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年 2 月 6 日加拿大高等法院九名法官作出一致判決,指現有禁止醫療輔助自殺的刑事法違憲,法院給予國會一年時間更改現有法例,現刑事法第 241 條禁止任何人教唆或協助他人自殺。此九名法官沒有跟從加拿大高院於 1993 年 Rodriguez 對卑詩律政廳所留下的重要案例,當年的裁決確定教唆及協助他人自殺仍屬非法;他們亦沒有理會 2010 年國會以八成反對票推翻了醫療輔助自殺合法化的私人法案。這九名法官只是一面倒的撤消了一向保護老弱殘障的禁止教唆協助他人自殺法例,作出了加拿大歷史性的死亡裁決。
讀者必須明白,此裁判不是關乎重症病人或末期病者放棄治療而自然死亡的問題,此判決乃是容許醫生合法為病人注入毒藥,直至病人死亡。法官宣判,凡是身體或精神有健康問題的人與及所有殘障人士,倘若他們受不了痛楚,病情又不能改善,只要是意識清醒的成人(competent adult),他就可以向醫生要求輔助自殺。人生在世,身體病患或心靈痛楚是不能避免的事,也有難以抵受的時刻,當一個人受著肉身或心靈痛楚的時候,他需要的是鼓勵和安慰,讓他能堅強忍耐的活下去,這才是真正的體恤與同情,但這裁決卻是發出一個「病痛殘障人士缺乏生活質素,早點死掉才有尊嚴」的冷酷信息。
更可悲的是此裁決用字含糊,缺乏可量度性的客觀標準,容易受到濫用。裁決指現有刑事法 241 條剝削成年人在憲法下的生命、自由及安全權利,影響個人生命質素和自主權,其理由是若禁止輔助自殺,會令人因懼怕在無法忍受痛苦時不能自取性命,因而在有能力時提早結束性命;法官又指此刑事法有礙個人尊嚴和對生命的自主權,令人的自由受到侵犯。此判詞為未來留下漏洞,讓人有更多挑戰其他有關法例的機會,結果會令「合格」接受輔助自殺的範圍無限擴張,因為憲法以下,人人都應享有同等的「權利」與「自由」。
此判決深深地影響著社會上的弱勢社群,潛意識推動著一種意識形態,就是「適者生存,不適者被淘汰」的優生主義,這和加拿大一向保護社會弱勢社群的價值觀背道而馳,受判影響的人士包括:
耆英長者
一個人年紀大了自然體弱多病,很多事情都自己做不來,若親人對他們疏於體恤或照顧,病痛起來額外難受,更會覺得孤單和被遺忘。這時若有人告訴他們要「反思如何尊重生命」,並可「選擇有尊嚴地死亡」,他們不難會被說服,覺得與其病痛纏身,又負累兒孫和社會,不如選擇輔助自殺,一了百了。
殘障人士
加拿大殘障人士協會(Council of Canadians with Disabilities) 對此裁決表示失望,他們指判決寬鬆含糊,把殘障人士置於險境而沒有理會他們一直以來的訴求。協會認為「不能忍受的痛苦」完全是個主觀的概念,亦很難審查醫生的許可是否正確,例如有 "Dr. Death" 之稱的 Dr. Kevorkian 覺得,單是殘障本身已經是無可忍受,而接受輔助自殺的人不必是末期病人,他更說:「末期與否有什麼分別?反正我們全都是末期的了。」(相信他是指所有人最後都會死亡。)
痛症病者
不能治癒的痛症通常只能靠藥物來舒緩痛楚,痛楚固然也有難以抵受的時候,但病人若把注意力放在積極和有興趣的事上,痛楚可以暫被遺忘,這些病人在別人的支持和鼓勵下,也會活得蠻有意義,甚至可以過著一個助己助人的生活。但這判決告訴他們,解決痛楚有更迅速湊效的方法,就是輔助自殺。那麼他們堅強的鬥志,豈非被潑一盆冷水沖掉熄滅了?
精神病者
據統計,加拿大每年在五個人中有一個會經歷精神健康問題,每年有四千人因自殺而死亡。大部份的精神病是不能治癒,但藉著藥物患者是可以康復而過著正常生活的,但病患期間,不少病者會受不了疾病的折磨而有自殺的念頭,精神抑鬱是個典型的例子。病者很多時意識清醒,並週密地計劃自殺,但根據法庭的判詞,這些病人都「合資格」接受輔助自殺,那麼,他們的家人或精神科醫生怎能救回這些病人,令他們得著適當的治療呢?
受環境或感情打擊的人
據 Euthanasia Prevention Coalition 報導,最近荷蘭一名身體健康的退休男士因經不起孤單寂寞的生活,精神抑鬱,結果接受輔助自殺而死亡;比利時一名健康婦人因一段長久的關係破裂,精神抑鬱,結果接受輔助自殺而死亡;瑞士一名男士被判症後接受輔助自殺而死亡,後來才發現診斷錯誤。這樣,面臨絕境或感情受刺激的人若覺得無法忍受,企圖輕生自殺,他們若被送院救治,但卻提出要輔助自殺,醫院是否要接納他們的要求呢?
住院病人
2010 年 5 月 17 日加拿大醫學雜誌刊登有關比利時「安樂死」的研究指出,接受調查的 1265 名護士中,有 128 名護士表示,他們曾照顧未同意情況下被執行「安樂死」的病人。在 2007 年間他們合共執行了 248 個「安樂死」,其中 120 人是在非同意下死亡。另有數字顯示,在所有同意「安樂死」的病人中 12% 是由護士執行,而在非同意的病人中,卻有 45% 是由護士執行。研究推測,可能因為護士比醫生更接近體弱年老的病人,所以當病人沒有溝通能力,醫生又不願親自執行時,許多非自願性的「安樂死」就由護士來做了。Euthanasia Prevention Coalition 的行政總監 Alex Schadenberg 去年表示,比利時有 32% 的「安樂死」是沒經病人同意的,而一半以上的「安樂死」根本就沒有記錄,也沒有人被起訴。醫療輔助自殺合法化的大門一開,加拿大即緊步比利時的後塵,向著漫無邊際的死亡滑坡直衝,特別在醫療經費面臨壓力的今日,誰能確保體弱留醫病人的安全會受到絕對的保障?
兒童及青少年
去年二月比利時國會以 86 對 44 通過法案,將「安樂死」的範圍擴大至 18 歲以下兒童,只要父母同意,或兒童本人得到醫生簽證,表明這名兒童完全明白「安樂死」的意思和後果便可執行。據加拿大統計局數字顯示,自殺是青少年死亡的第二殺手,其中 12% 是十至十四歲的兒童,23% 是十五至二十四歲的青年人。不錯,現時加拿大高等法院判接受輔助自殺者必須是成人,但正如上文所提,裁決既以人權為合法化的理由,那麼成年人可用輔助自殺來解決無法忍受的肉體或精神痛苦,政府又憑什麼理由來「剝削」兒童不受肉體或精神痛苦的權利呢?無可否認,這判決會留下更多挑戰現有法律的機會,給殘障兒童或有自殺傾向的青少年帶來很大的危機。
醫療人員
雖然高院法官表明判決並沒有強迫醫生輔助自殺,卻把決定交在醫學會、國會及各省議會手中,同時強調病人和醫生在憲法下的權利須要協調。安省和沙省醫學會已經草議政策,以決定是否規定醫生必須幫助病人取得任何合法的醫療服務,若醫生不自己提供服務,也必須轉介其他醫生,若找不到其他醫生,則必須親自提供服務。現禁止輔助自殺的刑事法被撤消,而省政府或醫學又隨著潮流把政策更改,將來在人權及醫療服務的名義下,醫生若本著良知拒絕提供此類「醫療服務」,將有可能受到紀律處分或取消行醫執照。
判決既已頒下,我們還能做什麼?
一、 為聯邦保守黨政府禱告,特別要為司法部長麥凱(Peter MacKay)禱告。雖然法庭給予國會十二個月的時間修改此刑事法,但因十月大選及暑期休會,剩下時間實在短缺,這是一個關乎老弱殘障生命的修改,不宜倉卒行事,求神給他智慧、力量和道德勇氣。
二、 上網簽署請願書,請求國會使用但書條款暫緩此裁判的執行。(請按 www.lifesitenews.com/petitions/stop-assisted-suicide-in-canada)
三、 鞏固傳統家庭觀念,尊敬愛護自己的長輩,讓他們快快樂樂安享晚年,並應以幾代同堂為榮、為褔氣,不要隨便把照顧他們的責任交給別人。
四、 要體恤支持有特殊需要子女的父母,鼓勵和幫助他們建立支援小組,讓他們知道還有其他同路人,可以彼此扶持、互相分擔。要讓他們看到自己子女是有潛能、有希望的,父母要盡力去照顧栽培他們,不可放棄。上世紀的聾啞盲女作家及教育家海倫凱勒(Helen Keller) 和現今沒有四肢的企業家及演說家力克胡哲(Nick Vujicic) 就是很好的例子,他們殘而不廢,比健全人活得更充實、更精彩、更有意義和貢獻。
五、 要接納關懷有精神和情緒病的人。他們跟一般人一樣,有感受,有尊嚴,但更需要別人的體恤、聆聽和接納,不要把他們當作怪人和社會的負累。其實藉著適當的治療,加上家人朋友的鼓勵和幫助,讓他們感受到人間有愛,有歡笑,會加速他們的康復,甚至能成為一個對社會有貢獻的納稅人。
六、 要把生命永恆的盼望傳遞出去。以輔助自殺來確保生活質素是個錯誤的想法;說「安樂死」可以結束痛苦,死得安安樂樂,更是個美麗的謊言。沒有耶穌基督生命的人死後要受永無止境、避無可避的痛苦,那裡是地獄,蟲是不死的,火是不滅的(馬可褔音9:48);有基督生命的人,神要我們尊重生命,忠於生命,要至死忠心,就必得生命的冠冕(啟示錄2:10)。有基督生命的人要把握在世的生命,向沒有基督生命的人傳講可以享受將來無病、無痛、無眼淚的永恆生命。倘若一個人未聞褔音而提早死亡,這些機會就沒有了,因為一死即成定局。
生命是個賞賜,無人能自主何年何月何日生,也不應自主何年何月何日死,有一天每個人都要面對真正主宰生命的神,強制立法者更改保護性命法例的法官、修改法例的立法者、以及所有還有氣息活著的人,他們怎樣處理生命,將來都要到賜生命的神面前向祂交代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