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 是 一 個 加 拿 大 國 慶 日 ! 對 每 一 位 加 國 居 民 來 講 , 這 都 是 一 個 喜 慶 的 日 子 。 我 們 所 有 華 人 移 民 , 都 有 充 分 的 理 由 和 加 國 各 族 裔 的 人 民 大 眾 一 起 歡 慶 這 個 節 日 , 因 為 這 個 國 家 為 我 們 提 供 了 一 片 安 身 立 命 的 新 天 地 , 一 個 養 兒 育 女 的 新 家 園 。
令 人 憂 慮 的 趨 勢
然 而 , 在 歡 樂 當 中 , 我 們 也 難 免 為 加 國 的 前 景 擔 憂 。 因 為 我 們 熱 愛 這 個 新 的 家 園 , 因 而 希 望 她 變 得 更 加 美 好 , 希 望 她 成 為 我 們 和 我 們 的 子 孫 後 代 可 以 得 到 平 安 、 祥 和 與 幸 福 的 佳 美 之 境 。 可 是 , 我 們 所 眼 見 的 一 些 事 實 , 卻 使 我 們 不 能 不 為 子 孫 後 代 的 前 途 憂 慮 , 而 最 令 我 們 擔 憂 的 就 是 , 神 所 設 立 的 婚 姻 家 庭 , 似 乎 從 四 面 八 方 遭 受 到 了 困 擾 與 攻 擊 。
有 報 導 稱 , 在 1960 年 代 , 95% 的 適 婚 男 女 都 享 有 正 常 的 婚 姻 和 家 庭 ; 到 如 今 , 加 國 成 年 人 群 中 , 享 有 正 常 婚 姻 生 活 的 已 降 至 50% 以 下 , 魁 北 克 省 有 70% 的 適 婚 男 女 未 婚 同 居 , 而 其 他 省 份 未 婚 同 居 的 成 年 男 女 也 超 過 了 50%! 更 有 甚 者 , 在 50% 左 右 選 擇 結 婚 的 人 群 中 , 每 兩 對 結 婚 的 夫 婦 中 就 有 一 對 或 遲 或 早 要 以 離 婚 收 場 !
從 1960 到 1990 年 的 三 十 年 間 , 沒 有 生 父 的 孩 童 , 大 約 從 18 % 跳 升 到 36 % ; 而 在 二 十 一 世 紀 , 有 50 % 的 孩 子 , 每 晚 孤 單 入 睡 , 無 機 會 向 父 親 道 聲 晚 安 。 1995 年 , 非 婚 生 子 女 佔 出 生 人 口 的 32 % , 如 今 此 項 比 率 已 達 40 % 。 造 成 這 一 現 象 的 原 因 , 就 是 傳 統 婚 姻 家 庭 的 衰 敗 。
很 多 研 究 資 料 都 顯 示 , 父 親 缺 席 留 給 兒 女 的 影 響 多 是 負 面 的 , 主 要 的 有 以 下 六 個 方 面 : (1) 自 我 形 像 低 落 ; (2) 情 緒 不 穩 定 ; (3) 缺 乏 奮 發 向 上 的 動 機 ; (4) 易 產 生 憤 世 嫉 俗 的 心 理 ; (5) 為 取 代 所 缺 乏 的 父 愛 而 尋 求 男 性 的 關 懷 , 常 會 淪 落 為 男 人 的 掌 上 玩 偶 , 或 墮 落 成 幫 派 分 子 ; (6) 較 容 易 產 生 同 性 戀 傾 向 。 當 然 , 一 個 善 盡 父 職 的 父 親 , 對 兒 女 的 祝 福 是 無 可 限 量 的 。
「 同 性 婚 姻 」 氣 勢 逼 人
與 此 同 時 , 所 謂 的 「 同 性 婚 姻 」 卻 一 步 一 步 走 向 社 會 舞 台 的 中 心 , 逼 迫 傳 統 的 , 一 夫 一 妻 制 的 婚 姻 讓 出 「 正 統 」 地 位 。 自 從 1967 年 杜 魯 多 提 出 修 訂 刑 事 法 , 把 同 性 戀 非 刑 事 化 以 來 , 一 夫 一 妻 的 傳 統 婚 姻 制 度 已 經 面 臨 著 完 全 解 體 的 厄 運 。 請 看 以 下 的 重 大 事 件 :
1967 年 , Evert Klippert 因 為 同 性 戀 行 為 於 被 判 為 「 危 害 公 眾 的 性 罪 犯 」 , 無 限 期 監 禁 , 上 訴 後 又 被 加 拿 大 最 高 法 院 駁 回 , 維 持 原 判 。
同 一 年 , 律 政 部 長 杜 魯 多 提 出 修 訂 刑 事 法 , 把 同 性 戀 非 刑 事 化 。 法 案 於 1969 年 通 過 , Evert Lippert 於 1971 年 被 釋 放 。
1977 年 , 魁 省 把 「 性 取 向 」 列 入 魁 省 人 權 法 內 。
1982 年 , 有 國 會 議 員 提 出 Bill C-242 , 建 議 把 「 性 取 向 」 列 入 加 拿 大 人 權 法 , 但 未 獲 通 過 。
1985 年 , 國 會 平 權 委 員 會 發 表 報 告 , 促 政 府 把 「 性 取 向 」 列 入 人 權 法 。
1991 年 , 阿 省 教 師 Delwin Vriend 因 為 同 性 戀 者 被 解 雇 。 Vriend 告 上 法 庭 , 該 案 輾 轉 於 1997 年 到 達 最 高 法 院 , 1998 年 高 院 裁 定 阿 省 人 權 法 違 憲 。
1995 年 , 安 省 法 庭 裁 定 同 性 戀 伴 侶 有 權 領 養 孩 子 ; 1996 年 卑 斯 省 亦 容 許 同 性 戀 者 領 養 孩 童 , 接 著 是 阿 省 及 斯 高 沙 省 作 出 同 樣 的 裁 決 。
1996 年 , 聯 邦 政 府 通 過 Bill C-33 , 把 「 性 取 向 」 列 入 加 拿 大 人 權 法 之 內 。
1999 年 , 律 政 廳 長 Jim Flaherty 提 出 Bill C-5 , 沒 有 更 改 「 配 偶 」 的 定 義 , 卻 在 法 案 中 加 插 了 「 同 性 伴 侶 」 一 詞 , 讓 他 們 享 有 與 異 性 同 居 者 同 等 權 益 。
1999 年 , 聯 邦 議 會 以 216-55 的 比 數 通 過 婚 姻 為 一 男 一 女 結 合 的 定 義 , 欲 申 請 正 式 結 婚 之 同 性 戀 人 士 遂 開 展 一 連 串 的 訴 訟 行 動 。
2000 年 , 聯 邦 自 由 黨 政 府 主 導 通 過 Bill C-23 , 讓 同 性 戀 同 居 者 可 以 享 受 異 性 戀 同 居 人 士 同 等 權 益 。 法 案 仍 維 持 傳 統 婚 姻 定 義 , 卻 在 「 同 居 關 係 」 中 包 括 「 同 性 戀 伴 侶 」 。
2001 年 , 多 倫 多 Metropolitan Community Church 同 性 戀 者 牧 師 Brent Hawkes 為 兩 對 同 性 戀 伴 侶 證 婚 。 不 過 , 當 時 消 費 事 務 廳 長 Bob Runciman 拒 絕 為 他 們 的 結 婚 註 冊 。
2002 年 7 月 12 日 , 安 省 法 院 (Ontario Division Court) 裁 決 , 現 行 婚 姻 的 定 義 歧 視 同 性 戀 者 , 法 庭 給 予 省 府 及 聯 邦 政 府 二 年 時 間 去 重 新 界 定 「 婚 姻 」 的 定 義 。 同 年 9 月 , 魁 省 高 等 法 院 亦 達 成 類 似 的 裁 判 。 聯 邦 政 府 分 別 對 安 省 及 魁 省 的 裁 決 提 出 上 訴 , 並 著 手 在 全 國 舉 行 聽 證 會 , 廣 泛 咨 詢 國 民 的 意 見 。
2003 年 5 月 , 卑 斯 省 法 院 就 Barheau vs. BC(Attorney General) 案 作 出 裁 決 , 認 為 傳 統 的 婚 姻 定 義 違 反 憲 法 , 要 政 府 在 一 年 內 作 出 回 應 。 同 一 月 內 , 溫 哥 華 某 聖 公 會 教 會 公 開 為 同 性 戀 者 的 「 結 合 」 「 祝 福 」 。
2003 年 6 月 10 日 , 安 省 上 訴 法 院 裁 定 , 只 承 認 異 性 結 合 的 婚 姻 定 義 「 違 反 憲 章 法 」 , 要 求 聯 邦 議 會 限 期 修 憲 , 並 且 不 等 聯 邦 政 府 向 聯 邦 最 高 法 院 提 出 上 訴 , 立 即 搶 先 為 一 對 男 同 性 者 公 證 「 結 婚 」 , 成 為 北 美 洲 有 史 以 來 第 一 對 「 合 法 的 」 同 性 「 配 偶 」 。
2003 年 6 月 17 日 , 總 理 克 理 田 宣 佈 , 自 由 黨 政 府 不 再 就 同 性 「 婚 姻 」 是 否 合 法 法 的 問 題 提 出 上 訴 , 安 省 上 訴 法 院 的 裁 定 便 為 這 個 問 題 劃 上 了 句 號 。 於 是 , 加 拿 大 歷 史 上 便 有 了 這 樣 一 筆 「 光 榮 的 」 記 錄 : 本 國 是 世 界 上 繼 荷 蘭 和 丹 麥 之 後 , 第 三 個 將 同 性 「 婚 姻 」 「 合 法 的 」 的 國 家 !
末 世 危 局
從 以 上 的 回 顧 中 可 以 清 楚 地 看 到 , 神 所 親 手 設 立 的 , 以 一 夫 一 妻 制 的 婚 姻 為 基 礎 的 家 庭 , 已 經 處 在 前 所 未 有 的 危 機 當 中 ! 這 不 僅 是 加 拿 大 一 國 一 地 所 面 臨 的 境 況 , 而 是 全 人 類 共 同 的 問 題 。
一 個 人 的 健 康 要 依 靠 眾 多 健 康 的 細 胞 來 維 持 , 如 果 有 大 量 的 細 胞 發 生 病 變 , 這 個 人 的 健 康 也 就 持 續 不 了 很 久 了 。 一 個 社 會 也 是 如 此 , 而 家 庭 就 是 社 會 的 「 細 胞 」 。 假 如 我 們 不 能 期 望 有 一 半 細 胞 生 病 的 身 體 長 期 興 旺 的 話 , 我 們 怎 麼 能 期 望 有 一 半 家 庭 已 垮 掉 的 社 會 長 期 興 旺 發 展 呢 ?
社 會 學 者 們 所 提 供 的 大 量 證 據 表 明 , 隨 著 家 庭 的 價 值 傳 承 、 教 養 訓 導 以 呵 護 調 適 的 功 能 降 低 , 社 會 上 吸 毒 、 賭 博 、 偷 竊 、 搶 劫 、 賣 淫 、 凶 殺 、 自 殺 、 失 蹤 、 幫 派 衝 突 、 流 浪 、 乞 討 、 性 虐 待 、 性 奴 役 、 性 侵 害 ( 尤 其 是 針 對 未 成 年 者 的 ) 、 心 理 疾 患 、 性 病 等 都 在 變 得 日 益 嚴 重 。 自 從 二 十 世 紀 中 期 同 性 戀 行 為 由 暗 轉 明 以 來 , 愛 滋 病 的 氾 濫 已 經 在 全 世 界 造 成 每 年 數 百 萬 人 死 於 非 命 , 俟 今 僅 造 成 數 百 人 死 亡 的 「 非 典 型 肺 炎 」 和 愛 滋 病 相 比 , 就 真 的 算 不 得 什 麼 了 。 先 放 下 因 失 去 家 庭 的 保 護 而 造 成 的 心 理 創 傷 、 精 神 失 序 、 道 德 淪 喪 、 人 倫 紊 亂 的 「 軟 性 」 災 害 不 說 , 單 是 由 之 引 發 的 心 理 疾 患 、 性 病 、 自 殺 、 失 學 、 貧 窮 和 刑 事 罪 案 等 問 題 , 就 給 全 社 會 造 成 數 十 億 計 , 甚 至 上 百 億 的 財 政 損 失 !
加 國 社 會 病 了 , 而 且 病 得 很 重 ! 靠 著 我 們 這 群 有 限 的 人 , 也 許 沒 有 能 力 讓 加 國 社 會 恢 復 健 康 。 但 是 , 我 們 相 信 上 帝 是 無 所 不 能 的 。 讓 我 們 一 齊 來 到 祂 的 面 前 , 舉 起 一 雙 雙 祈 禱 的 手 , 向 祂 呼 求 吧 , 但 願 全 能 的 上 帝 看 顧 保 守 這 地 ! 主 耶 穌 早 就 預 言 過 , 末 後 的 日 子 近 了 , 「 不 法 的 事 增 多 」 , 人 們 的 愛 心 也 要 「 漸 漸 冷 淡 」 ( 太 24:12) 。 當 我 們 看 到 眼 前 將 明 明 是 「 不 法 的 事 」 當 「 合 法 的 事 」 時 , 就 知 道 主 再 來 的 日 子 不 遠 了 。 讓 我 們 儆 醒 守 望 , 等 待 祂 快 快 再 來 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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