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 瑟 家 族 人 数 众 多 , 是 因 为 包 括 了 两 个 宗 族 , 「 约 瑟 的 子 孙 拈 阄 所 得 之 地 是 从 靠 近 耶 利 哥 的 约 但 河 起 , 以 耶 利 哥 东 边 的 水 为 界 ∶ 从 耶 利 哥 上 去 , 通 过 山 地 的 旷 野 , 到 伯 特 利 ; 又 从 伯 特 利 到 路 斯 , 接 连 到 亚 基 人 的 境 界 , 至 亚 他 绿 ; 又 往 西 下 到 押 利 提 人 的 境 界 , 到 下 伯 和 仑 的 境 界 , 直 到 基 色 , 通 到 海 为 止 。 约 瑟 的 儿 子 玛 拿 西 、 以 法 莲 就 得 了 他 们 的 地 业 。 」 ( 书 16 ∶ 1-4 )
约 瑟 家 族 的 代 表 与 约 书 亚 谈 话 解 释 了 这 独 一 无 二 的 分 配 方 法 ∶ 「 耶 和 华 到 如 今 既 然 赐 福 与 我 们 , 我 们 也 族 大 人 多 , 你 为 什 么 仅 将 一 阄 一 段 之 地 分 给 我 们 为 业 呢 ? 」 约 书 亚 说 ∶ 「 你 们 如 果 族 大 人 多 , 嫌 以 法 莲 山 地 窄 小 , 就 可 以 上 比 利 洗 人 、 利 乏 音 人 之 地 , 在 树 林 中 砍 伐 树 木 。 」 约 瑟 的 子 孙 说 ∶ 「 那 山 地 容 不 下 我 们 , 并 且 住 平 原 的 迦 南 人 , 就 是 住 伯 善 和 属 伯 善 的 镇 市 , 并 住 耶 斯 列 平 原 的 人 , 都 有 铁 车 。 」 约 书 亚 对 约 瑟 家 , 就 是 以 法 莲 和 玛 拿 西 人 , 说 ∶ 「 你 是 族 大 人 多 , 并 且 强 盛 , 不 可 仅 有 一 阄 之 地 , 山 地 也 要 归 你 , 虽 是 树 林 , 你 也 可 以 砍 伐 ; 靠 近 之 地 必 归 你 。 迦 南 人 虽 有 铁 车 , 虽 是 强 盛 , 你 也 能 把 他 们 赶 出 去 。 」 ( 书 17 ∶ 14-18 ) 。
其 中 提 到 基 色 , 最 可 惜 的 是 ∶ 「 以 色 列 人 却 没 有 赶 逐 基 述 人 、 玛 迦 人 ; 这 些 人 仍 住 在 以 色 列 中 , 直 到 今 日 。 」 「 他 们 没 有 赶 出 住 基 色 的 迦 南 人 」 ( 16 ∶ 10 ) ( 基 色 ∶ 参 10 ∶ 33 ) 基 色 最 後 被 埃 及 占 取 , 送 给 所 罗 门 王 作 结 婚 礼 物 ( 王 上 9 ∶ 16 ) , 作 苦 工 的 仆 人 , 是 那 在 所 罗 门 手 下 作 苦 工 的 加 注 。 「 没 有 将 迦 南 人 赶 出 去 」 ( 17 ∶ 13 ) , 是 进 入 应 许 之 地 美 中 不 足 的 事 。 同 时 , 其 後 在 分 裂 王 国 时 期 , 南 国 以 犹 大 支 派 为 主 , 所 有 王 都 背 叛 耶 和 华 上 帝 的 北 国 , 则 以 此 时 人 数 众 多 的 以 法 莲 支 派 为 主 , 「 以 法 莲 」 也 成 了 北 国 的 代 名 词 。
在 示 罗 ( 会 幕 设 立 在 示 罗 , 并 留 在 那 里 到 撒 母 耳 的 时 代 , 撒 上 4 ∶ 3 ) , 分 给 其 馀 各 支 派 之 地 ( 18 、 19 章 ) 是 用 拈 阄 决 定 。 这 方 法 并 非 听 天 由 命 , 而 是 在 耶 和 华 面 前 一 种 神 圣 行 动 ( 书 18 ∶ 1 、 10 ) , 根 据 《 历 代 志 上 》 廿 四 至 廿 六 章 的 记 载 , 各 种 神 圣 的 职 位 是 用 掣 签 方 式 交 给 各 不 同 的 祭 司 家 族 ; 《 尼 希 米 记 》 ( 11 ∶ 1 、 2 ) 百 姓 也 乐 意 接 受 这 方 法 : 「 百 姓 的 首 领 住 在 耶 路 撒 冷 。 其 馀 的 百 姓 掣 签 , 每 十 人 中 使 一 人 来 住 在 圣 城 耶 路 撒 冷 , 那 九 人 住 在 别 的 城 邑 。 凡 甘 心 乐 意 住 在 耶 路 撒 冷 的 , 百 姓 都 为 他 们 祝 福 。 」
由 此 , 便 雅 悯 分 得 的 地 业 , 在 犹 大 与 以 法 莲 两 强 大 支 派 的 缓 冲 地 区 , 北 界 即 以 法 莲 之 南 界 ( 16 ∶ 1 ) , 其 南 界 即 犹 大 之 北 界 ( 15 ∶ 15 ) ; 西 缅 分 得 的 地 业 ( 第 二 阄 ) ( 19 ∶ 1-9 ) ; 西 布 伦 分 得 的 地 业 ( 第 三 阄 ) ( 19 ∶ 10-16 ) ; 以 萨 迦 分 得 的 地 业 ( 第 四 阄 ) ( 19 ∶ 17-23 ) ; 亚 设 分 得 的 地 业 ( 第 五 阄 ) ( 19 ∶ 24-31 ) ; 拿 弗 他 利 分 得 的 地 业 ( 第 六 阄 ) ( 19 ∶ 32-39 ) ; 但 分 得 的 地 业 ( 第 七 阄 ) ( 19 ∶ 40-48 ) 。
在 分 配 应 许 之 地 ( 约 但 河 西 ) , 最 先 记 迦 勒 所 得 之 地 ( 14 ∶ 6-15 ) , 最 後 记 约 书 亚 所 得 之 地 ( 19 ∶ 49-51 ) 。 约 书 亚 非 君 王 , 是 一 位 受 命 将 耶 和 华 子 民 带 进 应 许 之 地 的 神 仆 , 记 在 最 後 是 合 情 合 理 的 。
给 利 未 人 的 城 邑 记 在 20 、 21 章 。 利 未 人 最 後 才 分 得 他 们 的 城 邑 及 附 近 郊 野 , 头 一 阄 是 给 祭 司 ( 10 节 ) , 也 即 是 哥 辖 子 孙 分 得 的 城 邑 。 另 有 革 顺 子 孙 分 得 的 城 邑 ( 21 ∶ 27-33 ) , 和 米 利 拉 子 孙 分 得 的 城 邑 ( 21 ∶ 34-42 ) 。
设 立 逃 城 ( 参 民 35 ∶ 9-34 ; 申 4 ∶ 41-43 ; 19 ∶ 1-14 ) 的 原 因 是 ∶ 当 踏 入 应 许 之 地 时 刻 , 以 色 列 人 的 生 活 形 式 由 游 牧 民 族 转 为 乡 镇 社 会 的 安 定 生 活 。 昔 日 部 落 制 习 惯 寻 仇 , 亲 人 本 著 血 债 血 偿 的 观 念 有 责 任 追 讨 血 债 , 但 与 今 後 在 集 会 中 依 照 民 法 裁 决 案 件 有 所 冲 突 。 在 这 转 变 过 程 中 , 他 们 需 要 采 用 一 折 衷 办 法 处 理 杀 人 案 件 , 免 得 无 辜 者 在 依 法 受 审 前 被 杀 , 逃 城 正 在 这 情 况 下 设 立 。 犯 人 只 有 两 个 免 死 途 径 ∶ 一 是 在 本 城 集 会 中 宣 布 无 罪 ; 二 在 等 到 大 祭 司 逝 世 时 得 赦 。
有 学 者 认 为 大 祭 司 的 死 免 除 了 犯 罪 者 触 犯 礼 仪 之 罪 。 当 日 逃 城 有 六 ∶ 基 低 斯 、 示 剑 、 希 伯 仑 、 比 悉 、 拉 末 和 哥 兰 , 这 些 城 市 分 布 在 北 部 、 中 部 、 南 部 , 这 种 设 计 相 当 重 要 。 「 这 都 是 为 以 色 列 众 人 和 在 他 们 中 间 寄 居 的 外 人 所 分 定 的 地 邑 , 使 误 杀 人 的 都 可 以 逃 到 那 里 , 不 死 在 报 血 仇 人 的 手 中 , 等 他 站 在 会 众 面 前 听 审 判 。 」 ( 20 ∶ 9 节 )
四 境 平 安 ∶ ( 21 ∶ 44 见 1 ∶ 13 ) , 意 即 「 安 息 」 , 这 是 《 旧 约 圣 经 》 中 一 个 重 要 的 观 念 ( 见 申 3 ∶ 20 ; 撒 下 7 ∶ 1 、 11 ) , 表 示 边 境 安 定 , 与 邻 国 相 安 无 事 , 境 内 则 安 居 乐 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