 : 34-42 ) 。
設 立 逃 城 ( 參 民 35 : 9-34 ; 申 4 : 41-43 ; 19 : 1-14 ) 的 原 因 是 : 當 踏 入 應 許 之 地 時 刻 , 以 色 列 人 的 生 活 形 式 由 遊 牧 民 族 轉 為 鄉 鎮 社 會 的 安 定 生 活 。 昔 日 部 落 制 習 慣 尋 仇 , 親 人 本 著 血 債 血 償 的 觀 念 有 責 任 追 討 血 債 , 但 與 今 後 在 集 會 中 依 照 民 法 裁 決 案 件 有 所 衝 突 。 在 這 轉 變 過 程 中 , 他 們 需 要 採 用 一 折 衷 辦 法 處 理 殺 人 案 件 , 免 得 無 辜 者 在 依 法 受 審 前 被 殺 , 逃 城 正 在 這 情 況 下 設 立 。 犯 人 只 有 兩 個 免 死 途 徑 : 一 是 在 本 城 集 會 中 宣 布 無 罪 ; 二 在 等 到 大 祭 司 逝 世 時 得 赦 。
有 學 者 認 為 大 祭 司 的 死 免 除 了 犯 罪 者 觸 犯 禮 儀 之 罪 。 當 日 逃 城 有 六 : 基 低 斯 、 示 劍 、 希 伯 侖 、 比 悉 、 拉 末 和 哥 蘭 , 這 些 城 市 分 布 在 北 部 、 中 部 、 南 部 , 這 種 設 計 相 當 重 要 。 「 這 都 是 為 以 色 列 眾 人 和 在 他 們 中 間 寄 居 的 外 人 所 分 定 的 地 邑 , 使 誤 殺 人 的 都 可 以 逃 到 那 裡 , 不 死 在 報 血 仇 人 的 手 中 , 等 他 站 在 會 眾 面 前 聽 審 判 。 」 ( 20 : 9 節 )
四 境 平 安 : ( 21 : 44 見 1 : 13 ) , 意 即 「 安 息 」 , 這 是 《 舊 約 聖 經 》 中 一 個 重 要 的 觀 念 ( 見 申 3 : 20 ; 撒 下 7 : 1 、 11 ) , 表 示 邊 境 安 定 , 與 鄰 國 相 安 無 事 , 境 內 則 安 居 樂 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