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身份和雙重使命--中國基督徒的身份責任論(三)
單傳航
政治責任的問題
信了之後,基督徒的生命中就會有愛的果實,這是聖靈所帶來的心理內涵的更新表現。然後,在此基礎上,還需要有意識地履行愛的責任。其中,愛上帝是屬靈責任,愛鄰舍是社會責任(人際責任),兩者都是在基督教倫理的框架之內--即同屬於倫理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社會責任的形式有許多,其中主要是通過社會職業、社會活動和社會輿論,等平台表現出來,但都應當出於一條總原則:愛鄰舍的倫理責任。
在社會責任中,爭議最多的是政治責任。或者說,當如何理解基督徒信仰和政治之間的關係?這一直是當代教會裡糾纏不清的話題。其實,這並不是一個神學難題,而是一個心理難題,並因此導致基督徒們對此的態度差別甚遠,甚至強解《聖經》以逃避或高舉政治責任。
耶穌基督在政教關係方面的教導並不多,卻形成了兩種國度的理論基礎。"耶穌回答說:我的國不屬這世界。我的國若屬這世界,我的臣僕必要爭戰,使我不至於被交給猶太人﹔只是,我的國不屬這世界。"(約翰福音18:36)
在此基礎上,耶穌又說明了基督徒當如何處理好兩種國度的關係,或者是,面對這兩個國度相對應的屬靈責任和社會責任分別是什麼。耶穌在這方面最為著名和被人們應用最廣的教導是:"該撒的物當歸給該撒﹔上帝的物當歸給上帝"(馬太福音22:21)。
人們對這句話的理解,普遍是認為上帝的事情應與政府的事情分離,即所謂的政教分離。這是一種誤解,是西方自由主義者和無神論世俗主義者炮制的排斥基督教的學說,並已主導了太長的時間。這兩句話是並列平行的,也就是說,對其中一句話的詮釋原則,也同樣適用於另一句話。這裡,該撒是羅馬的皇帝稱號,耶穌是在談向政府納稅的責任。基督徒在理解 "上帝的物當歸給上帝" 的時候,明白這是基督徒的屬靈責任,這一點沒有爭議。同理,"該撒的物當歸給該撒",也是在談一種責任,是基督徒作為國家公民的責任,但為什麼這一點卻難以理解了呢?而且,這兩個分句工整對仗,都用了 "當" 字,說明了是責任和任務﹔而且這是耶穌的命令。因此,這是兩項當履行的責任,而不是兩者取其一。耶穌的這項教導,是基督徒的雙重倫理責任(屬靈責任和社會責任)的重要理論依據。
耶穌基督的實踐也是與祂的教導一致的。不論是面對羅馬政府還是猶太人的偽政府,耶穌都是在順服權柄的同時,清楚表達自己的立場原則,並在必要的時候毫不掩飾地發出譴責。這樣的例子並不多,但可以作為一種示範。
例如,耶穌譴責偽政府的國王希律。"正當那時,有幾個法利賽人來對耶穌說:離開這裡去吧,因為希律想要殺你。耶穌說:你們去告訴那個狐狸說,今天、明天我趕鬼治病,第三天我的事就成全了。雖然這樣,今天、明天、後天,我必須前行,因為先知在耶路撒冷之外喪命是不能的。"(《路加福音》13:31-33)
在大祭司的面前,耶穌也譴責違法行為,並為自己辯護。《約翰福音》18:22-23記載說:"耶穌說了這話,旁邊站著的一個差役用手掌打他,說:你這樣回答大祭司嗎?耶穌說:我若說的不是,你可以指証那不是﹔我若說的是,你為什麼打我呢?"
另外,耶穌的那位門徒--奮銳黨的西門,是當時激進地反羅馬政府的政治地下黨組織的成員。然而,這位門徒的政治身份,並沒有妨礙耶穌呼召他成為使徒。當然,從此以後,他的主要角色是使徒。
使徒們的教導和示範
聖靈的內住,導致我們獲得榮耀的屬靈身份成為基督徒。同時,聖靈還督促基督徒,並賦予足夠的能力甚至權柄,來承擔信仰責任(信)和倫理責任(愛)。使徒們呼應耶穌基督的教導,進一步詮釋了愛的責任的重要性,並強調愛是需要付諸行動的,而不只是在心裡和口頭上。
這些教導也再次說明了,基督徒對雙重責任(信仰和倫理)的履行,決定了基督徒的身份。
責任決定身份
作為《新約》三分之一內容的作者使徒保羅,在這方面也有明確的教導。《羅馬書》的主題是--信的責任和功效。下面的這幾節經文,清楚說明了這一重要的信仰責任的原理:
"因為上帝的義正在這福音上顯明出來﹔這義是本於信,以致於信。如經上所記:義人必因信得生。"(《羅馬書》1:17)因此,信是第一責任。
"你若口裡認耶穌為主,心裡信上帝叫他從死裡復活,就必得救。因為人心裡相信,就可以稱義﹔口裡承認,就可以得救。"(《羅馬書》10:9-10)心裡相信,是心靈活動﹔口裡承認,是理性活動。
"如果上帝的靈住在你們心裡,你們就不屬肉體,乃屬聖靈了。人若沒有基督的靈,就不是屬基督的。"(《羅馬書》8:9)這是基督徒身份的定義。
可見,《羅馬書》的主題強調並闡明了:信是心理責任,其功效是有聖靈內住,獲得基督徒的身份,並導致心靈和頭腦的相應變化(參看筆者的《中國基督徒的心理更新》)。與《羅馬書》形成完美的對應,《雅各書》的主題是:愛是行為責任,其功效是彰顯信的果實,証明基督徒的身份。下面的這幾節經文,說明了信仰的結果必然有美好的外在表現,即行動的証明。
"只是你們要行道,不要單單聽道,自己欺哄自己。因為聽道而不行道的,就像人對著鏡子看自己本來的面目,看見,走後,隨即忘了他的相貌如何。唯有詳細察看那全備、使人自由之律法的,並且時常如此,這人既不是聽了就忘,乃是實在行出來,就在他所行的事上必然得福。"(《雅各書》1:22-25)
針對基督徒的行為責任,耶穌已經頒布了命令--即律法的宗旨--愛上帝和愛人。因此,基督徒聽了這樣的教導和命令,應當將責任付諸行動,並會因此蒙福。
《雅各書》著重強調了愛人的責任行為,在2:8中指出:"經上記著說:'要愛人如己' 你們若全守這至尊的律法,才是好的。" 與此相似,《加拉太書》5:14說明了,"因為全律法都包在 '愛人如己' 這一句話之內了。"可見,基督徒的愛人,也是愛上帝的表現。也就是說,律法的核心是愛上帝和愛人,而愛人同時也是愛上帝的表現﹔這是相當重要的邏輯。
《約翰一書》4:20-21從側面解釋了其中的原理:"人若說我愛上帝,卻恨他的弟兄,就是說謊話的﹔不愛他所看見的弟兄,就不能愛沒有看見的上帝。愛上帝的,也當愛弟兄,這是我們從上帝所受的命令。" 因此,基督徒的愛人就是愛上帝,這是從 "行為証明信仰" 和 "責任証明身份" 的原理中所得出的結論。
《約翰一書》2:3-6又說明了,愛的責任,應當表現為遵照耶穌基督的教導和榜樣而產生的行為--這才是愛上帝的表現:"我們若遵守祂的誡命,就曉得是認識祂。人若說我認識祂,卻不遵守祂的誡命,便是說謊話的,真理也不在他心裡了。凡遵守主道的,愛上帝的心在他裡面實在是完全的。從此我們知道我們是在主裡面。人若說他住在主裡面,就該自己照主所行的去行。"
有關信仰與行為的關係,《雅各書》2:14,20-26教導說:"我的弟兄們,若有人說自己有信心,卻沒有行為,有什麼益處呢?這信心能救他嗎?......虛浮的人哪,你願意知道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嗎?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把他兒子以撒獻在壇上,豈不是因行為稱義嗎?可見,信心是與他的行為並行,而且信心因著行為才得成全。這就應驗經上所說:'亞伯拉罕信上帝,這就算為他的義。' 他又得稱為上帝的朋友。這樣看來,人稱義是因著行為,不是單因著信。妓女喇合接待使者,又放他們從別的路上出去,不也是一樣因行為稱義嗎?身體沒有靈魂是死的,信心沒有行為也是死的。"
有人認為,《雅各書》對行為功效的強調,是與《羅馬書》的 "因信稱義" 是相悖的,尤其是 "人稱義是因著行為,不是單因著信"。但其實並非如此,《羅馬書》教導的是--信的責任及其導致的身份,而《雅各書》教導的是--信的行為証明了 "因信稱義" 的身份,也就是 "信心是與他的行為並行,而且信心因著行為才得成全"。因此,這兩書的教導主題相輔相成,精致對應。《羅馬書》是 "因信稱義",《雅各書》是 "因行成義"。
事實上,盡管《羅馬書》的主題是因信稱義,但是在6:15-16中也提到了履行基督徒責任和付諸行為而導致 "成義" 的重要原理:"這卻怎麼樣呢?我們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嗎?斷乎不可!豈不曉得你們獻上自己作奴僕,順從誰,就作誰的奴僕嗎?或作罪的奴僕,以至於死﹔或作順命的奴僕,以至成義。"這裡,"順命" 就是遵守命令。
因此,《新約》中使徒們的教導反映了行為証明信仰的原理,或者可以更進一步說,責任証明身份的原理,即《雅各書》2:17-18所說的:"這樣,信心若沒有行為就是死的。必有人說:'你有信心,我有行為﹔你將你沒有行為的信心指給我看,我便藉著我的行為,將我的信心指給你看。' " 也就是說,是責任的具體實踐証明了 "因信稱義" 的基督徒身份。
總之,因為責任証明基督徒的身份,所以我們必須要履行信仰責任和倫理責任。其中,愛人特別是 "愛你的鄰舍" 的倫理責任,自然衍生出了基督徒的社會責任。例如,關心社會公義,做好社會職業,促進社會公德,維護社會治安,都是愛鄰舍的直接表現。注意,社會責任是愛人責任的具體表現之一,但不是全部(例如,還有家庭責任,等)。在所有的社會責任中,政治責任是一個敏感的問題。使徒們尤其是保羅,對此進行了教導,提供了清楚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