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篇

婚姻及同性結合合法化
















    編 者 按 : 此 為 「 加 拿 大 福 音 團 契 信 仰 及 公 民 生 活 中 心 」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二 月 十 三 日 呈 交 平 等 機 會 及 人 權 常 務 委 員 會 有 關 「 婚 姻 及 同 性 結 合 合 法 化 」 之 立 場 書 。 文 意 如 有 出 入 , 以 英 文 原 稿 為 準 。 譯 者 為 陳 燕 薇 姊 妹 。

前 言

       由 於 婚 姻 能 夠 幫 助 維 持 男 、 女 之 間 彼 此 委 身 的 關 係 , 並 且 為 教 養 兒 女 提 供 一 個 穩 定 的 環 境 , 各 國 政 府 一 直 以 來 均 在 法 律 上 賦 予 婚 姻 有 特 殊 的 地 位 。 對 於 司 法 部 質 疑 在 加 拿 大 未 來 的 社 會 中 , 婚 姻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是 否 仍 然 需 要 , 我 們 的 答 案 是 絕 對 的 肯 定 需 要 。

    這 個 辯 論 的 核 心 , 是 如 何 保 存 現 有 社 會 、 文 化 、 宗 教 及 法 律 上 維 繫 男 、 女 間 長 期 、 專 屬 之 性 關 係 的 途 徑 。 並 且 , 我 們 需 要 實 際 地 為 成 長 中 的 兒 童 提 供 一 個 穩 定 和 健 全 的 理 想 環 境 , 使 他 們 可 以 深 切 地 了 解 及 體 驗 到 他 們 在 肉 身 和 社 群 上 所 擁 有 的 豐 厚 資 產 , 這 是 社 會 無 可 推 諉 的 責 任 。 婚 姻 就 是 維 繫 兩 性 親 密 關 係 的 上 好 途 徑 和 教 養 、 培 育 兒 童 成 長 的 至 佳 園 地 。

    我 們 這 論 文 的 焦 點 是 婚 姻 的 結 構 及 其 益 處 ; 並 一 旦 婚 姻 的 結 構 被 扭 曲 、 甚 至 從 法 律 及 公 共 政 策 中 被 摒 除 時 將 會 引 致 的 禍 害 。

基 督 徒 的 婚 姻 觀

       作 為 基 督 徒 , 我 們 對 婚 姻 的 結 構 及 性 質 的 理 解 是 基 於 聖 經 中 有 關 男 、 女 受 造 的 記 載 。 按 創 世 記 第 一 和 二 章 記 述 , 為 了 滿 足 人 類 對 親 密 情 誼 的 需 要 , 神 創 造 男 人 和 女 人 , 並 吩 咐 他 們 履 行 神 所 賦 予 的 使 命 ─ ─ 「 要 生 養 眾 多 , 遍 滿 地 面 , 治 理 這 地 」 ( 創 一 28) 。 主 耶 穌 曾 進 一 步 解 釋 這 命 令 的 含 意 :

    “ 那 起 初 造 人 的 , 是 造 男 造 女 , 並 且 說 : ‘ 因 此 , 人 要 離 開 父 母 , 與 妻 子 連 合 , 二 人 成 為 一 體 。 ’ 這 經 你 們 沒 有 念 過 嗎 ? 既 然 如 此 , 夫 妻 不 再 是 兩 個 人 , 乃 是 一 體 的 了 。 所 以 , 神 配 合 的 , 人 不 可 分 開 。 ” ( 太 十 九 4-6)

    作 為 基 督 徒 , 我 們 相 信 婚 姻 與 人 類 受 造 的 特 性 息 息 相 關 。 婚 姻 建 基 於 人 類 分 別 以 男 、 女 兩 性 的 生 態 模 式 出 現 。 兩 性 在 婚 姻 關 係 上 相 輔 相 成 , 不 可 或 缺 。 婚 姻 是 為 了 夫 婦 之 間 能 維 持 恆 久 、 忠 貞 的 情 誼 和 性 關 係 而 設 定 。 婚 姻 的 制 度 更 是 為 男 、 女 的 肉 體 結 合 提 供 了 社 會 、 文 化 和 宗 教 方 面 的 範 疇 。 1

    婚 姻 的 性 質 是 一 種 盟 約 , 比 一 般 的 合 約 更 深 遠 。 其 獨 特 的 能 力 在 於 可 以 在 一 男 、 一 女 之 間 促 進 一 種 忠 貞 而 長 久 的 肉 體 、 心 靈 及 情 感 上 的 連 繫 。 所 以 婚 姻 是 盟 約 , 意 義 遠 超 過 一 般 商 業 交 易 上 輕 易 訂 定 、 又 隨 意 撕 毀 的 協 議 或 合 約 。

    婚 姻 的 結 構 和 性 質 提 供 了 一 個 穩 健 而 溫 馨 的 環 境 , 使 男 女 兩 性 能 夠 表 達 兩 者 之 間 在 肉 身 上 和 心 靈 上 的 親 密 關 係 ; 也 容 讓 孩 童 在 父 、 母 兩 性 全 面 的 影 響 下 成 長 。 男 、 女 的 結 合 與 其 他 各 種 的 社 群 關 係 和 交 往 有 別 , 在 聖 經 中 被 形 容 為 「 成 為 一 體 」 。

婚 姻 的 普 遍 性

    自 古 以 來 , 世 界 主 流 的 宗 教 、 文 化 和 社 會 群 體 , 都 基 於 兩 性 生 理 有 別 的 原 則 , 界 定 婚 姻 為 男 、 女 之 間 的 結 合 。 按 猶 太 拉 比 大 衛 盧 域 (Rabbi David Novak) 的 說 法 :

    “ 猶 太 人 的 傳 統 教 導 以 婚 姻 為 一 種 自 然 的 規 律 , 雖 因 宗 教 的 傳 統 而 被 提 升 至 聖 禮 的 地 位 , 但 仍 不 失 其 自 然 特 性 。 … … 猶 太 教 、 基 督 教 、 伊 斯 蘭 教 及 其 他 的 宗 教 所 保 存 和 捍 衛 的 , 都 不 是 他 們 始 創 的 機 制 。 每 一 個 宗 教 傳 統 都 相 信 他 們 有 權 堅 持 政 府 不 應 任 意 為 一 個 並 非 由 政 府 始 創 的 機 制 重 新 定 義 。 雖 然 猶 太 的 傳 統 和 大 多 數 的 猶 太 人 都 不 接 納 同 性 的 婚 姻 關 係 , 這 絕 不 構 成 對 同 性 戀 者 的 人 權 之 歧 視 。 猶 太 教 承 認 所 有 人 都 是 按 照 神 的 形 象 而 受 造 , 擁 有 個 人 獨 特 的 尊 嚴 。 ... 雖 然 在 加 拿 大 有 一 小 撮 改 革 派 的 拉 比 對 猶 太 教 的 信 仰 和 傳 統 有 不 同 的 演 繹 , 他 們 的 看 法 在 加 拿 大 的 拉 比 中 只 屬 於 極 少 數 的 異 見 人 士 。 絕 大 部 分 的 加 拿 大 拉 比 和 他 們 所 傳 遞 的 教 導 都 拒 絕 單 性 婚 姻 的 可 能 性 。 "2

    伊 斯 蘭 教 對 婚 姻 的 理 念 亦 是 以 異 性 的 結 合 為 基 礎 。 北 美 伊 斯 蘭 教 育 中 心 的 負 責 人 亞 達 拉 亞 里 (Abdalla Idris Ali) 就 婚 姻 對 伊 斯 蘭 教 的 意 義 有 以 下 的 言 論 :

    我 們 相 信 丈 夫 與 妻 子 是 同 一 個 完 整 個 體 的 兩 片 單 元 , 必 須 組 成 一 個 整 全 的 個 體 方 能 經 驗 到 屬 靈 上 的 滿 足 ; 一 種 必 須 透 過 婚 姻 的 結 合 , 兩 者 方 能 經 驗 到 的 靈 性 滿 足 。 伊 斯 蘭 信 仰 教 導 我 們 一 個 由 一 男 、 一 女 組 成 的 婚 配 是 教 養 兒 女 的 最 佳 環 境 。 我 們 相 信 兩 性 的 配 搭 能 在 教 育 孩 童 的 事 上 相 得 益 彰 。 3

    世 上 不 同 的 宗 教 , 縱 使 各 自 擁 有 不 同 的 神 學 觀 點 及 傳 統 , 都 將 婚 姻 的 本 質 理 解 成 為 男 、 女 兩 性 的 結 合 。 每 個 宗 教 , 各 按 其 獨 特 的 方 式 , 都 曾 以 宗 教 意 義 的 角 度 去 理 解 婚 姻 。 但 這 不 是 說 「 以 男 女 結 合 為 婚 姻 的 結 構 」 的 理 念 純 粹 是 宗 教 的 產 物 。 這 也 是 歷 世 歷 代 、 世 界 各 地 不 同 社 會 與 文 化 共 有 的 看 法 。

    麥 格 爾 大 學 (McGill University) 的 宗 教 系 教 授 楊 格 博 士 (Dr. Katherine Young) 曾 對 世 界 小 規 模 的 文 化 及 不 同 的 宗 教 ( 代 表 大 規 模 的 文 化 ) 作 出 廣 泛 的 調 查 研 究 。 按 楊 格 博 士 和 她 的 資 料 搜 集 員 就 關 乎 婚 姻 的 核 心 特 質 發 現 所 得 , 其 中 一 個 跨 越 文 化 及 宗 教 的 普 遍 現 象 , 就 是 要 求 結 婚 的 對 象 必 須 是 異 性 。

    基 於 我 對 世 界 各 大 宗 教 ( 諸 如 猶 太 教 、 儒 教 、 印 度 教 、 伊 斯 蘭 教 及 基 督 教 ) 和 小 規 模 社 群 的 世 界 觀 研 究 所 得 , 我 的 結 論 是 以 婚 姻 為 一 種 經 由 文 化 認 許 的 、 以 鼓 勵 生 育 ( 並 撫 養 ) 兒 女 為 本 的 兩 性 關 係 , 至 少 是 為 社 會 的 安 定 和 存 在 所 必 須 有 的 。 這 種 婚 姻 的 模 式 是 常 規 的 做 法 。

    從 我 比 較 世 界 宗 教 與 小 規 模 社 群 的 世 界 觀 研 究 的 結 果 , 我 斷 定 以 下 有 關 婚 姻 的 徵 象 是 普 世 性 的 。 婚 姻 是 一 種 擁 有 權 威 及 應 予 鼓 勵 的 制 度 ; 它 認 定 男 性 與 女 性 之 間 互 相 倚 賴 的 特 徵 ; 婚 姻 有 一 個 公 眾 的 層 面 ; 它 界 定 理 想 伴 侶 的 標 準 ; 在 特 定 的 環 境 下 它 鼓 勵 生 育 後 代 ; 它 又 能 提 供 男 、 女 之 間 及 父 母 子 女 之 間 的 互 相 支 持 的 精 神 ( 至 少 包 括 資 源 的 分 享 或 物 業 的 傳 遞 )...

    同 性 的 關 係 是 應 當 受 尊 重 的 , 但 “ 同 性 婚 姻 ” 是 一 種 矛 盾 的 觀 念 , 因 它 缺 乏 了 婚 姻 所 具 備 , 符 合 宗 教 、 歷 史 和 人 類 學 等 證 據 的 普 遍 性 和 定 義 性 的 特 徵 。 即 使 別 的 不 談 , 婚 姻 也 表 明 了 人 類 一 種 基 本 而 普 遍 的 需 要 : 就 是 為 繁 衍 後 代 提 供 一 個 合 乎 自 然 生 理 ( 透 過 性 交 ) 及 文 化 觀 念 ( 兩 性 互 助 合 作 ) 的 環 境 。 4

    婚 姻 並 非 單 純 是 一 種 宗 教 的 規 範 。 其 獨 特 性 和 重 要 性 是 所 有 社 會 所 公 認 的 。 沒 有 任 何 一 個 已 知 的 社 群 有 長 期 贊 許 同 性 結 婚 為 常 規 的 做 法 。

婚 姻 的 結 構

    婚 姻 是 男 性 與 女 性 的 結 合 , 而 這 種 結 合 是 唯 一 能 夠 生 育 兒 女 的 肉 體 關 係 。 從 孩 童 的 好 處 出 發 , 能 夠 同 時 親 切 地 認 識 及 體 驗 孕 育 他 / 她 的 雙 親 是 大 有 裨 益 的 ; 這 份 關 係 是 孩 童 在 建 立 個 人 身 份 觀 念 的 發 展 過 程 中 極 重 要 的 。 婚 姻 是 社 會 對 孩 童 這 方 面 需 要 所 作 的 實 際 而 理 想 的 行 動 。 婚 姻 不 會 故 意 放 棄 孩 童 在 父 、 母 雙 方 的 培 育 下 成 長 的 權 利 。 骨 子 裡 , 同 性 的 伴 侶 是 不 能 同 時 作 為 一 個 孩 童 的 生 身 父 母 ( 不 論 他 / 她 們 在 該 孩 童 生 活 上 的 社 會 角 色 是 甚 麼 ) , 這 是 一 個 無 法 改 變 的 事 實 。

    縱 然 不 是 每 對 夫 婦 都 會 生 兒 育 女 , 但 所 有 的 孩 童 都 是 男 女 交 合 而 有 的 , 即 使 是 極 少 數 借 助 科 技 成 孕 的 例 子 亦 然 。 在 1994-95 年 間 , 大 部 份 的 加 拿 大 兒 童 (71%) 是 由 正 式 結 婚 的 父 母 所 生 , 20% 的 父 母 是 同 居 的 , 而 9% 的 父 母 是 不 同 住 的 。 5 每 一 名 兒 童 都 有 一 個 父 親 和 一 個 母 親 , 而 婚 姻 能 夠 為 兒 童 在 其 生 身 父 母 的 培 育 下 成 長 提 供 最 穩 健 的 環 境 。 6

    婚 姻 的 意 義 其 實 遠 超 過 肉 體 的 交 配 ─ ─ 它 是 為 維 繫 二 人 的 關 係 和 生 育 後 代 而 設 的 。 婚 姻 建 立 一 份 穩 定 的 關 係 , 又 明 瞭 兩 性 結 合 以 繁 衍 後 代 的 獨 特 能 力 。 即 使 使 用 科 技 而 達 至 生 育 , 也 沒 有 減 少 婚 姻 必 須 是 異 性 結 合 的 獨 特 機 制 。 有 些 單 身 人 士 或 不 同 的 家 室 關 係 , 不 論 有 沒 有 涉 及 性 行 為 , 可 能 會 擁 有 一 些 前 度 關 係 而 生 的 子 女 , 或 是 透 過 收 養 、 透 過 使 用 科 技 而 有 的 子 女 ; 但 這 些 關 係 始 終 是 不 能 獨 力 達 到 生 兒 育 女 之 果 效 的 。

    婚 姻 包 含 生 育 後 代 的 能 力 和 伴 侶 的 關 係 , 但 卻 不 能 單 純 局 限 在 其 一 。 或 許 有 些 男 女 的 合 法 婚 配 仍 可 能 會 因 兩 者 的 能 力 ( 例 如 : 不 育 或 年 老 ) 而 沒 有 兒 女 , 甚 至 有 故 意 選 擇 不 生 育 兒 女 的 ; 但 婚 姻 作 為 至 佳 的 異 性 聯 合 模 式 仍 是 不 改 的 事 實 。

    這 些 例 外 的 情 況 不 能 推 翻 婚 姻 通 常 引 致 生 兒 育 女 以 及 繁 殖 後 代 必 須 是 經 由 男 、 女 二 性 交 合 產 生 的 事 實 。 人 類 社 會 的 基 礎 是 建 立 在 婚 姻 關 係 之 上 。

1 參 牛 津 字 典 第 七 版 的 定 義

2 Factum of the Interfaith Coalition for Marriage, Halpern v. Ontario, 安 省 地 方 法 院 文 件 , 第 26,28 段

3 " 亞 達 拉 亞 里 的 証 詞 ," EGALE v. British Columbia, 第 8, 9 段

4 楊 格 証 詞 , 由 加 拿 大 律 政 司 提 供 , In Halpern v. Ontario.

5 Nicole Marcil-Gratton, Growing up with Mom and Dad? The intricate family life courses of Canadian children,Statistics Canada, 1998, p.8.

6 雖 然 同 居 的 關 係 仍 然 可 以 生 兒 育 女 , 但 這 樣 子 的 關 係 通 常 都 不 及 婚 姻 關 係 穩 定 , 對 滿 足 兒 童 成 長 的 需 要 未 如 理 想 。 再 者 , 有 些 人 自 始 至 終 根 本 就 沒 有 維 持 一 份 長 久 關 係 的 心 態 , 合 法 的 同 居 只 是 一 種 加 諸 他 們 身 上 的 身 份 。



July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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