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 文 由 真 理 報 加 東 版 同 工 根 據 「 多 倫 多 華 人 福 音 同 工 團 契 」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編 寫 )
引 言
自 去 年 七 月 及 九 月 安 省 及 魁 省 高 等 法 院 分 別 裁 決 現 行 的 一 夫 一 妻 的 婚 姻 定 義 違 憲 之 後 , 聯 邦 司 法 部 於 去 年 十 一 月 發 表 一 份 討 論 文 件 , 名 為 ” Marriage and Legal Recognition of Same-sex Unions : A Discussion Paper ” ) 。 文 件 列 出 了 司 法 部 在 婚 姻 定 義 立 法 中 三 個 可 能 的 取 向 :
一 . 立 法 維 持 現 今 一 男 一 女 的 婚 姻 定 義 ;
二 . 立 法 保 障 一 男 一 女 的 婚 姻 定 義 , 同 時 為 其 他 伴 侶 關 係 立 法 , 讓 其 享 有 與 婚 姻 同 等 的 權 利 與 義 務 , 如 所 謂 之 Civil Union 或 Domestic Partnership ;
三 . 把 婚 姻 從 聯 邦 政 府 權 限 轉 移 至 省 及 地 區 , 建 立 一 個 中 立 的 註 冊 制 度 , 讓 異 性 伴 侶 、 同 性 伴 侶 皆 可 註 冊 , 而 其 是 否 稱 為 「 婚 姻 」 則 由 個 人 及 其 所 屬 宗 教 決 定 。 ( 該 文 件 詳 盡 地 為 上 述 方 向 作 了 仔 細 的 分 析 , 讀 者 可 參 閱 下 列 網 址 http://canada.justice.gc.ca/en/dept/pub/mar/index.html )
司 法 部 並 於 本 年 四 月 份 在 全 國 舉 行 聽 證 會 , 咨 詢 國 民 對 婚 姻 定 義 的 看 法 , 多 倫 多 華 人 福 音 同 工 團 契 在 聽 證 會 中 亦 有 出 席 發 言 , 表 達 華 人 基 督 徒 支 持 維 護 一 夫 一 妻 的 婚 姻 制 度 的 立 場 。 今 特 撰 文 詮 釋 基 督 徒 對 婚 姻 制 度 的 觀 點 , 並 為 一 些 常 見 的 問 題 作 出 回 應 , 望 引 起 華 人 同 胞 的 注 意 , 切 切 關 注 此 事 , 支 持 傳 統 一 男 一 女 的 婚 姻 制 度 。 ( 「 加 拿 大 福 音 同 工 團 契 」 專 文 見 本 報 第 16 版 )
一 . 婚 姻 是 神 所 創 立 的 制 度
聖 經 創 世 記 第 一 及 第 二 章 有 清 楚 的 講 述 : 「 神 就 照 著 自 己 的 形 象 造 人 , 乃 是 照 著 他 的 形 象 造 男 造 女 。 神 就 賜 福 給 他 們 , 又 對 他 們 說 : 「 要 生 養 眾 多 , 遍 滿 全 地 , 治 理 這 地 ; 也 要 管 理 海 裡 的 魚 , 空 中 的 鳥 , 和 地 上 各 樣 行 動 的 活 物 。 」 ( 創 世 記 1:27-28)
由 此 , 我 們 相 信 , 一 男 一 女 結 合 , 生 育 後 代 , 是 屬 於 神 創 造 世 界 的 秩 序 , 是 先 於 一 切 社 會 、 法 律 、 文 化 與 宗 教 的 機 制 。 因 此 , 在 人 類 歷 史 裡 , 種 種 對 婚 姻 的 約 制 , 並 沒 有 創 造 了 「 婚 姻 」 , 只 是 確 認 這 先 存 的 婚 姻 制 度 , 並 予 以 保 障 和 維 護 而 已 。
二 . 婚 姻 是 一 男 一 女 建 立 身 、 心 、 靈 契 合 的 長 久 與 忠 貞 關 係
聖 經 說 : 「 因 此 , 人 要 離 開 父 母 , 與 妻 子 聯 合 , 二 人 成 為 一 體 。 」 ( 創 2:24 )
我 們 相 信 , 婚 姻 的 定 義 是 一 男 一 女 的 結 合 。 這 結 合 包 括 兩 方 面 : 先 離 開 父 母 , 表 示 二 人 已 經 成 長 , 另 組 新 的 家 庭 單 位 , 在 人 倫 的 關 係 上 從 兒 女 邁 進 至 將 來 為 人 父 母 的 新 階 段 ; 然 後 , 二 人 要 聯 合 , 成 為 一 體 , 表 示 丈 夫 和 妻 子 在 身 、 心 、 靈 各 方 面 完 全 的 結 合 。
在 新 約 聖 經 , 保 羅 更 以 耶 穌 基 督 愛 教 會 來 比 喻 丈 夫 和 妻 子 的 關 係 :
「 你 們 作 丈 夫 的 , 要 愛 你 們 的 妻 子 , 正 如 基 督 愛 教 會 , 為 教 會 捨 己 ... 丈 夫 也 當 照 樣 愛 妻 子 , 如 同 愛 自 己 的 身 子 。 愛 妻 子 , 便 是 愛 自 己 了 。 從 來 沒 有 人 恨 惡 自 己 的 身 子 , 總 是 保 養 顧 惜 , 正 像 基 督 待 教 會 一 樣 。 」 ( 以 弗 所 書 5:25-29)
這 裡 所 言 的 愛 , 重 點 不 在 「 情 感 」 , 而 在 委 身 ; 耶 穌 基 督 愛 教 會 , 是 為 教 會 作 出 完 全 的 、 無 條 件 的 捨 己 。 所 以 , 夫 婦 的 關 係 同 樣 也 要 彼 此 的 完 全 委 身 , 是 一 種 長 久 的 、 忠 貞 的 關 係 。 在 這 完 全 的 委 身 中 , 一 男 一 女 已 不 再 是 兩 個 獨 立 的 個 體 了 , 而 是 「 一 體 」 , 所 以 夫 婦 彼 此 相 愛 , 就 好 像 愛 自 己 的 身 子 一 樣 。
三 . 婚 姻 制 度 是 人 類 歷 史 延 續 的 基 礎
我 們 相 信 , 神 以 自 己 的 形 象 造 人 , 造 男 造 女 , 其 中 一 個 目 的 , 是 要 藉 著 婚 姻 的 結 合 , 繁 殖 後 代 , 管 理 大 地 ( 創 1:28a ) 。 雖 然 婚 姻 不 獨 為 了 生 兒 育 女 , 但 生 兒 育 女 卻 非 來 一 男 一 女 結 合 不 可 ( 今 天 的 人 工 繁 殖 科 技 , 仍 要 男 人 的 精 子 與 女 人 的 卵 子 結 合 才 成 ) , 這 是 神 創 立 的 自 然 定 律 。 因 為 人 類 能 藉 著 一 男 一 女 的 結 合 生 兒 育 女 , 人 類 歷 史 和 文 明 才 得 以 延 續 。
四 . 婚 姻 的 破 壞 - 罪
可 是 , 在 人 類 歷 史 中 , 婚 姻 關 係 受 到 不 少 破 壞 。 人 類 因 著 自 私 , 權 力 , 慾 念 等 , 漠 視 神 創 立 的 秩 序 , 破 壞 了 神 所 設 立 一 男 一 女 , 彼 此 相 愛 、 長 久 忠 貞 的 關 係 , 對 家 庭 、 個 人 、 社 會 帶 來 許 多 的 痛 苦 。
聖 經 稱 這 破 壞 力 量 為 「 罪 」 。 聖 經 說 , 每 一 個 人 都 是 罪 人 , 參 與 破 壞 的 行 動 ; 同 時 也 在 罪 的 綑 綁 之 中 , 不 能 自 拔 。 原 初 神 所 創 立 , 以 愛 相 繫 的 婚 姻 關 係 , 在 罪 的 權 勢 之 下 , 不 少 竟 淪 為 創 傷 、 惱 恨 、 逆 性 、 絕 望 的 傷 心 地 。
五 . 婚 姻 的 救 贖 與 重 建
婚 姻 的 破 壞 是 因 為 罪 , 婚 姻 的 重 建 必 須 靠 愛 。 愛 能 醫 治 創 傷 , 能 解 除 自 私 的 綑 綁 , 能 昇 華 一 切 的 慾 念 , 能 改 變 一 切 的 破 壞 , 能 重 建 長 久 、 忠 貞 的 關 係 。 這 愛 是 從 神 而 來 的 : 「 惟 有 基 督 在 我 們 還 作 罪 人 的 時 候 , 為 我 們 死 , 神 的 愛 就 在 此 向 我 們 顯 明 了 。 」 ( 羅 馬 書 5:8 ) 因 為 神 愛 我 們 , 差 耶 穌 基 督 為 罪 人 死 在 十 字 架 上 , 祂 的 死 代 替 了 我 們 的 死 , 祂 的 復 活 勝 過 了 罪 與 死 亡 的 權 勢 。 我 們 相 信 , 這 種 源 於 神 的 愛 , 是 重 建 與 救 贖 婚 姻 的 基 礎 。
問 題 與 回 應 :
一 . 現 時 的 一 男 一 女 的 婚 姻 定 義 , 對 同 性 戀 者 豈 不 做 成 歧 視 , 漠 視 他 們 的 人 權 ?
自 去 年 至 今 年 , 安 省 、 魁 省 和 卑 詩 省 的 法 院 分 別 認 為 , 現 時 一 男 一 女 的 婚 姻 定 義 是 違 反 平 等 人 權 , 我 們 不 敢 苟 同 。
首 先 , 我 們 要 了 解 , 人 權 不 是 一 個 孤 立 的 概 念 , 更 不 是 個 人 或 小 群 人 的 主 觀 訴 求 。 個 人 或 群 體 的 人 權 必 須 在 其 他 個 人 或 群 體 的 權 益 中 才 能 體 現 與 落 實 。 歧 視 也 如 是 : 任 何 法 制 或 制 度 , 是 否 構 成 歧 視 , 不 能 單 靠 當 事 人 的 主 觀 感 受 ; 必 須 就 相 關 的 制 度 , 在 社 會 、 政 治 、 法 律 、 宗 教 等 處 境 中 作 出 仔 細 的 考 慮 , 再 決 定 被 歧 視 者 的 主 觀 感 受 是 否 客 觀 存 在 的 理 據 。
婚 姻 並 不 是 法 律 所 創 立 的 , 而 是 一 個 先 存 的 制 度 , 是 人 類 社 會 文 明 的 基 礎 。 任 何 制 度 , 必 然 有 一 定 排 他 性 的 定 義 ( 不 然 , 該 定 義 就 沒 有 意 義 了 ) , 這 不 能 算 為 「 歧 視 」 。 政 府 確 認 婚 姻 的 優 先 地 位 , 為 了 社 會 的 安 定 與 健 全 , 立 法 保 障 , 亦 不 能 算 為 歧 視 。
此 外 , 爭 取 同 性 婚 姻 的 人 士 , 為 了 他 們 的 「 平 等 人 權 」 (equality rights) , 要 更 改 既 定 的 婚 姻 制 度 定 義 。 但 這 「 平 等 人 權 」 的 訴 求 , 卻 直 接 影 響 了 其 他 人 的 「 權 益 」 , 尤 其 是 那 些 基 於 他 們 的 宗 教 信 仰 , 確 認 婚 姻 是 神 所 創 立 , 是 一 男 一 女 的 結 合 的 加 國 國 民 , 其 中 包 括 基 督 徒 , 天 主 教 徒 , 回 教 徒 , 猶 太 教 徒 等 ; 他 們 的 權 益 , 又 豈 能 漠 視 ?
二 . 更 改 婚 姻 的 定 義 , 又 豈 會 對 婚 姻 制 度 構 成 威 脅 ?
這 也 是 三 省 法 院 裁 決 的 要 點 之 一 , 我 們 不 苟 同 。
把 婚 姻 定 義 由 一 男 一 女 改 為 任 何 二 人 結 合 , 並 不 是 把 定 義 略 為 引 申 那 麼 簡 單 , 而 是 以 與 其 背 道 而 馳 的 定 義 取 而 代 之 。 須 知 , 一 男 一 女 的 婚 姻 關 係 不 只 是 一 個 定 義 , 乃 是 人 類 原 初 的 制 度 , 更 是 人 類 社 會 的 基 礎 , 是 許 多 群 體 與 個 人 所 持 守 的 價 值 指 標 。 若 強 行 和 輕 率 的 加 以 更 改 , 對 整 個 社 會 基 礎 將 會 做 成 很 深 遠 的 影 響 , 無 數 個 人 及 群 體 的 價 值 將 受 到 沖 擊 , 他 們 參 與 社 會 的 能 力 將 會 受 損 , 豈 能 等 閒 視 之 ?
三 . 婚 姻 , 和 許 多 社 會 制 度 一 樣 , 要 不 斷 改 進 , 不 能 一 成 不 變 。
不 錯 , 社 會 在 進 步 , 許 多 舊 有 的 制 度 消 失 了 , 被 新 的 取 而 代 之 。 然 而 , 在 不 斷 改 變 之 中 , 卻 有 許 多 東 西 仍 舊 不 變 。 舉 例 來 說 , 每 人 對 愛 的 需 要 千 百 年 來 都 不 曾 改 變 。 基 督 徒 不 是 凡 事 一 成 不 變 的 人 , 而 是 要 弄 清 楚 那 些 不 用 變 , 那 些 需 要 變 , 及 要 如 何 改 變 。 婚 姻 制 度 , 數 千 年 來 一 直 是 人 類 社 會 的 基 礎 , 為 人 類 社 會 作 出 了 巨 大 的 貢 獻 。 不 錯 , 今 天 有 許 多 婚 姻 關 係 是 破 裂 的 , 但 這 不 是 制 度 的 問 題 , 而 是 關 係 出 了 問 題 。 當 下 急 務 , 不 是 在 定 義 的 問 題 , 而 是 實 際 重 建 支 離 破 碎 的 婚 姻 關 係 。
四 . 法 庭 已 經 裁 定 一 男 一 女 的 婚 姻 定 義 為 不 合 憲 法 , 還 會 有 錯 嗎 ?
不 錯 , 幾 個 省 份 的 法 院 都 作 出 了 類 似 的 裁 決 。 但 並 不 是 表 明 裁 決 的 法 官 都 必 然 是 對 的 。 正 如 其 他 議 案 一 樣 , 一 個 法 院 的 裁 決 , 可 以 被 更 高 的 法 院 推 翻 。 法 官 也 是 人 , 在 解 釋 法 律 的 時 候 , 也 不 能 絕 對 無 誤 。 況 且 , 裁 決 也 只 是 幾 個 人 的 決 定 , 現 在 還 在 上 訴 中 , 有 待 加 拿 大 最 高 法 院 日 後 的 裁 決 。 此 外 , 在 法 律 界 內 , 有 不 少 法 學 家 質 疑 過 去 幾 年 來 一 些 法 官 在 運 用 憲 法 作 出 裁 決 時 , 可 能 有 過 份 激 進 之 嫌 。 法 官 的 角 色 為 解 釋 法 律 , 而 不 是 立 法 , 那 是 民 選 國 會 議 員 的 責 任 。 可 是 , 在 一 些 極 具 爭 議 性 的 裁 決 中 , 二 者 的 界 線 往 往 不 能 絕 對 劃 分 。 一 些 法 官 是 否 越 過 了 界 線 而 成 了 立 法 者 , 在 法 律 界 中 成 了 極 具 爭 議 性 的 課 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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